知识产权管理案例分析--思科诉讼华为侵权案
华为公司近期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华为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拓展业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华为公司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华为公司近期发生的几起法律案件进行综述。
二、案件一:华为与高通的专利侵权纠纷1. 案件概述2018年,华为公司在美国被高通公司起诉,指控华为侵犯其多项专利。
高通公司要求华为支付巨额赔偿金。
随后,华为公司在美国法院对高通公司提起反诉,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案件进展(1)2019年,美国法院受理了华为与高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多次就专利许可费用进行谈判。
(2)2020年,华为与高通达成和解,华为向高通支付了一笔专利许可费用,高通则撤回了起诉。
3. 案件影响(1)此次案件使华为公司意识到在全球市场拓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华为与高通的和解有利于双方在未来的合作中建立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案件二:华为与谷歌的合作纠纷1. 案件概述2019年,华为公司因与谷歌的合作纠纷,被美国法院起诉。
谷歌指控华为侵犯其多项专利,要求华为支付赔偿金。
2. 案件进展(1)2020年,美国法院受理了华为与谷歌的合作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专利许可费用进行谈判。
(2)2021年,华为与谷歌达成和解,华为向谷歌支付了一笔专利许可费用,谷歌则撤回了起诉。
3. 案件影响(1)此次案件使华为公司认识到在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华为与谷歌的和解有利于双方在未来的合作中建立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案件三:华为与三星的专利侵权纠纷1. 案件概述2020年,华为公司在中国被三星公司起诉,指控华为侵犯其多项专利。
三星公司要求华为支付赔偿金。
2. 案件进展(1)2021年,中国法院受理了华为与三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专利许可费用进行谈判。
(2)2022年,华为与三星达成和解,华为向三星支付了一笔专利许可费用,三星则撤回了起诉。
华为诉IDC案看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

2、即使是在法国法中,对FRAND原则的解释 也没有明确规定,IDC的解释无权威依据
3、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 但有类似的规定。
4、本案所涉的FRAND义务实际上是ETSI和 TIA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承诺。华为公司与 IDC公司作为会员,应当受其约束。
0.019%。
法院也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三星公司与
IDC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的达成是在诉讼背景
标准必要 专利使用
下达成的,苹果公司与IDC公司之间的专利许 可费率完全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 因此,主要参考IDC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
费纠纷案
利许可费率,是适当的。
3 按0.019%支付专利使用费率是否合理
2014.01.02 双方共同向ITC提出终止调查动议,达成保密性质调解协议 2014.05.20 中国发改委依《反法》45条中止对IDC涉嫌价格垄断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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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为诉IDC案——判决结果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1、被告IDC公司给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许 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
2.法律问题讨论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 纠纷案
1 IDC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
——从华为诉IDC案谈起
2
目录
案件梳理 法律问题讨论
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从本案看华为知识产权管理
3
1.华为诉IDC案——原被告简介
原 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
vs.
交互数字公司旗下有交互数字通
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
近年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权案1. 案件背景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供应商,拥有大量专利技术。
2016年,华为公司发现三星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机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技术,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三星公司是否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3.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星公司生产的智能手机确实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4. 案件评析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坚定立场。
通过判决,既保护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二、案例二:腾讯诉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腾讯公司是我国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拥有大量原创内容。
2018年,腾讯公司发现今日头条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原创内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今日头条是否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3.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使用腾讯公司的原创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今日头条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4. 案件评析本案再次强调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诉京东侵犯商标权案1. 案件背景阿里巴巴集团是我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淘宝”、“天猫”等多个知名商标。
2019年,阿里巴巴公司发现京东在其平台上使用了与“淘宝”商标相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京东是否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3.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在其平台上使用与“淘宝”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权。
华为诉IDC案看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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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
标准必要 专利使用 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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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 2% 华为提出费率 0.005%
依据 IDC 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许可情况, IDC 公司许可苹果公司全球范围使用其专利七 年共收取许可使用费5600万美元,而苹果公司 2007年到2014年的销售收入,根据相关调查公 司的调查和保守估算应为3135亿美元,所以核 算苹果公司许可费率 0.0187% ,据此而判定华 为 支 付 IDC 公 司 SEPs 专 利 授 权 金 费 率 不 超 过 0.019%。 法院也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三星公司与 IDC 公司的专利许可费率的达成是在诉讼背景 下达成的,苹果公司与 IDC 公司之间的专利许 可费率完全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 因此,主要参考 IDC 公司与苹果公司之间的专 利许可费率,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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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问题讨论
IDC 公司 : 双方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在 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判定 许可费率没有依据
标准必要 专利使用 费纠纷案
2
法院是否能够直接判定许可费率
法院:关于标准专利的使用费率,当事 人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定 1 、类比专利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法 律没有关于标准专利使用费率的规定,但 是对于强制许可的费率,法律明文规定在 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裁决,不服可以起诉。 2、IDC公司多次报价均不符合 FRAND原则,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给 出判决
2013.6.28 ITC主审法官对无线3G设备337案初裁 IDC所诉7项专利一项无效,另外6项被告中兴和华为不侵权
华为上诉至广东高院 2013.5 华为向发改委举报IDC垄断,发改委6月立案
2013.12 3G/4G无线设备337案达成和解,各自撤诉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商标侵权案例:华为诉三星事件日期:2010年6月案件细节:在2010年6月,中国知名电信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向中国法院提起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告为韩国跨国电子公司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
华为声称,三星未经其许可,在其手机产品中使用了与华为注册商标“华为”相似的商标“华硕”,并借此行为进行了商业宣传和推广,导致消费者对两家企业的产品产生混淆。
根据华为提供的证据,三星在部分手机上使用了名为“华硕”的商标,该商标与华为的商标非常相似。
华为坚持认为,这造成了对其商业声誉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益。
三星对这一指控进行了回应,辩称“华硕”与“华为”之间并没有太多的相似之处,两者在发音、字形和商业领域的使用都存在差异。
此外,三星还提出称,他们在使用“华硕”商标时,并没有恶意模仿华为,更没有产生任何混淆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在2010年底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华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三星在使用商标上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指出,尽管“华硕”与“华为”的字形和发音不完全相同,但在商业领域,两个商标都以相似的方式传达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从而造成了混淆。
最后,法院判决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损失,并责令三星立即停止使用与华为商标“华为”相似的商标。
律师的点评: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
在这个案例中,华为成功地申诉并获得了法院的保护。
法院对于商标的相似程度进行了综合考虑,并认定三星的商标使用侵犯了华为的商标权益。
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华为的商标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的重要性。
企业应妥善管理并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侵权行为。
通过注册和合法使用商标,企业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商业声誉,并防止他人在市场上混淆和误导消费者。
中国企业境外纠纷案例

中国企业境外纠纷案例一、华为在海外的专利纠纷。
华为啊,那可是咱中国科技界的大佬。
它在全球通信市场那是相当厉害,就像武林高手闯荡江湖一样。
可是呢,这闯荡海外就免不了一些磕磕碰碰。
比如说在和某些西方企业的专利纠纷上,就像两个武林门派争夺秘籍一样。
一些国外企业指责华为侵犯他们的专利,华为呢,也得拿出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技术那是靠自己研发的,是正大光明的。
这其中的过程就很复杂啦,要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下打官司。
比如说在美国,美国的法律体系很复杂,华为得请当地的律师,还得用美国那一套打官司的规则来应对。
就像一个中国人到美国参加一场规则很奇特的比赛一样。
不过华为也不是吃素的呀,它在研发上投入巨大,自己的专利库也很丰富。
在这个纠纷过程中,华为一方面积极应对诉讼,另一方面也在强调自己对全球通信技术发展的贡献。
经过一系列的交锋,也让世界看到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应对海外纠纷上的态度和能力。
二、吉利收购沃尔沃后的文化冲突。
吉利收购沃尔沃那可是当年汽车界的大新闻。
吉利就像一个充满活力的小伙子,沃尔沃呢,是个有着浓厚底蕴的老贵族。
这俩凑一块儿,一开始可没那么顺利,就像两个来自不同星球的生物开始一起生活。
在管理上就有不少纠纷。
沃尔沃在瑞典,那边的员工习惯了那种比较宽松、注重员工意见的管理模式。
吉利这边呢,是从中国的管理文化出发,相对来说更注重效率和集团决策的统一性。
比如说工作时间安排上,吉利可能觉得加班加点能把事情赶出来,但是瑞典员工可不这么想,他们觉得家庭时间很重要,不能随便加班。
还有在品牌定位上也有分歧。
吉利想把沃尔沃在中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利用沃尔沃的高端品牌形象。
但是沃尔沃担心过度的商业运作会损害自己的品牌形象,毕竟沃尔沃一直是以安全、高端、低调的形象著称的。
这就像一个想要冲出去大干一场的人和一个小心翼翼守护自己名声的人在吵架。
不过好在经过双方的不断磨合,慢慢找到了一些平衡点,现在吉利和沃尔沃的合作也越来越成功啦。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跨国诉讼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跨国诉讼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创新环境的建设。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合作和跨国诉讼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分析多个国际合作与跨国诉讼的案例,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跨国诉讼的实践。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争苹果和三星是世界知名的科技公司,两者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跨国诉讼。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苹果指控三星侵犯其智能手机设计专利,并在多个国家提起诉讼。
这场诉讼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最终导致了一系列的专利纠纷。
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苹果采取了国际合作的方式,与多个国家的专利局合作共同打击三星的侵权行为。
苹果通过申请专利、提起诉讼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
同时,苹果也选择了跨国诉讼这一手段,通过在各国法院提起诉讼,追求侵权纠正和经济赔偿。
案例二:华为与美国政府的专利之争华为是中国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在华为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其知识产权被多个国家质疑。
尤其是在与美国进行业务合作时,华为面临许多专利纠纷和诉讼。
为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华为积极与美国政府进行合作,通过专利交叉授权、知识产权交流等方式加强彼此的合作与保护。
同时,华为也积极运用跨国诉讼手段,通过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争取知识产权侵权纠正和合理的解决。
案例三:医药行业的智力资产保护医药行业的创新成果主要体现在新药的研发和专利。
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在国际合作方面,医药企业常与跨国合作伙伴合作进行新药研发和市场开拓,合作伙伴之间会签订专利交叉授权协议,共同保护各自的知识产权。
然而,专利侵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在医药行业也时有发生。
由于跨国医药企业在不同国家都有市场存在,因此他们会选择在涉案国家提起跨国诉讼,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一、华为与美国高通纠纷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专利许可费用的支付问题。
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而高通则坚持其专利的价值。
深入分析:该案是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利人的合理权益保护和合理收益的问题。
华为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依赖于高通等公司的专利技术来实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根据相关法规,华为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给高通等专利权人。
然而,华为认为高通的专利许可费用过高,超出了合理范畴。
华为认为,高通拥有的专利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达到所声称的高价值,因此不愿意按照高通要求的费用支付。
华为认为高通存在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以索取过高许可费用的嫌疑。
相反,高通坚持认为其专利技术具有高价值,并对其专利进行了合理的评估和定价。
高通指出,他们的专利技术在通信行业中是广泛使用的标准技术,对于其他通信设备制造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高通坚持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性,并认为华为应按照其要求支付费用。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专利的价值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华为和高通对于后者的专利技术价值存在争议。
其次,如何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的价值来制定许可费用,并且可能会存在垄断行为的问题。
这个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专利权人和使用专利技术的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往往需要权益的平衡与协商,以保护创新和公平竞争。
二、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案答案:该案主要纠纷点在于苹果指控三星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深入分析: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侵权案是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之一。
苹果指控三星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手机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苹果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iPhone的外观设计和软件特性等多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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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案例分析
--思科诉讼华为侵权案
2004年7月28日,倍受国内高科技企业关注的美国思科公司(“Cisco”)诉讼我国华为公司(“HUAWEI”)生产的数据通信产品侵犯思科公司知识产权案,最终以思科公司终止诉讼而结束。
7年后,当我们再次审视该案件的始末时,依然能发现不少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值得当前的高科技领域新兴企业去学习、借鉴。
首先,最值得玩味的是,华为公司与美国3COM公司(“3COM”)合资组建的华为-3COM公司(“H3C”)就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诞生的。
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月22日,思科公司就华为的知识产权纠纷向美国东部第5巡回法庭Marshall分院提起诉讼;2003年3月20日,华为与美国3COM公司联合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该合资公司将共同经营与思科诉讼相关领域的数据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其中3COM共投资1.6亿美金并提供相关专利权给予合资公司,持有49%的股份,而华为则将原有数据网络事业部门的技术、产品线、通路及销售业务转入合资公司,拥有51%股份。
2003年7月7日,得克萨斯州东区美国地方法院Marshall分院批准3COM提出的介入本案的动议;2003年10月2日,双方达成初步和解协议,并发表声明,思科暂时中止其在得克萨斯州东区美国地方法院Marshall分院针对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2004年7月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华为公司的诉讼。
我们不禁大胆地猜想,与美国3COM公司组建华为-3COM公司是华为应对知识产品危机的一招绝妙好棋。
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建设并不完善,从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内环境中成长起来并走出国门的华为,与来自美国这样进行了百年知识产权保护积累的发达国家的思科在知识产权管理、法律运用等诸多方面是无法相比的,特别是本案又是在美国本土进行的诉讼。
与美国3COM公司组建华为-3COM公司,并经营与思科诉讼相关领域的数据通信产品,这样就将一家美国本土的大公司拉到了自己的阵营,可以获得相当多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特别是针对美国的,甚至是针对美国克萨斯州的。
就这一点,华为告诉了我们一个成功经验,在与国际大公司同场竞技时,不仅要学习他们在创新上的投入、专利的申请、知识产权的维护,还应学习他们对法律的重视和运用;在进入某个国家开创全新市场的同时,找一个在该国拥有一定实力的本土企业作为盟友,快速解决可能的“水土不服”问题。
其次,维护知识产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本可能同样高,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聘请和咨询,打造专职的法律团队,将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公司整体战略的高度。
在思科公司提起诉讼后,2003年6月7日,Marshall 法院发布了一个初步的禁止令,根据该初步禁止令,华为在全球范围内暂时停止使用、销售含有和思科有争议的EIGRP模块的路由器产品;华为暂时停止在美国销售和使用相应产品的用户手册和产品在线帮助文件;(华为实际早就停止了上述历史产品的经营),禁止令同时要求思科向法院交付5百万美金保证金,以保证如果此禁止令有误并给华为造成损失的话,法庭将依次作为对华为损失的。
2004年7月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华为公司的诉讼,最终全部解决了该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同时意味思科今后不得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就相同事由提起诉讼。
案件最终和解撤诉,这是令华为“非常满意”的最终结果,未必就不是思科“满意”的结果:如果思科败诉将赔偿华为巨额的损失费,如果华为败诉将必将支付巨额的罚金。
所以,不管因他人侵权而起诉,还是因他人起诉侵权而应诉,都需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团队支持,要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随华为法律团队奔赴美国应诉思科的张旭廷,在美国艰难的知识产权拉锯战中就曾被美国公司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程度和高水准操作所震撼:一个有持续竞争力的公司背后必须要有一个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
经过与思科的诉讼案,华为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做出了两个举措:第一,所有的高层都参加了两次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一次是一个上午,一次是一整天,请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上课,从最基本的知识产权概念讲到知识产权战略,而且华为所有的中级以上干部也都参加了这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第二,整合了公司所有部门的法律人员,组建了统一的华为法律部,张旭廷当时就担任部长并兼任知识产权部副部长,负责推动华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执行。
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就是告诉中国的企业要敢于抗争、应诉。
外国企业对付中国产品,在价格上没有优势,很多产品在质量上也没有优势,他们只有用知识产权打击我们。
中国企业的营销战略、人力资源战略都做得很好,唯独知识产权战略是软肋,未来一段时间外国公司抓住这根软肋打击中国企业的诉讼肯定少不了。
当今中国许多合资企业已经开始着眼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健全和完善。
他们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别,相应地制定实施具体的方案。
依据技术难度和资本的现实状况选择恰当的开发模式,针对技术的发展前景和企业自身的实力,选择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专利技术的方针政策。
随着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高新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时间期限将得
到大幅度的缩短。
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武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新的技术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联系起来。
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完善,旨在加强保护中国企业本身并提升其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
国家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入世界公约,以其为企业提供更优良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因此企业也要学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自己在全球竞争中支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最后,借华为懂事长孙亚芳在全国科学大会上发言作为本案例分析的结束语:“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自主创新,必须把知识产权作为自己国家发展所必须的国家战略来推行,变防御、解释为自己主动建立知识产权体系,包括重视开发,重视知识产权积累,重视知识产权转化,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没有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不通过保护使原创发明人享受应得的利益,就不会有人前仆后继,奋不顾身地去探索奋斗,就不会有原创发明,没有大量原创发明,中国就永远进不了“高地俱乐部”,就将永远受制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