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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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促进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城市地区的整体筹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特色,规

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编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围

本导则适用于省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单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县城所在地镇的有关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参照执行。

3、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使用者要求,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基本需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考虑多元化实施主体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4、城市设计的容与作用

4.1城市设计的层次和容

城市设计是以城镇发展和建设中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

因素在的城市形体环境对象所进行的研究和设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空间组织等方面体现城市设计的涵,并在城市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重点表达城市设计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划定的其他重要地区、地段、节点,从城市(整体)角度单独进行的深化设计。

4.2城市设计的组织方式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相关容,使规划更加合理与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对于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特色

2地段和重要节点,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指导建设的需要,针对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专题编制城市设计,对规划围的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空间景观和建筑形态等进行专门设计,提出控制要求。

5、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关系

5.1作为规划方法的城市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

5.2独立编制的单项城市设计

一是基于城市总体要求,对较大围区域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容和要求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二是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特定地段、节点地区进行的专项设计,其容应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

二、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

1、主要任务

从城市整体角度研究城市空间,划定城市形象塑造的特定空间并提出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高度分区控制要求,与城市用地布局及其他相关容有机结合、相互反馈,彰显城市特色。

2、资料收集

2.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的资料

2.2其他资料

(1)城市文化富有代表性的城市形象特征、城市精神以及文化特色等。

(2)自然环境景观

城市整体山水格局,能够体现城市自然景观风貌特征的节点和天际线,以开敞空间为特征的景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等城市空间,富有代表性的景观节点或景观界面的视廊或视野景观等。

(3)建(构)筑物

能够代表城市特色景观或反映城市历史风貌的标志性建(构)筑物和这些建(构)筑物周边特定区域的城市空间特征,以及以这些建(构)筑物为起点或终点的视廊或视野景观等。

(4)行为活动

城市各类社会群体的主要行为活动(包括民俗活动、重大节日、固定集会等)的基本状况、主要特征以及容纳这些行为活动的主要空间和活动路径等。

3、主要容

3.1功能结构

分析各类社会群体行为的特征,划分城市功能片区。梳理各片区间的相互关系,利用活动通道的系统组织,加强片区间必要的沟通与联系,减少相关行为活动间的不良干扰。

3.1.1、功能片区划分

依据主要行为容和行为特征划分功能片区,以满足行为对城市空间的需求为目的,对各功能片区提出控制原则和建设要求。

各功能片区应兼顾适度合理的功能混合,

促进交通减量。

(1)居住活动功能片区

以生活功能为主,包括居住活动功能片区、商业活动功能片区、文化娱乐活动功能片区、体育活动功能片区等。

(2)工作活动功能片区

以生产功能为主,包括生产活动功能片区、物流活动功能片区、

办公活动功能片区等。

(3)特定群体活动功能片区

以游憩功能为主,包括民俗活动功能片区、节庆活动功能片区、游览活动功能片区、休憩活动功能片区等。

3.1.2、活动通道组织

以功能片区划分为基础,考虑社会群体行为的特征和空间需求,依据活动通道速度特征,划分快速、中速、慢速通道,组织活动通道系统并对通道构建及两侧城市空间的组织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

保持良好的通道景观效果,对通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及开敞空间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建设要求,通过安排适宜尺度的城市空间和小品、雕塑等,增强标识性,体现片区特征面貌。

快速通道以机动车快速通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快速路或对外公路。作为主要公交廊道的快速通道两侧应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完善公交换乘设施和步行系统。中速通道以机动车中速通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主、次干路。通行公共交通的中速通道两侧应结合站点完善公交换乘设施和步行系统。

慢速通道以机动车慢速通行、非机动车通行和步行为主要特征,一般指城市支路、专用非机动车道路或主要人行道。慢速通道应考虑与公交站点相结合,增强通行舒适性,提高便捷程度。

3.1.3、公共活动中心体系

依据主要行为容和行为特征,划定公共活动中心,从满足活动中心人群实际使用需求的角度出发,合理组织活动通道系统并对城市空间的塑造和总体布局提出控制原则和保护要求。

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应与综合交通枢纽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枢纽的定性与定位,合理引导交通集散与人流组织,兼顾与停车设施、地下空间利用等的相互关系。

(1)商业活动中心

划定商业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购物人群对商业设施的使用需求。

(2)办公(商务、行政)活动中心

划定办公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办公人员活动的使用需求,兼顾办公功能设置及布局的便捷与和谐。

(3)文体活动中心

划定文体活动中心功能片区,满足文体活动的使用需求。人流量较大的文体活动中心应兼顾人流集散的顺畅与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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