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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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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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抢险救援第五节重要活动消防勤务第六节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执勤战斗准备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

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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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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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条令(最新)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动,保障执勤战⽃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实施的准备与⾏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灭⽕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第⼀,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时间调集⾜够警⼒和有效装备,第⼀时间到场展开,第⼀时间实施救⼈,第⼀时间进⾏排烟降毒,第⼀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与应急救援⾏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保障,不断提⾼执勤战⽃能⼒。

第⼋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健全执勤战⽃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长是执勤战⽃⼯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章战备⼯作第⼀节战备制度第⼗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各总队、⽀队、⼤队、中队设值班⾸长。

总队、⽀队值班⾸长由总队、⽀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队、中队值班⾸长由⼤队、中队⼲部轮流担任;(⼆)总队、⽀队应当建⽴遂⾏灭⽕与应急救援战⽃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监督部(处)值班⼈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长和全勤指挥部⼈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长组织,交接班⼈员应当严格履⾏交接程序,完成交接⼯作;(六)总(⽀、⼤)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作等。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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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文)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执勤战斗条令

执勤战斗条令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4第二章战备工作4.1第一节战备制度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

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

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

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

消防抢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抢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抢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 前言消防抢险作业是指在发生火灾、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后,进行紧急应对和救援工作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确保消防抢险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以规范抢险作业人员的行为和操作。

2. 人员准备在进行消防抢险作业前,必须确保抢险作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和准备:•确认每位抢险作业人员具备相关抢险技能的培训证书,并经过定期复训。

•确认抢险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面具等。

•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具和救援工具,并确保其良好状态。

•制定详细的抢险作业计划,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指导。

3. 作业现场管理为了确保抢险作业的安全进行,需要在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和指示牌,明确抢险作业区域和通行路线。

•划定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专人进行值守和管理。

•对危险物品和设备进行标识和分类,并建立明确的禁止操作区域。

•确保作业现场的通风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4. 抢险作业操作规范抢险作业人员在进行实际操作时,应遵守以下操作规范:•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确保了解作业环境和存在的危险因素。

•在进行高空抢险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绳索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在进行火灾扑救时,必须选择正确的消防器具,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方法。

•在进行疏散救援时,必须优先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且遵循疏散路线和集结点的指引。

•在进行营救任务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工具,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技能培训。

•在进行危险物品处理时,必须遵循相关危险物品处理规范,并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5. 应急预案和演练为了增强抢险作业的应急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需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制定消防抢险作业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架构、任务分工、应急流程等内容。

•定期组织抢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指挥调度、协同救援、危险品处置等。

•在演练过程中,对抢险作业人员进行实时评估和反馈,及时修正和改进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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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指导思想
救人第一、科学施救
快速反应,快速调 派力量,正确判断灾情, 科学决策,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营救遇险人员, 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 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政 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力 量的作用,加强与公安相关警种、武警以及 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 门的密切配合,完成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组织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挥员的指挥职责: 组织搜集、上报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救
援技、战术措施,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协 同作战,落实安全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原则
• 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原则 • 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越级指挥。上级指挥
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组织指挥或者授 权指挥。
五、抢救人员
• 通过询问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侦察 检测手段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应根据现 场情况,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 方法施救。对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 被困于容易窒息的现场,应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 并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 严禁盲目使用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大型工程 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工 具;对毒害物质泄漏的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 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周围 的人员;对执行高空和水上救生任务的人员,必 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事件)时,公 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 当参加由政府统一领导的抢险救援总 指挥部,了解灾情信息,掌握处置情 况,落实领导指示,并按照总指挥部 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部队开展抢险 救援行动。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力量编成
• 抢险救援力量编成一般以消防中队为基本 作战单位,以作业组为基本作战单元,每 个作业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应确定1名 组长负责;必要时,还须安排掩护、预备 力量。
六、排除险情
• 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毒害物质泄漏、 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 毒、触电等危险情况时,要根据专家组意 见和现场救援力量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 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加固破拆、断阀疏 导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七、清场撤离
• 灾害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全面、 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并视情留有必要力 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 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归队后,迅速 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迅速恢复战备 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谢谢大家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谢 谢!
让我们共同进步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范围
抢险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 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
主要包括:
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 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 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 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 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 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三、设置警戒
• 根据灾害事故(事件)类型,及时启动辅 助决策及专家系统,并依据侦检结果,科 学、合理设置警戒区域,采取禁火、停电 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安全措施。警戒命 令由抢险救援总指挥部统一发布,由公安 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实施。
四、安全防护
• 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设立现场安全 员,全程观察监测现场危险区域和部位可能发生 的危险迹象;在可能发生爆炸、毒物泄漏、建筑 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应当尽量减少一线 作业人员,并加强安全防护;需要采取工艺措施 处置时,应当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组织 实施,严禁盲目行动;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等 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可能威 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组织参战人 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清点人数,待条件具备时, 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战斗。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巴中市公安消防支队 朱光葵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
• 教学目的:
1、了解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内务和组织指挥程序。 2、掌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力量编成。 3、掌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处置程序。
• 教学时间:
两课时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 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有关规定。
生活保障
•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制定现场生活保障 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 关单位的支持,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 饮水、保暖等各项生活保障。
医疗保障
•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各方面医疗保障 资源,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加强与医疗 急救等部门的配合,视情报政府启动卫生保 障应急预案,确保医疗保障工作到位。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基本程序
一、接警出动 二、侦察检测 三、设置警戒 四、安全防护 五、抢救人员 六、排除险情 七、清场撤离 八、信息发布
一、接警出动
• 迅速准确受理报警,根据警情,集中调集所 需人员、装备,并视情报请政府启动应急预 案,调动相关联动力量,安全、迅速地赶赴 现场。
二、侦察检测
• 通过侦察检测,掌握灾害事故的特性、规 模、危险程度,确定不同区域的危险等级; 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 施救疏散路线;查明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 数量;了解灾害事故(事件)现场及其周 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 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处置交通事故
• 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泡沫车等特种车辆 和侦检、警戒、破拆、救生、牵引、起吊 等特种器材,并视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调动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 及单位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 处置上述灾害事故以外的灾害事故(事 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参照上述要求, 调派相关力量到场。
• 群众一般求助的救援力量编成原则上以辖 区中队力量为主。必要时,可按程序规定 调派相应增援力量参与。
八、信息发布
• 灾害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按照上 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和 发言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 采访。
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保障
•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战斗,必须做 好战斗、生活和医疗等保障工作。
• 医疗保障。 • 生活保障。 • 战斗保障
战斗保障
• 根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 点,制定装备、通信、技 术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 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灭 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 建立与工程抢险、医疗救 护、卫生防疫、环保监测 等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发挥专业队伍和专家作用, 及时为灾害事故处置提供 物质和技术支持。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 应当调派防化救援车、洗消车、泡沫车等 特种车辆和防护、侦检、警戒、堵漏、输 转、洗消等特种器材、设备和药剂,并视 情报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公安、石化、 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 力量参与处置。
处置建筑倒塌事故
• 处置建筑倒塌事故,应当调派抢险救援车、 举高车等车辆和生命探测、漏电检测、燃 气侦检、救生、破拆、牵引、起吊、支撑 等卫生、通信、 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及单位救援 力量参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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