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中文通用名称命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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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物制品中文通用名称命名细则

1.已有INN名称的生物制品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应尽量与其英文名相对应,其中文名应以意译为主。如:Recombinant Human Erythropoietin (INN名称:Epoetin), 意译为:注射用重组人促红素。亦可音译或音译、意译合译。

2.尚无INN名称的,可以疾病、微生物、特定组成成分或材料等命名,如麻疹减毒活疫苗、人凝血因子Ⅷ等;治疗用生物制品还应标明药品剂型,如重组人白介素-2 注射液、重组人干扰素α1b滴眼液等。具体规定如下:

(1)一种制品存在多种制造方法者,特殊的制备方法须标明,如采用重组DNA技术制成的产品,名称前加“重组”二字,以与非重组制品相区别;采用不同细胞基质制备的同种制品,应分别在名称后的括号内标明其细胞基质,如: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细胞)。

(2)重组DNA制品制备所采用的表达系统 (除大肠杆菌外) 均应在名称后的括号内标明,如:重组人干扰素α2b注射液(假单胞菌)、注射用重组人促红素 (CHO细胞)等。

(3)氨基酸改变(增、减)或替换的重组DNA制品,(按申报顺序)可在名称后的括号内以罗马数字编号。如:重组人表皮细胞生长因子外用溶液(I)。

(4)有的药品名称还应标明生产用生物材料的来源,如:人血白蛋白、外用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5)同一制品存在液体和冻干两种性状时,疫苗、血液制品、抗毒素及抗血清的冻干制品须在名称前加“冻干”二字,如: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冻干人血白蛋白;液体制品则不须在名称前加“液体”二字。治疗类冻干制品(血液制品、抗毒素及抗血清除外)须在名称前加“注射用”三字,如: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γ;液体制品应在名称尾部加“注射液”三字,如: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6)一般用法均不标明,特定途径使用者必须标明。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7)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名同型制品必须标明“人用”二字,以与兽用制品相区别,如:人用狂犬病疫苗。

(8)特定成人用或青少年用的制品,可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如: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9)含两种以上不同疫苗成分的制品,一般应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合”二字,如: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或采用缩字法命名,分别选取各组分的一到两个字, 构成通用名称,如: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10)同一制品含不同群、型别者,应在名称前标明,如: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同一种属含不同型别的多组分制剂,难以简缩法命名者,可采取有效成分组成数进行命名,如: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11)治疗用疫苗应在名称前加“治疗用”三个字,如:治疗用布氏菌疫苗。

(12)药品名称中一般不采用人名,只有个别制品按照国内外沿用已久的惯例命名,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锡克试验毒素。

(13)由多种细菌组成的微生态制剂,可取其一到两个细菌名称命名,如: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肠球菌三联活菌胶囊应缩改为: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

(14)与载体偶联的疫苗,可命名为xxx结合疫苗,如: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A群C群脑膜炎多糖结合疫苗。

(15)体内诊断用制品一般不加“诊断用”字样,如: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锡克试验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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