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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2019年整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与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诉讼法案例分析

1.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

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2.2009年1月,W省人民政府颁布的《W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

有人认为该条例有关内容违法。

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别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答:该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里的行政立法。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3.2008年9月,A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

裴政[2008 ]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秤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轩,实施秸秤还田。

秋作物秸秤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秤l 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商的每亩罚款500元。

”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

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秤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于续后经批准方可歌伐,“否则,按违反秸秤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轩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二百元。

《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轩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秤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正确答案](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也属于与被告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故此,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故此法院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05 案例分析:行政 许可与行政诉讼
案例介绍:某公民诉政府行政许可案
案件背景
某公民向当地政府申请开设一家餐馆 ,但政府以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拒绝 了其申请。公民认为政府的拒绝行为 不合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政府拒绝公民开 设餐馆的申请是否合法,以及公民是 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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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推动 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提高法律人士的专业素养
案例分析是法律教育和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可以提高法律人士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 能力,增强专业素养。
案例选择及分析方法
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
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各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程序和幅度,减少自由裁量
权,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 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监督, 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 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减 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行 为。
加强普法宣传
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 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 遵守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
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 建设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 政,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 化,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展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
强化行政诉讼制度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行政法 律体系,推动重点领域立法, 加强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 修改工作,提高行政立法的质 量和效率。

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案例分析是学习行政法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影响。

1. 案例描述假设某市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限制餐馆营业时间的行政行为,规定所有餐馆在晚上10点后必须关闭营业。

某餐馆所有者认为这一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分析在该案例中,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限制餐馆营业时间的行政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律为依据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命令、决定、批复等多种形式。

行政行为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个别性和即时性。

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重要的一步。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授权、是否符合平等原则、是否符合适当程序等。

在该案例中,餐馆所有者认为市政府发布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3. 行政诉讼分析行政诉讼是公民、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时追求法律保护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立案、举证、听证、裁决等多个环节。

行政诉讼主要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违反合法权益,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例中,餐馆所有者通过在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市政府发布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经营餐馆的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将对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了餐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 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有着密切的关系。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若行政行为涉及到违法、违反合法权益等情况,受影响的公民、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行为的限制、补充和监督机制。

当行政行为涉及到违法或违反合法权益时,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通过法院的审查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纠正。

2020年行政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珍藏版)】

2020年行政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珍藏版)】

2020年行政法案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珍藏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珍藏版) (内部资料、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涵盖期末考试中95%以上的原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

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图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通过对上述关键步骤的摘彔我们可以知道:法庭审查主要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亊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的审查,法庭只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采用当亊人陈述,当庭丼证、质证,对证意见的方法进行。

【案件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限价房的社会保障性,政府对限价房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保证真正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购买。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的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原告应该申报,经过证据审查,昌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

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康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康某、王某表示要上诉,被告表示不上诉。

(目前尚未查到关于康某是否提起二审诉讼及二审诉讼结果的相关信息)。

【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一下两个争议的焦点:第一、回迁房是否包含原告夫妇原告王某认为两处安置房分别归其母亲及岳父所有,王某夫妻名下没有仸何房产。

被告昌平住建委则认为两处房产虽然丌在王某夫妻名下,但实际补偿时已把 2 人算入其中,故原告存在瞒报房产的亊实。

第事、行政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称,向原告下収通知书的幵丌是昌平区住建委,而是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该中心属二昌平区住建委的所属单位,丌属二行政机关,无权叏消原告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

被告辩称,行政机关可以把其职权委托给其他的机关来行使。

昌平区住房保障中心叐本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购买房屋的审定亊项,该中心作出了叏消原告购买房产的通知,最终的责仸由住建委来承担。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作业通过针对上述两个主要争议的分析,我们最终得出以下结论: 1、原告对二做出叏消其申请限价房资格的住房保障中心主体的合法性的质疑丌成立; 2、原告确实存在瞒报房产的亊实,昌平区住建委对二叏消原告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故上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要求,认定昌平区住建委授权住房保障中心对二叏消原告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合法,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案例一、某花木园艺场是1990年8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其经营范围主要是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

该园艺场有20多名从业人员。

1997年11月5日。

该镇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第30号《关于某镇绿化工程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包括该花木园艺场在内的园艺场、工程队等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予以调整、撤销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管理形式有的要扩大,有的则要限制。

该花木园艺场虽然未作注销处理,但其经营范围和权利却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致使花木园艺场经济损失达42000多元。

为此,花木园艺场以镇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承包权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人民政府发布的1997年第30号文件。

分析:人民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该文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镇人民政府发布的第30号文件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内容看,其针对的对象却十分明确、具体,是特定的。

虽然该文件形式和名称上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在实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二、1994年10月6日晚8时许,某市公安局复兴码头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其所属管辖区域的港口5号码头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艘江苏镇江的“兴隆号”民船正准备卸货,便上前制止。

经查询得知,该船并未办理卸货手续。

船主申辩说,在场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许某已经收取了管理费,但未出具收据。

这时正在船上查看船民户口的许某过来,让船主卸货,并声称“出了事我负责”。

许某当时未戴工纠队标志,李某要求许某出示证件,并讲清是否已对该船收取过装卸费的问题,均遭许某拒绝。

李某又要求船主交验航运簿,许某却出面阻拦。

李某十分气愤,便要拉许某一起去派出所将问题讲清楚,许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李某即用电话向派出所总值班室王某报告,王某得知后,即赶到码头,发现许某已回工纠队办公室,就与李某赶到工纠队办公室要许某去派出所,许某不答应,王某于是回派出所拿了一副拇指铐和一支超高压枪式电击器,并带了两个民警,再次要求许某去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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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

案例分析2 派出所所长违法扣押财产应由谁担责任 [案情摘要] 村民田二与村长田大因竞选村长、计划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长期不和。2000年8月,村长田大与当地派出所所长胡某一起喝酒,席间田大将长期与田二不和之事告诉了胡某,二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由胡某出面教训一下田二。几天后,田二从地牵着水牛回家,胡某以田二拖欠村里提留款为由将其水牛扣走,并限田二3天内送3 000元钱到派出所接受处理。3天过后,田二没去派出所,胡某即将水牛牵往牛市以低价1 200元变卖。田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问题] : 本案派出所所长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分析要点]: 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本案被告应是公安分局。 作为国家具体表现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而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正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合起来的法律人格,行政活动只有通过具体的公务员来实现,如抽掉公务员行政主体也就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本案中胡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为给村长田大发泄私愤,超越职权扣押并变卖田二家的水牛,明显违法。根据国家职务关系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行政主体为胡某所属公安局,应由其所属公安局承担责任。案例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1万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过高自己亏本无利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街道办租金50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租金,并多次催要租金款无果。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对辖区的李裁缝的临街服装店进行查封,禁止李裁缝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街道办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 问题:(1)李裁缝与街道办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街道办的行政法地位如何?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街道办查封行为的性质,区政府应否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3)法院应该以什么案件受理该案?案例四:2000年,某市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市政府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土地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了市清理干部建房、住房办公室(清房办)。并发文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凡自己盖房且达到标准面积的,原住公房必须腾出。任某为郊区副镇长,分有公房一套,自己又盖了一处私房。清房办通知任某腾出公房,任某不腾。市监察局对任某作出记过的行政处分。市房管局也按市里规定决定加收5倍房租。任某不服两机关的决定,向市政府申诉。市政府维持了两机关的上述决定。任某仍不服,以自家人口多、面积不足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与相对人救济途径的不同) (1)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任某对监察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房管局加收房租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任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答:(1)可以提起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2)行政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

案例九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罚款,处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案例十、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市公安局的撤销处罚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也就是从这个层面上来,派出所是法律法规援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案中,显然派出所作出的拘留决定是越权行为.对于派出机构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也就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作为上构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具有撤销权. (2)不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而调查时需要至少两名警察,并且需要调取相关的证据. (3)县公安局作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因为本案中出现了新事实即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

案例十二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现问:(1)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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