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8条内容
民事诉讼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诉权法律规定,从诉权的概念、特征、种类、行使条件、诉讼时效、诉权限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2. 特征(1)权利主体:诉权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客体:诉权客体为民事纠纷。
(3)权利内容:诉权内容包括起诉权、应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
(4)权利性质:诉权属于程序性权利。
三、诉权的种类1. 起诉权起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
起诉权是诉权的核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 应诉权应试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利。
应试权是诉权的补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3. 上诉权上诉权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上诉权是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4. 申请再审权申请再审权是指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申请再审权是诉权的延伸,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四、诉权的行使条件1. 符合起诉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符合应诉条件(1)被告依法应当参加诉讼;(2)被告有权依法提出答辩状;(3)被告有权依法申请回避。
3. 符合上诉条件(1)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2)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3)上诉对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 符合申请再审条件(1)不服生效判决或裁定;(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3)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支付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
支付义务的履行对于维护合同关系、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支付义务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支付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
支付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一次性支付: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成立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2)分期支付: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期支付款项。
(3)按比例支付: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标的物的完成程度或工作量支付款项。
2. 特征(1)金钱性:支付义务的标的为金钱,不包括实物或其他非金钱性质的给付。
(2)义务性:支付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强制力。
(3)约定性:支付义务的履行通常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明确性。
三、支付义务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支付义务的履行方式(1)支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若合同未约定支付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支付时间;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2)支付地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地点履行支付义务。
若合同未约定支付地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支付地点;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3)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若合同未约定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3. 违约责任(1)逾期支付:当事人逾期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未支付: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的,应当承担未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退还本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本金,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作为借款的原始资金。在金融交易中,本金是贷款合同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本金的安全与退还,直接关系到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因此,本金退还的法律规定在金融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从本金退还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本金退还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涉及本金退还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也有关于本金退还的规定: (1)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对贷款合同中的本金退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在实际的⽣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为,⾮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
如果处理不好就发⽣了借款的纠纷案件。
那么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基本法律规定1、利息规定《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就⽆权收取利息。
关于⽀付利息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
⽽现实⽣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最终仍不能确定⽀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2、借款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七⼗五条 【借款⼈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借款⽅可以随时还款,贷款⽅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起计算,⽽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九⼗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合同必须要双⽅⾃愿签订的才会⽣效,在⽣效之后双⽅就应当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来履⾏⾃⼰的责任和义务,但有的时候也会造成违约,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实际违约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另⼀⽅⾯可解除合同”。
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A.拒绝履⾏:债务⼈对债权⼈表⽰不履⾏合同;这种表⽰⼀般为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B.不适当履⾏:债务⼈虽然履⾏了债务,但其履⾏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分为以下⼏类:a.履⾏在数量上不完全;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利益或者于履⾏利益之外发⽣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d.履⾏⽅式的不完全;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们习惯于将违约⾏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15⽇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中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毁约和默⽰毁约两种。
所谓明⽰毁约,是指在合同履⾏期到来之前,⼀⽅当事⼈⽆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表⽰他将不履⾏合同。
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制度。
在我国,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
本文将重点探讨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或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各当事人之间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全部履行,也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2. 特征(1)共同性:连带责任涉及多个当事人,具有共同性。
(2)独立性:连带责任中,各当事人之间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具有独立性。
(3)连带性: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全部履行,也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4)不可分割性:连带责任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不可分割,必须共同承担。
三、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176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第177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3)第178条: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108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丹麦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帕尔纳塞案是丹麦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
该案涉及家庭财产继承、子女抚养权以及子女赡养义务等法律问题。
案件的背景是一个复杂的家庭纠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情况:(一)案件当事人1. 原告:帕尔纳塞(Poulner)夫妇,一对年迈的夫妇,育有四个子女。
2. 被告:帕尔纳塞夫妇的四个子女。
(二)案件起因帕尔纳塞夫妇在丹麦拥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是他们唯一的财产。
随着夫妇俩年龄的增长,他们开始考虑如何处理这份遗产。
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帕尔纳塞夫妇的四个子女意见不合,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二、案件争议焦点帕尔纳塞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 财产继承:四个子女对父母的遗产分配有不同意见,其中部分子女主张平等继承,而另一些子女则认为应按照各自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
2. 子女抚养权:由于家庭矛盾,部分子女与父母关系紧张,要求获得抚养权。
3. 子女赡养义务:父母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子女则认为父母有责任照顾他们。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丹麦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做出了以下判决:1. 财产继承:法院判决帕尔纳塞夫妇的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均继承,但考虑到各子女的贡献和实际情况,部分子女可适当多分。
2. 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父母有责任照顾子女,同时要求子女尊重父母的意愿,尽量保持家庭和谐。
3. 子女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考虑到各子女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责任,赡养义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案件影响帕尔纳塞案在丹麦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家庭财产继承、子女抚养权以及子女赡养义务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1. 家庭财产继承:该案提醒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意见,避免家庭矛盾。
2. 子女抚养权:该案强调了父母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的责任,同时也提醒子女要尊重父母的意愿。
3. 子女赡养义务:该案使人们认识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也要考虑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责任。
借贷偿还顺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借贷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
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偿还顺序,是保障各方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将详细阐述借贷偿还顺序的法律规定。
一、借贷偿还顺序概述借贷偿还顺序,是指借款人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优先偿还哪些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偿还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优先偿还本金:在借贷关系中,本金是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的最基本金额。
借款人在偿还债务时,应首先偿还本金。
2. 优先偿还利息: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在偿还本金之前,借款人应先偿还约定的利息。
3. 优先偿还违约金: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前,借款人应先偿还违约金。
4. 优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为实现债权,出借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在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前,借款人应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
5. 按比例偿还其他债务:在偿还上述债务后,借款人还需按照约定的比例偿还其他债务。
二、借贷偿还顺序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逾期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
逾期偿还本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逾期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
逾期偿还本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偿还。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据⼩编所知:这个⼤多是发⽣在债务问题上,当债务⼈不按当初的约定履⾏,债券⼈就有权利处理约定中的可以变卖的财产。
但是这都是在有法律依据的合同下进⾏的,变卖的⽅式通常有财产折价和拍卖。
这⾥我们要说的就是关于留置权的相关问题,下⾯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债权⼈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的财产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债权⼈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1、债权⼈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基于留置标的物所产⽣的债权为前提,例如加⼯费、保管费、运输费等,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的取得,之所以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未履⾏债务为要件,是因为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到期能否履⾏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虽然占有债务⼈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
债权清偿期的确定,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按照债权⼈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或者法定⽅式确定。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是取得留置权的要件,⽽⾮留置权的实⾏要件。
留置权的实⾏,必须宽限期届满后才能⾏使,这是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之⼀。
2、债权的发⽣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是指债权⼈的债权的发⽣与其所占有的动产必须基于同⼀法律关系,⽽这同⼀法律关系只能是合同关系,不包括不当得利、⽆因管理、侵权⾏为等发⽣的债权关系。
只有债权是由占有的标的物本⾝所发⽣,才能认定债权的发⽣与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
因此,债权⼈可以留置保管物、运输的货物或者⼯作成果。
债权⼈所占有的动产与该债权⽆牵连关系,则不能取得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仅适⽤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承揽合同,占有物与债权之间关系明确,占有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关系较为容易认定。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定是同⼀法律关系才能认定为是牵连,如某⼀单位与⼀修车⼚签订了⼀份修车合同,内容是三级保养,合同履⾏完毕后,该单位⽋部分保养费未⽀付。
债权异议申请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申请事由:一、案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包括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二、申请异议的具体内容(以下列举申请人对债权的主张,具体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1. 异议一:关于借款合同的真实性(1)申请人认为,借款合同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存在以下疑点:a. 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申请人并未阅读合同内容,而是由被申请人代为填写。
b.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c. 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借款时间存在较大差异。
(2)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异议二:关于借款用途的合法性(1)申请人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如下:a.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个人消费”,但实际借款用于经营性活动。
b.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但实际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异议三:关于还款期限的合理性(1)申请人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过长,不符合实际情况。
(2)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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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8条内容
民法典108条内容规定了生命权:
民法典第108条规定了个人的生命权。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
个人的生命权包含了人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和生命尊严权。
第一,人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了每个人的自主选择生活方式、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人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每个人享有健康的权利。
这包括了个人的身体健康、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
个人有权得到适当的医疗保健和保护。
第三,人的生命尊严权。
生命尊严权是指每个人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生命尊严权。
民法典108条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生命权的保护。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生命的自由和尊严。
同时,它也规定了人们对他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责任。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民法典108条内容规定了个人的生命权,强调了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这一条款的实施将对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