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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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将再审申请书(申诉状)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立案及应诉通知书和诉讼须知送达各方当事人,诉讼须知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承办人。

(三)认真审查原审案卷及申请再审(申诉)、抗诉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了解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再审案件,应做好阅卷笔录,合议庭成员可以交叉阅卷。阅卷笔录可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原判要点及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申请再审(申诉)、抗诉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的证据;

4.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3日前提出。

(五)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争议较大或合议庭认为必要的再审案件,可在答辩期届满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再审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或出庭通知)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员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及开庭时间和地点。

(七)开好准备庭。承办人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针对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拟定庭审提纲。

二、开庭预备阶段

(一)书记员请诉讼参与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人庭,由诉讼参与人填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签到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收回开庭传票、开庭通知,并安排旁听人员就座。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就座。

(四)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并报告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五)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并审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定代表人核对其姓名、职务,法人核对其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年检情况,公民代理人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代理权限,代理律师核对其姓名、执业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权限。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对提出异议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宣布结果,并对未出庭人员情况作出处理。

(六)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及速录员名单。如有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宣布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抗诉案件,应宣布出庭检察人员名单。

(七)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申请再审人可以放弃或变更再审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再审请求。

5.各方当事人有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义务。

(八)审判长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问明理由,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休庭。

对院长担任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人笔录;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九)宣读(抗诉书)裁定书,并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收到。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应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有请求或需要说明的问题,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审判长主持法庭陈述和答辩。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就案件事实及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三)审判长根据申请再审理由与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各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对无争议的事实归纳确认后不再调查。

(四)审判长主持举证和质证。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的证据,并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答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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