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办理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事指南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咨询机构及电话:22835877,22835872
投诉机构及电话: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电话:22833011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备注
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2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3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类型:审批;效力:审批后企业合法排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4 4.审批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9.审批决定机关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排污单位递交《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其验收和排污的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2、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写《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连同到期的《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排污监测报表到各区局办证窗口申报,各区局将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历史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技术特点、所处位置环境容量、本地区环境排污总量余额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放总量如有异议可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环保局提出申述。环保局自发出核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对所核定的排放总量有异议的,可延长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穗府[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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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通告(穗府〔2009〕14号)建立城市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按照《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我市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辖区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水工程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进行建设。
现状雨污合流制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二、新建项目的雨污分流工程由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市政雨水管网由市水务投资集团负责建设,社区及支管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厂矿厂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由各厂矿企业负责实施。
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排水雨污分流专题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不符合雨污分流设计要求或者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级规划、水务、建设部门不予审批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工程的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并将含有雨污分流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部门和水务部门备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雨污分流专项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满足雨污分流排水设施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雨污分流排水设施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90 DB44 37—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 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正文:----------------------------------------------------------------------------------------------------------------------------------------------------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有调蓄功能的河涌、绿化地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负责管理,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和管理,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排放和处理、污泥清理、排水水质和水量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排水证办理流程

排水证办理流程(共6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办理资料1、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1份(原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书、总平面(附图)1份(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加盖公章此阶段出咨询意见,10工作日单位: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地址:白云区心谊路57-59号,电话: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项目主体施工前)办理资料1、施工排水申请表1份(原件)2、临时排水设计图2份(原件)3、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1份(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书、总平面(附图)1份(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加盖公章此阶段出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20工作日施工图设计需资料1、规划总平面图电子文档2、建筑首层排水平面图电子文档3、排水中心咨询意见复印件此阶段出施工设计图,15工作日接驳核准需资料1、接驳申请表1份(原件)注: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2、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1份(复印件)注:业主单位提供盖章3、环评报告1份(复印件)注:业主单位提供盖章4、施工排水许可证1份(复印件)注:业主单位提供盖章5、指执行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的报告1份(原件)注:业主单位提供盖章6、排水工程设计图整套4份,排水工程设计图平面图6张(蓝图原件)注:有市政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盖章,施工单位盖竣工图章和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竣工图章框签名,及业主单位公章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份(原件)注:施工单位提供盖章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盖章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审核书、附图(复印件)1份注:业主单位提供盖章9、业主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业主单位提供盖章以上资料均加盖公章此阶段出《排水接驳核准意见书》及其附图,15工作日注:如果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建议雨水管直接出河涌或珠江,需提供河道或水利部门意见。
排水管道接驳如需要开挖市政路,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挖手续,需报交委挖掘计划排水接驳验收需资料(天河区)1、申请办理排水接驳验收的申请报告2、《排水接驳核准意见书》及其附图以上资料均加盖业主公章,各一式一份此阶段出区验收登记表,10工作日排水接驳验收需资料(荔湾区)1、区接驳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2、该项目的竣工图纸蓝图原件1份;3、广州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复印件1份;4、排水接驳核准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光明区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光明区水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一、抽查事项名称(一)水资源和供水保障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二)排水管理科.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对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三)防灾和水土保持科.对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的核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对水利工程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水政执法科对各科室名录库所有抽查对象按对应抽查事项清单、按比例进行执法抽查,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深水保〔〕号)、《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水保〔〕号)、《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指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深水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等。
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

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篇一: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我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二)位置发生变化的;(三)须拆除或闲置的;(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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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
核准办理程序的公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穗水规字[2018]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办理程序的公告
(穗水规字〔2018〕4号)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及《广州市排水
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加强对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的审批(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