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业广告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国医疗行业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行业广告,适用本办法。
三、医疗行业广告内容准则3.1 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行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2 不得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3 必须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四、医疗行业广告发布要求4.1 发布时间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发布渠道医疗行业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互联网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5.2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医疗行业广告,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简要概述,如有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需要补充,请随时告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及其对医疗行业的影响概述: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壮大,传统的口碑宣传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因此,医疗广告成为医院、药企等机构宣传推广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不规范的医疗广告不仅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还可能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健康风险。
因此,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及其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保护患者权益医疗广告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些不规范的医疗广告可能夸大疗效、隐瞒风险,甚至虚假宣传。
通过制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可以有效保护患者免受误导和欺骗。
2. 规范市场秩序医疗广告中存在着一些投机取巧的行为,如夸大宣传、推销无效产品等。
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减少虚假宣传,防止不正当竞争。
3. 促进健康传播良好的医疗广告可以有效传递健康知识,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疾病和医疗服务。
通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范,可以推动医疗行业健康传播,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与意识。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医疗广告应由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品企业发布,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广告内容要求医疗广告应遵守真实、准确、明确、无误导性的原则。
广告中不得夸大疗效、保证疗效、虚假宣传等,且禁止使用急、危、重等词语。
3. 广告审查机制医疗广告应事先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此外,应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处理违规广告,并追究相关责任。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主体,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影响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强化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推动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2. 促进医疗科技创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宣传的要求和标准,为医药企业推广创新医疗技术、产品提供了指导。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型;(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形式:(一)涉及医疗技术、医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处理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处理管理办法导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器械市场的扩大,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违规广告的监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1.1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强化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各类经营者。
第二条违规广告的定义2.1.1 违反事实,虚假宣传。
2.1.2 不符合科学、严谨的言辞。
2.1.3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语。
2.1.4 超出许可范围的广告用语。
2.1.5 对医疗器械功能、适应症、疗效等作出夸大宣传。
2.1.6 包装、标识等涉及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内容未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违规广告的处罚3.1.1 取缔相关广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和传播。
3.1.2 对违规主体进行罚款,并依法暂扣违规广告费用。
3.1.3 吊销违规主体的广告发布资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相关广告活动。
3.1.4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移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第四条违规广告的监测与管理4.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违规广告的举报机制。
4.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广告行为。
4.3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广告审核系统,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五条宣传教育和培训5.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5.2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医疗器械经营者参加培训班、座谈会等,交流经验、分享行业规范,提高行业整体的合规水平。
第六条法律责任6.1 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医疗器械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刑事追究。
6.2 对发布违规广告的医疗器械经营者,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管理的法规。
医疗器械广告是指为了推销医疗器械,进行的广告宣传活动。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提高医疗器械广告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分为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内容方面,医疗器械广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伦理道德规范,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须经过相应的检测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形式方面,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可读性,不得出现措辞含糊、意思不明的情况。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事项,这些禁止事项主要是为了防止医疗器械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伤害。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宣传医疗器械可以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禁止肯定或否定任何特定疾病的治疗效果,禁止出现未经验证或未经授权的使用药物或医疗器械治疗特定疾病的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也不得宣传医疗器械可作为日常保健品使用。
此外,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管机制。
所有医疗器械广告须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审核结果将决定广告的发布和播出。
同时,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和播出后,还将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如果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法规要求,就将面临罚款、撤销广告等处罚。
在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监管,确保医疗器械符合安全、有效、可靠等方面的要求,为广告的科学性提供保障。
其次,应在医疗器械广告审核、发布和播出过程中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正,并建立相关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在执行中,应区分科普宣传和推销促销的广告,切忌鼓励全社会大量购买医疗器械,以免打乱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最后,应该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从业者的制度建设,提高行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是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活动。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医疗器械的性能、功能、适应范围等主要特点;(二)尊重人民生命健康,不得以误导、夸大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三)尊重医学伦理,不得对医疗器械进行不科学、不许确的宣传;(四)尊重市场竞争规律,不得利用误导、混淆、抹黑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五)尊重广告审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提交到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允许,不得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还应当将广告内容报送到省级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保证:(一)广告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医疗器械的性能、功能、适应范围等主要特点;(二)图片、视频、音频等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理、无误导性,反映广告所述医疗器械的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夸大或者性能、功能等主要特点;(三)广告涉及的医疗器械应当有有效的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四)广告中不得浮现“疗效保证”“绝对安全”等误导性语言;(五)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专利、技术标准、图形等;(六)禁止使用与医疗器械无关的人物形象、文化、历史等因素。
第三章处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案调查,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未经审查允许,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二)医疗器械广告涉嫌虚假、误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器械广告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机构和广告制作机构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条申报医疗器械广告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广告宣传片或者文字内容;(二)广告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有效国家注册证书;(三)广告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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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
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
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 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
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
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 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
(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
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
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
告宣传。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
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
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
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
者代理。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
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
(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
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
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
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