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第五条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前报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样式、内容、时间予以发布,并接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之外的信息发布按照医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医院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正确舆论方向,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为医院中心工作服务。
第二条医院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医务科、护理部做好医院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的监管、采集、汇总工作。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患者权益,提高医院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广告的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医院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广告。
2.真实性原则:医院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内容。
3.科学性原则:医院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学科学原理,不得含有不科学、不严谨的内容。
4.规范性原则:医院医疗广告的发布、制作、传播等环节必须遵循规范,确保广告内容、形式、渠道的合法性。
三、医疗广告的管理内容1.医疗广告的审批(1)医院医疗广告发布前,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2)审批内容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渠道、时间等。
(3)审批通过的医疗广告,应在广告中注明审批文号。
2.医疗广告的内容(1)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2)广告内容应与医院实际开展的业务相符,不得夸大或隐瞒医院的服务能力。
(3)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医疗技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疗效或安全性保证。
3.医疗广告的形式(1)医院医疗广告应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不得使用电影、电视剧等形式。
(2)广告中不得使用患者、医护人员等形象。
(3)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武警等形象。
4.医疗广告的渠道(1)医院医疗广告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发布。
(2)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广告,需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医疗广告的管理责任1.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2.医院广告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策划、制作、审核、发布等工作。
3.医院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广告部门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工作。
4.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广告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制度的处理1.违反本制度,发布虚假、误导性医疗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院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疗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广告的发布。
三、医疗广告的界定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任何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医疗业务、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人员等,以招揽患者为目的的广告。
四、医疗广告发布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2. 公平性原则: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人员的信誉、声誉的内容。
3. 诚信原则: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4. 适度原则: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相匹配,不得夸大其词。
五、医疗广告的审查1. 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2. 医疗广告审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广告内容真实、合法;(2)广告内容与医疗机构实际服务能力相匹配;(3)广告内容符合医疗行业规范;(4)广告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
3.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六、医疗广告的发布1.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发布医疗广告。
2. 医疗广告的发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2)户外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医疗机构内部广告等;(3)宣传册、宣传单、海报等。
3.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2)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医疗广告;(3)不得发布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人员的信誉、声誉的医疗广告;(4)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广告。
七、医疗广告的监管1.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十四、医疗广告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疗广告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等在医疗广告监督中的作用。
2.建立医疗广告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公益精神的人员担任监督员,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3.定期组织医疗广告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公众对医疗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3.对信用不良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发布医疗广告,直至纳入失信名单。
十行政管理部门、网信办等多部门参与的医疗广告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定期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医疗广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提交《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广告内容。
四、医疗广告发布管理
1.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广告发布者应当核验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医疗广告发布渠道管理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2.互联网医疗广告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便于用户识别。
十六、医疗广告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1.建立医疗广告信息反馈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医疗广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医院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扩大医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医疗广告发布的合法、规范、统。
二、适用范围
全院各科室
三、标准
1.宣教中心负责医院广告的发布、管理、监督等工作。
每年初向医院上报全年的广告计划及实施方案,经院领导审批后严格执行。
重大活动之前向医院主管领导汇报具体的发布媒体、内容及费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健康科普及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3.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4.医院宣教中心每两年向XX市卫计委申请并办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在医院网站刊登文章时严格按核准的内容发布。
5.宣教中心根据广告计划和媒体要求,合理分配各科室的宣传时间和媒体。
6.临床科室进行广告宣传,需先将内容报宣教中心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宣教中心统安排发布或制作,严禁科室自行发布广告。
7.宣教中心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发布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
四、医疗广告制度审批流程
1.宣教中心前期需准备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登录XX卫生信息网网上办事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
3.交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到XX市卫生局办公受理大厅申请。
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医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医疗广告管理,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广告发布、制作、审查、监测、举报等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医院广告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监测、举报等工作。
2. 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制定、制作、发布等工作。
3. 全体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四、医疗广告审查1. 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 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3. 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突出医疗服务特色,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4. 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技术等,不得夸大治疗效果。
5. 医疗广告内容应当明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得隐瞒真实信息。
五、医疗广告制作1. 医疗广告制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内容真实、合法、科学;(2)形式规范、美观、大方;(3)突出医疗服务特色,便于患者了解;(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医疗广告制作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内容,确保真实、合法。
六、医疗广告发布1. 医疗广告发布应选择合法、正规的广告媒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2. 医疗广告发布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内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2)不得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3)不得在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上做虚假宣传。
七、医疗广告监测1. 医院广告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发现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应及时制止、举报。
2. 监测内容包括:(1)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广告形式是否规范、美观、大方;(3)广告发布媒体是否合法、正规。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管理规范1. 引言本规范旨在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
2. 定义- 医疗广告:指以宣传、推广和发布的形式,介绍医药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的广告内容。
- 广告主体:指发布医疗广告的医药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医疗服务提供商等。
-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广告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3. 广告内容要求3.1 广告真实性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广告主体的医疗设备、医药卫生机构或医疗服务等相关信息。
3.2 广告合规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宣传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3.3 广告禁止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包含敏感信息、涉及禁止宣传的药物或疗法,不得宣传违法行为。
4. 广告发布和管理4.1 广告审批: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4.2 广告备案:广告主体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提供相关广告材料和证明文件,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性。
4.3 广告监督和处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广告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等。
5. 公众投诉和申诉渠道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公众投诉和申诉渠道,接收公众对医疗广告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6. 法律责任对于发布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医疗广告的行为,广告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
7. 结论本规范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提升公众对医疗广告的信任度和依赖度。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如有必要,本规范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时的修订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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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信息管理,规范医院发布医疗广告信息行为,保证其真实可靠,正确引导群众就医,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院内医疗广告信息,是指利用各种媒介(含微信、微博等传播手段)直接或间接介绍医院或科室、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广告信息(不含对内的通知、讲座等)。
第三条院内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应当经过相应流程审批,不得私自以科室、个人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可发布医疗广告、信息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精神文明、廉政建设;
(三)科室简介、专家简介;
(四)医院新技术、新疗法;
(五)大型义诊、卫生日宣传活动;
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xx医院”名称,但不能出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
(六)医院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处方药广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烟草及相关产品广告,保健品、婴儿奶粉广告;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含企业)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
(八)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发规的。
第六条审批和制作管理
依据《寿宁县医院医院标识系统、宣传制品管理办法》来执行我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的审批和制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
院办作为院内宣传发布机构对各类宣传制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内容健康向上、形式美观大方、文字准确无误。
院办配合监察室等职能科室对全院范围宣传制品进行定期检查,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宣传纸牌。
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或个人,将视情结轻重按我院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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