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

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该修订旨在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保护公众利益和健康安全。
管理条例的重点1. 广告审查:对所有医疗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医疗伦理和道德要求。
广告主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2. 禁止虚假宣传:严禁医疗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包括夸大疗效、隐瞒风险等行为。
广告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医学实践,并确保真实有效。
3. 鉴别标识:医疗广告应标明广告的真实性质,以免误导公众。
鉴别标识应明确、醒目,并与广告内容相一致。
4. 严格限制特殊人群广告:严禁向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推广医疗产品或服务。
对于特定疾病的广告,需确保广告内容准确可靠,不误导患者。
5. 惩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广告许可证等。
同时,公众也可以举报违规广告行为。
目标与效果预期1. 提升广告内容质量:通过审查和管理,促使医疗广告内容更加真实、可靠,减少虚假宣传,确保公众获得准确的医疗信息。
2. 保护公众权益:禁止对特殊人群进行不当推广,保护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权益,防止误导和伤害。
3. 维护行业秩序: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惩罚措施,减少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
4.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医疗广告,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全新修订的2020年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护公众权益,提升广告内容质量。
这一修订将为医疗广告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业广告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国医疗行业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行业广告,适用本办法。
三、医疗行业广告内容准则3.1 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行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2 不得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3 必须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四、医疗行业广告发布要求4.1 发布时间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发布渠道医疗行业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互联网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5.2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医疗行业广告,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简要概述,如有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需要补充,请随时告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

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一、修订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实际情况,对《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
二、修订原则1. 保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广告真实、合法、合规,不得误导患者,保障患者就诊安全和医疗质量。
2.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打击虚假广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 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通过优质服务吸引患者,提升医疗水平和口碑。
4. 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行业变革,完善医疗广告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效能。
三、修订内容1. 明确医疗广告定义: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为自己宣传,发布关于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团队等信息的活动。
2. 严格广告内容要求: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3. 规定广告发布渠道: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发布渠道包括互联网、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
4. 加强广告审查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真实、合法、合规。
5. 明确违法行为责任: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6. 强化监管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医疗机构进行查处。
7.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将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四、实施日期本《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方针不符的,以本方针为准。
五、附则本方针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以上就是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的详细内容,希望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

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
这些修订的目的是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背景
医疗广告在向公众传递医疗信息和促进医疗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不合法、夸大宣传和虚假的医疗广告可能会误导公众,给他们带来健康风险。
因此,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的修订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修订内容
1. 广告审查
新修订的方针强化了广告审查机制,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广告发布者必须在广告发布前向相关部门提供广告内容,并接受审查。
只有通过审查的广告才能发布。
2. 禁止虚假宣传
新方针明确禁止医疗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广告发布者必须提供准确的医疗信息,并避免使用夸张的语言和图片。
医疗广告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不得误导公众。
3. 保护公众权益
修订方针着重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广告发布者必须提供真实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和医生的资质证明。
广告中不得承诺无法实现的疗效和治愈。
4. 隐私保护
新方针强调医疗广告中的个人隐私保护。
广告发布者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权。
结论
新修订的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方针旨在确保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广告发布者应遵守这些方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只有通过审查的广告才能发布,以保证公众获得可靠的医疗信息。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关于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等内容的广告。
第二章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第三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误导患者。
第四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效果的,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第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名称、症状描述、治疗方法等内容,不得使用“特效”、“最新技术”等绝对化语言。
第三章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查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八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广告,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文本等。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章医疗广告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医疗广告最新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医疗广告的广泛传播和影响力的增加,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内容,国家制定了全国医疗广告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
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防止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医疗广告的出现,促进医疗广告的规范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医疗广告的发布要求
- 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 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 医疗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机制。
2. 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
- 医疗广告不得涉及未经科学验证的疗效宣传,不得承诺百分之百的治愈效果。
-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医疗保障机构、专业医疗机构等未经授权的名称、标志和口号。
- 医疗广告不得利用人们对疾病的恐惧心理进行误导宣传。
3. 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
-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
- 受到处罚的医疗机构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其日后的经营和发展。
四、结论
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监督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内容,保护公众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健康、透明的医疗广告环境。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确保广告内容准确、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背景医疗广告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为患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
因此,为了维护医疗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内容1. 医疗广告审查:所有医疗广告必须经过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广告发布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审查机构的审核。
2. 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应该准确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 严禁误导性用语:医疗广告中禁止使用误导性用语,比如保证治愈、百分百有效等。
4. 证明材料要求:医疗广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支持广告主张,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5. 医疗广告监管机构:设立医疗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行业进行监管和执法。
效果与益处通过实施这些最新管理办法,可以达到以下效果和益处:1. 保护消费者权益:准确的医疗广告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2. 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禁止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维护医疗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
3.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可以促使医疗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结论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医疗广告行业的发展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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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全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了关于最新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2017年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
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
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
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
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
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