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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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3.跨部门共享医疗广告监管信息,实现监管资源互补,提高监管效率。
十四、医疗广告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疗广告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等在医疗广告监督中的作用。
2.建立医疗广告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公益精神的人员担任监督员,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3.定期组织医疗广告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公众对医疗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3.对信用不良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发布医疗广告,直至纳入失信名单。
十行政管理部门、网信办等多部门参与的医疗广告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定期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医疗广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3.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提交《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广告内容。
四、医疗广告发布管理
1.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广告发布者应当核验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医疗广告发布渠道管理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
2.互联网医疗广告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便于用户识别。
十六、医疗广告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1.建立医疗广告信息反馈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医疗广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医疗广告 禁语

医疗广告 禁语

医疗广告禁语
医疗广告禁语是指在医疗广告中禁止使用的语言、文字、符号等宣传方式,以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广告禁语:
1. 夸大疗效、虚假宣传: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夸大、虚假、夸张等不实语言,不得对疗效、效果等进行虚假宣传。

2. 疗效承诺: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治愈”、“保证治愈”、“包治”、“根治”等疗效承诺语言,避免给患者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3. 暗示治愈率: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暗示治愈率、有效率等语言,避免误导患者,影响治疗效果。

4. 过度宣传:医疗广告中不得过度宣传和炒作,不得使用夸张、煽情等不实语言,以免引起患者的不信任和反感。

5. 恐吓性语言: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恐吓性语言,如“危险”、“可怕”等,以免给患者造成心理压力和恐惧。

6. 误导性语言: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误导性语言,如“最新技术”、“世界领先”等,避免给患者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7. 涉及处方药、医疗器械等敏感信息:医疗广告中不得涉及处方药、医疗器械等敏感信息,以免引起患者和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8. 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适当用语: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适当用语,维护患者权益和社会公正。

9. 诱导消费语言: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诱导消费语言,如“免费咨询”、“优惠活动”等,避免给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总之,医疗广告禁语是为了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避免给患者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在制作医疗广告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避免使用上述禁语,以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医疗类广告法

医疗类广告法

医疗类广告法
医疗类广告法是指规定和监管医疗类产品、服务与医疗机构广告的法律法规。

医疗类广告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防止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并规范医疗类广告的发布与传播。

医疗类广告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广告真实性要求:医疗类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描述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效果,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2. 临床试验规定:医疗类广告应当基于临床试验或科学研究数据,对产品或服务的疗效作出准确描述。

3. 免责声明:医疗类广告可能包含一些与药物、治疗等相关的风险或副作用,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提供充足的免责声明。

4. 授权标识:医疗类广告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应当获得相应的国家授权或许可,广告上应当明确标注相关授权信息。

5.禁止内容:医疗类广告禁止使用虚假的医学专业术语、虚构
的医学权威等误导消费者。

同时,也禁止医疗广告宣传推销未批准的医疗器械、药物或疗法。

6.监管机构:医疗类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监管机构有权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医疗类广告法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医疗广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并维护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疗类广告法也具有促进医疗类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的作用,鼓励创新和提升医疗质量。

中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中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院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医院内部所有涉及医疗广告的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品、网络、户外广告、电视、广播等形式。

第三条中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宣传;(二)合法性原则: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公平性原则:广告内容应公平、公正,不得误导消费者;(四)诚信原则:广告内容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医院设立医疗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医疗广告的审查、发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广告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审查、批准医院内部医疗广告的发布;(三)负责监督医院内部医疗广告的发布情况,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四)负责收集、整理医疗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医院提供咨询服务;(五)负责处理医疗广告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疗广告内容要求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第七条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医疗广告不得使用以下字样:(一)“国家级”、“权威”、“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二)“治愈率”、“有效率”等涉及诊疗效果的用语;(三)“免费”、“优惠”等诱导消费者用语;(四)与其它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用语。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管理规范1. 引言本规范旨在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

2. 定义- 医疗广告:指以宣传、推广和发布的形式,介绍医药卫生机构、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的广告内容。

- 广告主体:指发布医疗广告的医药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医疗服务提供商等。

-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广告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3. 广告内容要求3.1 广告真实性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广告主体的医疗设备、医药卫生机构或医疗服务等相关信息。

3.2 广告合规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宣传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3.3 广告禁止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包含敏感信息、涉及禁止宣传的药物或疗法,不得宣传违法行为。

4. 广告发布和管理4.1 广告审批: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4.2 广告备案:广告主体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提供相关广告材料和证明文件,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性。

4.3 广告监督和处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广告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等。

5. 公众投诉和申诉渠道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公众投诉和申诉渠道,接收公众对医疗广告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6. 法律责任对于发布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医疗广告的行为,广告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

7. 结论本规范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提升公众对医疗广告的信任度和依赖度。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如有必要,本规范的内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时的修订和更新。

> 注意:本文档为辅助创作生成,翻译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语义误差,对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一、总则1. 为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证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活动,包括医疗机构自行发布和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的医疗广告。

3. 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误导、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

二、医疗广告内容规定4. 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

5.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保证或者承诺疗效或者效果;(2)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者医疗设备;(3)贬低或者诋毁其他医疗机构;(4)利用患者、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形象作证明;(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6. 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诊疗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诊疗项目相关规定,不得宣传未经批准的诊疗项目。

7. 医疗广告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医疗广告发布规定8. 医疗机构自行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9. 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医疗广告。

10. 医疗广告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时间发布,不得影响患者就诊和医疗秩序。

11.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监督管理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广告行为。

1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与医疗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卫生法医疗广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第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科学、严谨;(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鼓励创新,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四)公开、公平、公正,加强行业自律。

二、医疗广告内容管理第四条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技术、收费标准等;(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诊疗科目、诊疗范围等;(四)医疗广告应当注明“广告”字样,并标明广告发布日期。

第六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医疗广告中使用:(一)未经批准的医疗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品;(二)夸大医疗效果,如“包治”、“根治”等;(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民族风俗等。

三、医疗广告审查与发布第七条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医疗机构审核,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核、发布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内容包括:(一)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二)广告发布者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广告发布媒体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通过后,医疗机构方可发布广告。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医疗广告的审查责任,对审查不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医疗广告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医院医疗广告处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疗广告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广告发布规范1.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 医疗广告应明确标注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3.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保证内容。

4.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以及使用“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用语。

5.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医疗广告审查制度1. 医疗广告发布前,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科学;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医疗广告发布规范。

3. 审查通过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批准;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批准。

四、医疗广告处罚制度1. 医疗机构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医疗机构发布违反医疗广告发布规范的医疗广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4. 医疗机构发布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医疗广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2.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由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告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限制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所谓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所谓医疗器械。

按照1992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

由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与人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涉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产品,所以本条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内容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曾经有一段时间,出现了某些广告宣称某某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疗效佳”、“药到病除”、“有效率”达多少、“治愈率”达多少、“保证治愈”、“高技术”、“药之王”等情况,或者利用医疗单位、专家、医生、患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作广告,使患者产生了认为该种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对自己适用的错误认识,以推销自己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因此,为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科学、准确,本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如在广告中宣称“药到病除”、“保证治愈”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得病原因不一,所以不可能存在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广告法 医疗用语

广告法医疗用语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篇幅适当增加,以整洁美观的排版和流畅的语句来论述广告法中关于医疗用语的内容。

广告法医疗用语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医疗服务的广告已经成为医疗机构吸引患者和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广告在宣传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守一系列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广告内容准确可信,不误导患者。

本文将重点讨论广告法中关于医疗用语的相关规定。

二、医疗用语的定义与限制广告法明确规定,在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的用语必须符合医学领域的科学规范,不得存在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当行为。

医疗用语指的是用于描述医疗服务特点、功效、疗效、安全性等方面的词语或短语。

三、禁止使用的医疗用语1. 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用语:广告中不得使用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医疗用语,例如“神奇疗效”、“灵丹妙药”等词语,以避免误导患者。

2. 没有监管批准的用语:广告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用语,例如“无副作用”、“绝对安全”等词语,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 过于夸张的用语:广告中不得使用过于夸张的医疗用语,例如“立竿见效”、“奇迹般康复”等词语,以保持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允许使用的医疗用语1. 有科学依据的用语:广告中允许使用有充分科学依据支持的医疗用语,例如“XX研究证实”、“经多年临床实践验证”等词语,以提升医疗服务的可信度。

2. 监管部门批准的用语:广告中可以使用已经经过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用语,例如“国家药监局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等词语,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实事求是的用语:广告中应使用实事求是的医疗用语,例如“缓解症状”、“改善生活质量”等词语,以保持医疗广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五、监管措施与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要负有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医疗机构在制作和发布医疗服务广告时,应当仔细审查广告内容,确保医疗用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避免任何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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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禁止的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医疗效果广告;禁止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的广告。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医疗效果广告和作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广告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二是内容违法,隐蔽性强。

2、三是强迫阅读。

以小窗口弹跳出来的形式进行宣传,强迫阅读。

3、电邮中的垃圾广告。

4、侵犯网民隐私权。

5、滥用他人肖像
6、版面杂乱无章
7、粗制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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