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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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_范利民

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_范利民

2014/02总第442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 RESEARCH文章编号:1001-148X (2014)02-0138-04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范利民1,张辉锋2,谢鸿华1(1.广西大学商学院,南宁530004;2.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优先股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点,是企业传统融资工具之外的补充,发行优先股可作为解决我国企业目前融资困难的一种创新方式。

本文通过比较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及优先股、债券、普通股三类证券的主要特征,阐释了优先股的性质;在分析国内外优先股发展概况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就优先股的发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融资;证券形式中图分类号:F2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3-09-05作者简介:范利民(1971-),男,湖南邵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张辉锋(1973-),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研究方向:传媒经济;谢鸿华(1986-),男(壮族),广西宾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的发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融资困境,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及发行普通股这三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因而寻找新的融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为一种在国外使用已久的融资工具,优先股兼具债券、股票特征,形式多样、灵活,满足了不同融资者、投资人的需要,是传统融资工具之外较好的补充,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优先股的属性(一)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对于优先股属性的讨论,可先从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的比较开始。

投资者在认购优先股时通常最为关心分红收益安排,故优先股的结构安排重点在于分红收益的安排,发行人可通过不同方式来设计优先股的结构,而不同的结构设计体现不同的合约属性,对于不同投资者的吸引力也是不同的。

颜运秋优先股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颜运秋优先股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20 0 9年第 9期
法 治 研 究
优先股相关法律问题透析

伟 胡 海 洋

要 : 先 股就 是一 种风 险 小 于普 通股 , 优 而收益 大 于普 通债 券 的工 具 , 它具 有 自身的特 性 , 是在
公 司制度 不断 完善发展 的过 程 中应现 实的 需求 而产 生的 。 国的公 司法律制度 在优 先股 方 面没有 细致 我 的规 定 , 对优 先股应 用产 生 了约束作 用。 司法等 法律 中应该规 定优先股 的 内容 , 公 促进 这个 工具的使 用。
2 优 先 股 的 分 类 .
优 先 股是 公 司迎 合投 资者 的需 求 而设 计 的一 种
融 资 手段 . 了满 足 不 同 的需 求 。 为 在公 司发 行 优先 股
的历史 中 . 优先 股 根 据 自身 的性 质 不 同 方 向 的修 正 ,
产 生 了各种 种类 的优 先 股 。
表 现 为股 利 分 配请 求 权 、 余 财 产 分 配请 求 权 、 决 剩 表
权 、 情 权 、 讼 权 以及 公 司新 增 资本 或 者 发行 新 股 知 诉
险 收益 的不 同选择 和爱 好而 设计 . 目的 是为 了促 进 资
金 的流 通 流 动 . 为公 司生 产 服 务 . 资 金产 生 更 大 的 让
( )累积 优 先股 和非 累积优 先 股 。 某个 营业 年 1 在 度 内 . 果 公 司 所 获 的盈 利 不 足 以分 派 规 定 的股 利 , 如 日后优 先股 的股 东对 往年 付 给 的股息 . 权要 求 如数 有
作 者 简 介 : 伟 , 国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法 学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国 华 盛 顿 大 学 富 布 莱 特 学 者 ; 海 洋 ,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硕 士 宋 中 博 美 胡 中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及其影响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及其影响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及其影响
1. 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当公司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时,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公司应当将发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所获取的资金按照其权益和负债的比例进行
分类,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明确的归类。

具体来说,公司应当分别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
股的权益部分和负债部分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

公司需要对可转换可赎
回优先股的发行成本进行资本化处理,并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中逐步摊销。

1. 财务报表的影响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资产负债表中,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被明确列示为一种权益证券,其权益部分和负债部分分别予以核算。

这可以使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资本结构及融资状况。

在利润表中,公司需要及时
予以列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权益变动情况,以反映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在现金流量
表中,相关现金流量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归类,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更好地
了解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

2. 公司治理的影响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也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具体来说,在公司治理结
构中,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公司应当建立
健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公司还需要及时公布相关
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更好地参与公
司治理和监督管理层的决策和行为。

3. 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优先股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优先股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等 权利 受到 限制 。 易转让 及登 记结算 、 信息披 露 、 回购 与并购 重组 、 监 管措施 和法律 附则等 九章 , 一共 7 0 条, 公开 向社会 公众征 求意 见, 目前 尚 综 合看 , 优 先股 是相 对于普 通 股而言 的 , 依 股东承 担风 险和 责任 、 享 有权益 的 不 同为 标准 划分 , 在法律 性质 上 , 优 先股属 于股 权融 未正 式公布 。 资, 但 兼具 股权 融资 和债权 融 资的特 征 , 优 先股 以放弃 全部 或部 ( 三) 典 型案 例 在 中 国资本 市场发 展历 程 中, 深 发展 ( 现 己更名 为平安银 行 分表 决权 为代 价 , 换得 经济 利益 上 的优先地 位 , 但这 并 非是优 先 股发行 的必要 条件 。 S Z . 0 0 0 0 0 1 ) 和天 日药业 ( S H . 6 0 0 6 7 1 ) 都 曾开展 过优先 股实 践 。
明确规 制 , 因此 , 逐步 构建完 善 的优 先股制 度 , 应 是发挥优 先股 积 极 作用 需解 决 的问题之 一 。 由此 , 笔 者通 过对 国 内优 先股 的立 法
( 二) 行政 法规 、 规章 等规 范性 文件
为贯 彻落 实党 的十八 大 、 十 八届 三中全 会精 神 , 深化 金融 体

( 一) 公 司 法》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0 7 . 0 2
实际上 , 在法律层 面 , 我 国并未对 优先股 做 出明确规定 , 甚至 释 义看 , 优先 股实 质上有 其合 法存 在 的空间 。 新修 订 的《 公司法》 第1 2 6 条 规定 : 股份 的发 行 , 实行公平 、 公

股份的名词解释

股份的名词解释

股份的名词解释股份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值分割为相等份额的所有权证明。

在现代经济中,股份作为一种金融和经济工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股份的定义和意义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也与法律、市场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1. 股份的基本概念股份是指公司的资本分为若干等额的份额,每个份额代表公司资产、权益和利润的一部分。

持有股份意味着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包括权力投票、分红权和决策权。

持有股份的人被称为股东。

2. 股份的种类和特点股份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一种权益类股份,持有者有投票权和分红权,但对公司决策的发言权有限。

优先股是一种收益类股份,持有者享有优先分红权,但通常没有投票权。

股份具有流通性和转让性的特点,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份来获取利润。

股份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和公司业绩等因素决定,通常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此外,股份的价值也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潜力相关。

3. 股份的作用和意义股份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经济中发挥着多重作用。

首先,股份提供了融资的渠道,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金来进行扩张和发展。

其次,股份促进了公司的治理和监督,股东通过投票权参与公司决策,起到约束和监督的作用。

此外,股份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和收益。

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份获得股息和资本收益,实现财富增值。

对于公司员工而言,股份还可以作为激励措施,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吸引和激励人才。

4. 股份制度的发展与挑战股份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股份制度的运作需要健全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公正。

其次,股份制度也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和风险。

此外,股份制度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仍面临着股权集中和公司控制权问题。

少数大股东往往能够操控公司的决策和资源分配,削弱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和规章,加强监管,保障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制度的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100分优先股试点办法[修改版]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100分优先股试点办法[修改版]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100分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累计()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一个b. 两个c. 三个d. 五个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2.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 100b. 200c. 500d. 50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3.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a. 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b. 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c. 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d. 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内实施首次发行。

a. 6个月b. 3个月c. 12个月d. 36个月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5. 根据我国现实需求,下列选项中属于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的是()。

a.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b. 股价破净公司c. 属于加速产业整合行业的公司d. 对股权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公司e. 中小企业您的答案:a,c,d,e,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6.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b.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c.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d. 上市公司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您的答案:b,a,c,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7. 在德国,优先股具有以下()等特点。

如何发挥优先股的投资优势——以巴菲特投资优先股的成功经验为例

金袖视线 i F i n a n c i a [ Vi e w
如何发挥优先股的投资优势
— —
以巴菲特投 资优先股 的成功经验为例
7 3 0 0 5 0 ‘
王丹
王 吟
兰 州理 工 大 学 经 济管 理 学 院
摘要: 优 先股有利 有弊 , 在 我 国资本 市场 中是 否 发行 以及 如何 发行优 先股是 目前 争议和研 究的焦点 问题 , 本文 以 巴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稳 妥有序开展优先 股试点, 证监会就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 《 办法 ) 公开征求意见。在 《 办法》所坚持的三项原则中我们认 为最重要的原则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 在加强对上市公司 财务监管的 同时, 我国应从国外较为成熟的优先股 流通市场中探索 出适合中国资本市场优先股 的发行和流通方式。本文从 巴菲特投 资高盛优先股提 出的四点要求出发 , 分析 巴菲特是如何从优先股投 资中获得最大收益 , 为开展优先股试点提出合理的指导意见。
菲特投 资高盛优 先股 为例 , 探 讨 巴菲特 实现优 先股投 资收益最 大化 的成 功经验 , 总 结此案例对我 国资本市场 发行优
先 股的启 示。
关键 词 : 优 先 股; 投资; 收益 ; 投 资者保护
一果2 0 0 8 年 巴菲特将这5 0 亿美元股息率为1 0 %的高盛优 先股持有至今, 除了每年1 0 %的股息和赎 回时1 0 %的溢价收益之外, 认购股份也会有 巨大的盈利 。2 0 1 3 年高盛的股价是 1 5 5 美元 , 巴菲特 的认股权证 中是 1 1 5 美元, 这时每一股股票升值认股权证带来4 0 美元 的收益 , 他可以购入5 0 亿美元高盛普通股的认股权 , 平均总体收益 , 二、巴菲特购买高盛优先股 买高盛的优先股一天带来一百万美元的收益 , 不仅赚取了防御性工 2 0 0 8 年美 国很多企业 因为金融危机出现现金流断裂 , 在融资方 具 , 而且也获得 了反弹的涨价收益。 面, 这些企业 由于负债比例过高, 难 以进行债务融资, 而过多的股权 融资又会造成股权的稀释。这时 巴菲特从长远的战略高度出发 , 选 三 、启示 择投资不干预企业经营权的优先股, 投资G E 3 0 1 乙 美元、高盛5 o  ̄ , L 美 在我国, 优先股的发行可能是缓解企业筹资难 的有效方法 , 也可 元优先股。 能是解决资本市场 圈钱问题的有效手段 , 但也有学者指出在没有充 在购买5 0 亿美元高盛优先股时 巴菲特提 出了四点要求 : 1 、每年 分调查 清楚优先股 的性质和功能之前 , 为了防止优先股制度沦为上 l 的优先股股息率 ; 2 、优先股为可赎 回优先股 , 并且有选择权 , 若 市公司再融资的幌子 , 中国股市仍不能盲 目放开优先股市场 。对于 为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利益 , 可以赋予投资者更多 同意卖出, 高盛要以1 0 %的溢价赎回; 3 、制定认购权证, 在5 到8 年之 这一观 我们认为 , 内, 以每股 I 1 5 美元的价格购买高盛5 0 亿美元股票; 4 、在优先股赎 回 的自主选择权 , 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投资方式, 主要可 以从以下三个方 之前 , 创业股东的股票不能先 卖出。巴菲特的这四点要求中几乎涵 盖抵御所有可能风险的策略, 详细分析如下 : 首先 , 在金融危机时期 , 美国银行存款利率一般小于2 %, 但迫于 对现金 的需求, 高盛答应 了l 的股息率 , 这就 保证了巴菲特购买此 优先股可 以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股息收益 。其次, 可赎 回 优先股是指在发行一定时期后, 发行公司可以按照特定的赎买价格 收回股票, —般是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在五年之 内, 巴 菲特可 以选择是否出售优先股 , 一旦 出售 , 是以1 0 %的溢价出售 。此 外, 巴菲特还认为当时美国的金融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 待危机转嫁 到国外后 , 他判断美国经济的复苏会带动股市的新一轮上涨, 因此他 提 出认购权证 , 要求更高的收益。在认购权证 中, 巴菲特预定了在5 到8 年之内以每股 1 1 5 美元购买高盛5 O 亿美元股票的权利 。增加认购 权证之后保证 了不管未来高盛股价是涨是跌, 巴菲特手中的优先股 都将是盈利的优先股。如果跌 , 他仍然可以获得稳定的股息和最后 卖出的溢价 收入 ; 如果涨 , 5 年内任意时间, 他 可以行使 以每股1 1 5 美 元购入5 0 亿美元高盛普通股 的认股权, 以低于市价行权买入 , 这又确 保 了投资的额外收益 。为了更加保 险, 巴菲特还提出在优先股赎 回 之前, 创 业股东不能先卖出股票 ,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在经营状况恶化 时, 经营者 、创业股东将资不抵债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亏损企 业, 低价卖出手 中的股票, 而使优先股股东亏损 , 因此, 巴菲特在最后 加上 了限制创业股东提前卖 出股票的这—道 防线。综上所述 , 这 四 点要求对本次优先股投资提供了可靠完善的保障。 2 0 1 1 年, 高盛公司经营好转 , 高盛 向巴菲特赎 回了这批优先股, 但前提 是支付 1 0 %的溢价—— 即巴菲特每年有1 的股息 , 并且 以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详细描述:(一)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新增)1.优先权:2.发行主体: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数量和金额50%4.种类: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1)采用固定股息率or浮动股息率:分为股息率固定的优先股、股息率浮动的优先股; (2)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分为强制分配优先股、非强制分配优先股;(3)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分为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4)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分为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5)优先股可否转换为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6)发行人可否回购优先股:分为可赎回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补充】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5.决策权:(1)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2)决策权不受限制的情形:6.计算持股比例: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2)根据公司发第一百零一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10%);(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3%);(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认定控股股东(50%)。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乙,监事丙和董事会秘书丁持有部分本公司股份,关于甲、乙、丙、丁所持股份交易的说法,错误的是()。

论近代中国华商企业的优先股

论 近 代 中 国华 商 企 业 的优 先 股
郭岩伟
( 复旦 大学 历 史 系, 上海 2 0 0 4 3 3 )

要: 在传统 中国走 向近代化 的过程 中, 股 份制 企业作 为一种 重要 的企业 组织形 式, 在筹 集资本 方
面发挥 了极 为重要 的作 用 ; 而股份制企 业本 身为顺应 时势 亦发 生了一 系列变革 , 优 先股便是 这种 变革 的重
g r o u n d a n d i t s i r g h t s a n d i n t e r e s t s f r o m t h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y s t e m p e sp r e c t i v e .
Ke y wo r d s : mo d e m C h i n a; C h i n e s e e n t e r p r i s e ; p r e f e r e n c e s h a r e
f o r e c o n o mi c d e v e l o p me n t i n t h e mo d e r n i z a t i o n p r o c e s s f o t r a d i t i o n a l C h i n a .J o i n t —s t o c k e n t e pr r i s e h a s ls a o c h a n g e d a l o t i n
要 组成部分 。在近代 中国华商企业 中, 优先股对 企业的创立、 发展及化 解危机发 挥 了至 关重要作 用, 因此 , 系统探讨近代 华商企业优 先股的产生背景及其权益 , 并从企业制度层 面予以分析 就显得 尤为必要 。 关键词 : 近 代 中国; 华商企业 ; 优先股 中图分类号 : 1 4 ,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6 0 5 x( 2 0 1 3 ) 0 5 — 0 0 3 5 — 0 8

潮州农商银行股权分配方案

潮州农商银行股权分配方案潮州农商银行股权分配方案一、潮州农商银行股权概述潮州农商银行是一家具有深厚潮汕地区特色的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1994年。

经过多年的发展,潮州农商银行已成为当地农村金融服务的龙头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较大的影响力。

为了进一步推动潮州农商银行的发展,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股权分配方案应合理、合法、可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潮州农商银行的股权分配方案。

二、潮州农商银行股权的性质和特点1. 优先股特点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潮州农商银行发行了优先股,这些股票享受较高的股息和优先分红权。

优先股属于非流通股,不容易被转让,但却拥有更高的分红权和优先赎回权。

优先股通常由金融机构、基金和大型投资者持有。

2. 普通股特点潮州农商银行的普通股是可流通的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普通股通常不享受优先股的特权,但投资者却能获得公司分红和股权增值的权益。

普通股的持有者拥有参与公司决策、享有股东权益和利润分配的权力。

三、潮州农商银行股权分配方案1. 优先股分配方案潮州农商银行的优先股持有者享有较高的分红权和优先赎回权。

根据优先股的协议约定,每年优先股的分红率为5%。

此外,潮州农商银行为优先股持有者提供了优先赎回权,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在协议期结束时赎回股权。

2. 普通股分配方案潮州农商银行的普通股分配方案主要包括股权分红和股权增值。

根据潮州农商银行的发展情况和盈利能力,普通股的分红率为每年10%。

此外,普通股的增值收益将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分配,股东可以享受到普通股增值后的收益。

3. 股权激励方案潮州农商银行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银行的发展,特别设立了股权激励方案。

根据方案,潮州农商银行将向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员工发放股权,并根据员工贡献程度和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既能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又能增强员工对潮州农商银行的归属感和责任心。

四、潮州农商银行股权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潮州农商银行股权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包括以下方面:1. 内部审计和监督潮州农商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和监督机构,对股权分配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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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优先股制度摘要优先股制度在国外发展已久,其在我国也曾有过短暂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作为投融资手段之一的优先股却一直没能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制度本身的研究,提出一些优先股在我国应用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制度公司融资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作者简介:陈志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3-02《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之特征,体现在股息获利稳定,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以及公司清算时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但是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相应的限制,比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

这一制度设计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通常优先股的权利内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上,公司法不会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

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协商之后所做的约定,因而优先股具有很强的合同性质,从这一点来说,与公司债券有着本质区别。

优先股体现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债券则是对公司的债权。

对公司债券而言,无论公司经营好坏,债券持有人均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利息,并在偿还期届满时取得本金。

但投资者认购了优先股后,就不能要求退股。

优先股股利的获取顺序必须排在公司债券之后。

虽然债券在某些方面比优先股占有优势,但是优先股的股利一般高于债券的利息。

在创业投资最为发达的美国,优先股被创业投资广泛应用。

一项实证研究显示,95%的此类融资采纳可转换优先股作为工具。

按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划分,优先股可以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让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允许在规定条件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股份。

通常情况下根据股份持有人的选择,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其转换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是转换比例的设定一定要合理,否则的话就会导致股份稀释。

此外,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禁止“逆向转换”,即禁止普通股股东将其普通股转换为优先股。

为何优先股会如此收到创业企业的青睐?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就公司规模来说,创业企业大多规模较小,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从学理定义上看两者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单位被称为出资额或股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被划分为等额的股份。

但这种区别只是从表面、现象来对两种公司组织形式作出的区分。

我们必须看到现象掩盖之下的本质,即这两种公司组织形式的实质差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真正区别,并不在于是否采用了股份的形式,而在于公司的人合程度或资合程度的差异性,股份制度本身仅仅是一种便于投资或融资的公司法的技术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彼此关系密切,相互信任程度高,股东之间的自治性强,反而更加容易形成自由灵活的股权种类设置。

这样的公司组织形式为优先股制度的应用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与公众公司相比,创业企业的融资困难比较突出。

企业的风险性高,不确定性大,致使创业企业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企业也同样要背负较重的还债负担,不利于创业企业的发展。

通过普通股融资也可以选择,但是如果创业企业失败,创业投资家只能与创业股东一样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优先股不仅能够保证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分配权,还能够刚根据投融资双方的协商灵活的设计股权内容,保证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优先股的应用也能更加有利于创业企业的治理。

创业企业家建立创业企业的动机就是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技术或者创意实现向产品的转化。

就此而言,创业企业家的专业性不言而喻,此种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保留在创业企业家手中而非风险投资机构手中显然更为符合双方的利益。

但是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投融资双方难免会出现对于公司经营的分歧。

而优先股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其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优先性,与此同时也让渡了其股东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即表决权。

这样即使在公司重大决策上有分歧之时,持有优先股的风险投资机构也无法干预创业企业的决策、运作。

并且这种制度设计完整的保留了创业企业家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其也容易接受这样的投资方式。

高回报往往同时意味着高风险,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创业企业虽然可以在企业成功之时获得高额的回报,但是其也必须在创业企业失败时承担巨大的风险。

创业企业如果无法得到市场认可,最终失败,让创业企业家主动作出终止企业的决定,似乎是不现实也是非常残忍的。

但是如果继续公司的经营对风险投资机构来说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此时优先股就发挥了其效用。

一般来说,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创业企业的优先股往往享有回赎权,即当满足一定条件时,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要求创业企业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此种情形下,如果创业企业因资金短缺无法回赎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股,将会被迫引发破产清算。

虽然这种做法略显残忍,但是对于公司来说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因为此时可以促使公司调整经营策略或者调整项目计划,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还是有益的。

从国内企业对于融资工具选择的偏好性而言,优先股的特性也恰好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

公司融资过程中,面对不同的融资工具要如何选择,在选择时这些融资工具是否具有先后顺序。

对于这个问题,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从学理上给予了解释。

1958年,莫迪格利安尼和米勒提出了著名的mm定理,即企业的资本结构选择不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

自这一理论提出以来,西方学者不断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融资优序原则,即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内部融资(留存收益与折旧),其次是举债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

尽管融资优序原则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得到了实证支持,但国内学者在对我国公司融资偏好研究后的实证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与融资优序原则存在悖论,其融资顺序表现为股权融资、短期债务融资、长期债务融资和内源融资。

虽然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并能不代表所有的企业,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上市公司的融资偏好会对其他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投资者认购了创业企业发行的优先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根据优先股的特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条件下,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来说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前者满足了股东的经济利益,后者则满足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阶层的控制。

但是这两种权利的实现都是以股东行使表决权为前提的。

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一般来说,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所享有的固有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由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

并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股东表决权受到侵害,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有原则就有例外,优先股的存在即是,优先股股东在经济利益分配中取得了优先权是以让渡股东表决权为代价的。

一般来说,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是不享有表决权的,但对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特定情形下,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是可以复活的,此种制度保护了优先股股东权益。

之所以如此安排,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如果一个公司想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进行融资,那么他必须已经发行过普通股,且一般来说对于所发行的普通股与优先股之比例法律一般会有明确之规定,通常是普通股所占的比例更高。

从这个角度来说,优先股股东可谓是少数股东。

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害既是确立现在公司制度的根本所在,又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次在公司内部,当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出现利益矛盾时,多数股东很可能利用自己在表决权方面的优势来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对于优先股这种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而言。

如果不设置一定的制度,使得优先股股东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就优先股的长远发展来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最后,通过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或者优先股认购合同的特殊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通过内部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对于司法资源的节约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表决权的复活仅仅是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方法之一,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借鉴美、德、日等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关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公司法现有条文,建立我国保护优先股股东合法权利的制度,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充分发挥优先股合同、公司章程的作用,以此作为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的第一屏障。

在国外的实践当中,优先股的种类繁多,其权利义务构成相当复杂。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法律制定得再详细,也不可能调整到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

另外优先股发行和认购当中不免会涉及到一些商业性的条款,此类条款应当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投融资需要灵活设定,法律不应对之进行过多干预。

优先股认购人在投资优先股之前,拥有绝对的主动权和选择权,投资者可以在判断发行公司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发行公司进行选择,如果认为发行人未来存在较大风险,可以不认购该公司优先股从而避免投资风险。

在已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投资者可以对该优先股的股息率、转换和赎回条款等进行研究,如果认为该公司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或者优先股条款不符合自己的投资意图,可以决定不认购从而避免风险。

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场合,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与发行人谈判,协商确定优先股的股息率、转换和赎回条款等重要的权利义务内容,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优先股合同条款当中。

其次充分保障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知情权。

与普通股股东一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直接关系到优先股股东利益。

因此法律应当保障优先股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普通股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记录等,笔者认为对于优先股股东也应赋予同样的权利,以便保障优先股股东的相关权利不受侵害。

最后建立优先股股东大会。

美国、德国的公司法中都赋予了优先股股东以类别股东投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此种权利的行使存在着一些障碍。

为了更好地促进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利益的保护,笔者建议应该在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设立优先股股东大会,并明确行使权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因素。

注释:张耀辉.我国股市发行优先股的可行性分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1).第39页.肖和保.创业投资优先股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170).第41页.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页.任尔昕.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中国法学.2010(6)第100页.李翔,储诚忠,袁野,周建新.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融资成本的实证研究.http:///upfiles/attach/1427/2003/11/06/1205313119.p df,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2月19日.胡晓珂.风险投资领域“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第69页.刘俊海.论股东的表决权.法律科学.1995(6).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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