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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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5米,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

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五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负责管理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和调解深基坑工程技术

纠纷,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并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

监理单位。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城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

监督检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的建筑深

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区

内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

点抽查相关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城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检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督

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的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机构根据本办法对职责范围内承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建筑深基坑工程举报并依法

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前,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申请组织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

方案专家论证;邀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

通讯、监(检)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

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约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个相关单位采

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检)测单位,分别对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支护体系

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章勘察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以上资质,并严格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范进行执业。勘察成果应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

环境的需要,为设计、施工提供勘察依据。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制定的勘察方案,应当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进行勘察工作。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可包含在主体工程勘察

中进行。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复杂不能满足基坑工程需要时,应进

行专项勘察。

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成果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与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

活动。当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作业要求时,应及时进行补勘。

第四章设计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门论证,论证应当体现安全、经济、合理的

原则,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根据场地、地质和施工条件

进行多方案比较后选取最佳方案。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经专家论证审核合格后出具施工图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降水系统,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落实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的

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设计图纸及文件应当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

的设计使用期限,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

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论证。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

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

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建筑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设计单位应当主动参与研究、处理,并对原设计进行重

新验算或者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后,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及

时进行变更。

第五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深基坑设计文件等资料,结合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由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重大变更的,

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深基坑工程作业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巡查监控,配合监(检)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施工单位对建筑深

基坑工程相关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混凝土质量必须进行检验。建筑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严禁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

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应避免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确需搭设塔吊、办公用房、

堆放料具等,必须经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

面同意意见;施工单位对深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时,加固方案必须

经原专家组论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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