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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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的主要 对象和内容

市场巡查的对象: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巡查的内容:商品、交易行为。
(一)各类市场主体资格的巡查。



1、检查市场主体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公 章、牌匾、信笺所标字号是否与执照相符。 2、检查市场主体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 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如: 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盖红章) 3、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悬挂执照亮证经营, 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章

巡查程序

第八条 巡查组巡查的频次由各工商所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但原则上每周每 组应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上岗准备: 1、所长或副所长布置巡查任务; 2、按着装规定整理仪表风纪,应该做到 规范着装; 3、准备必要的检查证件、工具、票据及 有关登记簿、表。

第十条 上岗巡查: 1、巡查组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根据确定 的巡查任务,进行检查。 2、巡查时,要携带《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 完成情况表》(附后)、《巡查情况登记表》 (附后)、《回访复查表》(附后)、以及 需要使用的各种规范文书,认真履行职责, 巡查中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重大问题及时 请示汇报。
第六章

督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市(州、地)、县(市、 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级督察,可以对 本辖区内市场巡查工作情况、工作标准和经济户 口动态档案的建立以及巡查记录录入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督察。 第二十五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及本 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 奖惩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 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 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 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 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市场巡查采取分类、分级监管 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 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的巡查监管。
第五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条 对本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熟悉, 做到情况明了、数据清楚、历史沿革知悉、发展走 向心中有数。 第二十一条 巡查记录真实、全面、字迹工整,符 合经济户口项目要求,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入档 入网。 第二十二条 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 全面地进行查处,确保监管到位。必须做到严格执 法,有案必查、查而必果,施行行政处罚应符合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 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符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巡查纪律要求。
第四条 市场巡查的主要手段是行政管理、实施行 政执法、宣传教育和指导规范等。 第五条 工商所在市场巡查时要做到思路清楚、目 标明确、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科学、安排合理、 效果明显。 第六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执法监督管理科(股)按管辖区域分 别负责辖区内市场巡查的协调、督察,各工商所 必须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度,做到互联互动。 第七条 市场巡查原则上应当坚持属地巡查的原则, 非因上级指令,各工商所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开展 市场巡查。



第十八条 市场巡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交易行为发生量,不同地域 的工商所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和频次。 城区和经济活动较集中的工商所,要相对增加市 场巡查的频次。 对于城郊结合部等经营活动不太集中、经营主体 较分散且数量较少的工商所,在保证完成各项工 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监管重点, 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巡查,相应减少对 非重点区域、对象的巡查频次。 农村工商所要结合实际开展巡查,以使人力、物 力资源得以合理调配。 各工商所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涉及人 体健康、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的市场 主体及其经济活动重点进行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第四章

巡查任务
第十六条 巡查任务的确定:一是根据省、市 (州、地)局的各项工作布置由各县(市、区、 特区)局具体安排;二是各县(市、区、特区) 局、工商所结合辖区市场秩序的实际自行确定。 巡查组可以根据所负责片区市场秩序中存在的 问题,向所长提出巡查任务建议,由所长确定后, 开展巡查。 巡查任务确定后巡查人员在巡查中还应随时处 置巡查任务之外的突发事件和完成其它日常工作。
市场巡查
培训提纲


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暂行 规定 二、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的主要对象和内容
三、基层工商所如何搞好市场巡查及市场巡 查的重要性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巡查程序 巡查方式 巡查任务 工作标准 督察考核 附则
(二)各种商品包装装潢、商品 质量的巡查。
1、检查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 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Fra Baidu bibliotek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 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 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资料;

第十一条 表格填写: 1、每项巡查任务一经确定,由所长填写《市场巡查任 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的巡查时限、巡查任务、要 求及效果栏,将目标任务等进行明确,交巡查组。巡查人 员按要求完成某一阶段的巡查任务后,将《巡查情况登记 表》上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将归纳总结的情况填写在 《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巡查基本情况 栏内。 2、巡查人员将每一次巡查的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 写在《巡查情况登记表》上。巡查中主要开展四个方面的 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 是发现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 行政指导等。 3、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回访复查时,填写《回访复查 表》。
(三)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巡查



1、检查市场主体有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检查市场主体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3、检查市场主体有无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 4、检查市场无照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 5、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巡查人员要注重仪表举止,按照要 求规范着装上岗;巡查时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 精神饱满;不准讲粗话、脏话、忌语;在岗位上 不准吸烟。 第三十一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违章 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尚不 构成行政处罚的,巡查人员向其下达行政指导建 议书,督促其改正,并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可 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2、检查商品有无假冒、仿冒等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3、检查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无仿冒知名商品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擅自使用他人 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检查商品的进销货发票、检验报告、商 标注册证等有关手续。 5、检查特殊市场主体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进 销货台帐制度,是否按要求索票索证如实 记录台帐。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 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 3、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 处理重大事故的; 4、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5、被市(州、地)级以上工商机关树立 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或给予相应处罚。 1、综合指标考核成绩较差的; 2、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或怠于行使职责,不能 有效完成巡查任务的; 3、受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 位曝光的; 4、违反巡查规程和巡查纪律,达不到巡查标准 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6、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7、违反\“六项禁令\”的。


第十二条 巡查讲评。工商所所长根据巡 查情况于次日对巡查记录进行查阅并签署 意见,一周进行一次巡查小结和评讲。 第十三条 每次巡查结束后,各巡查组人 员要负责将巡查中收集到的市场主体信息 或查办案件等情况及时录入微机。
第三章 巡查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巡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基础巡查:指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市 场主体一年内进行一次有计划的全面检查; 2、回访复查:指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领取营业 执照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以及对辖区内的市场主 体每年有计划地进行的全面检查。 3、专项检查:指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检查 工作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 实施不间断的专项检查。 4、分类、分级检查:指依据《贵州省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企业实 施巡查监管。 5、日常检查:指除上述巡查方式外,由工商所 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的巡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 济 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巡查制是指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依据工商行 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 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型的日常监管方 式。 第三条 市场巡查应当按照\“四定\”(定区域、定人员、定 任务、定奖惩)的要求,采取分类别、有主题、讲效果的 方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上级 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依托经济户口管理和计算机网 络等手段来组织实施。工商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区域 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落实目标责任制到人。
定区域: 是指根据工商所的管辖范围,可按照街道、交 易区、地理方位等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巡查片 区;定人员是指根据工商所的实际情况将巡查人 员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不得少于2名 干部,并将每个巡查组的巡查任务按分管片区落 实到每个组员;定任务是指在定区域和定人员的 基础上,将工商所确定的巡查任务明确到各个巡 查组,分解到每一名巡查人员,由巡查组和巡查 人员来具体完成;定奖惩是指根据绩效考评的相 关规定,对每一个巡查组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和任 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确定考评和奖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巡查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 规定,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工商所予以限 期改正、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逾期不改 正的,予以调离岗位、待岗等处理,并按 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州、地)、县(市、 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对市场巡查的开 展情况实施对工商所的交叉检查。交叉检 查结果应纳入同期工商所和巡查人员工作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巡查的主要任务: 1、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2、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亮照经营情况, 取缔无照经营。 3、监督和规范市场主办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 与市场经营者签订责任状。 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查处违法合同、 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 违法违章行为。 5、受理投诉、调解交易纠纷,保护经营者、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6、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法律法规 咨询、服务,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 7、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倡导、鼓励、支持诚信经营,构建社会信用 体系。 8、巡查人员应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办 案,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的规定,将巡查 工作的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 并输入经济户口数据库,作为档案资料,并不断 补充信息资源,使之在全系统互联共享。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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