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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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促进集团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董事会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承兑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团设立资金部,负责集团及所属各分子公司资金分配、调拨和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所属分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经集团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监控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检查、指导、监督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四、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五、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六、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不设立资金部,资金管理职责由财务不承担。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集团资金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资金部梳理并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应覆盖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资金部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收支,监管监控下属公司的资金收支。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原则上必须在集团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条集团统一规范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消工作,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集团备案。

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基本账户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备用金及日常零星等费用;

第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开设税款专户一个,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专门用于税金的缴纳。

第十三条各分子公司按照集团的统一要求,在规定银行开设集团专控资金账户,专门核算集团专管资金的收支。

第十四条一般结算账户,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原则上开立不超过3个。对于没有信贷关系,服务工作质量不高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因特殊原因需增加账户的,必须报请集团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支票、印鉴和网银U盾的管理

第十六条支票、印鉴和U盾,关系到公司资金安全,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使用,严格禁止同一人保管所有支票、印鉴和U盾。

保管人员因事离开公司前应将印鉴、U盾和密码转交给上级指定的人员临时保管,办理必要的书面交接手续。回公司后应及时清点收回。

第十七条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建立申购领用登记制,保证支票序时序号准确使用,明确责任人。作废的支票必须全部回收,统一注销并在登记簿中加以注明。

第十八条支票只有在使用时才能加盖财务印鉴,严格禁止在未使用的支票上提前加盖印鉴。

第五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严禁各分子公司以任何名目将公司业务产生的资金收入存入个人账户。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其中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资金收支通过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进行结算;资本性或者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集团专控账户;按集团管理规定每月实现利润的50%转入集团专控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每月编制资金计划,并于每月的25日将下个月的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支付安排报集团资金部。

资金收入计划包括现金收入和银行承兑票据收入。

资金支付计划包括工资、税金、社保、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支付及其它各项费用支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集团资金部汇总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计划,计算出整体资金的余缺,并相应提出融资建议或安全可靠的理财方案,报集团审批。

第二十三条集团资金部根据理财方案,安排并指导各分子公司进行合理理财计划,提高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四条集团资金部监控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支付活动。

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支付采取三级网银授权支付控制:第一级,出纳根据付款申请单编制网银支付申请;第二级,各分子公司财务经理拥有单笔十万元的支付授权;第三级,单笔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支付由集团资金部授权审核。

各分子公司用银行承兑票据支付时,参照网银支付的控制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资金部根据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计划,核准各分子公司每月银行承兑票据使用的最低比例。

第二十五条经集团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资金部可调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各分子公司,资金调拨在上市公司体系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票据,应根据各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管理使用。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在支付货款、工程款或劳务服务时将票据背书支付;

二、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

三、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分子公司应尽可能快和多地使用银行承兑票据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企业经营者和相关财务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三、擅自将正常业务收入存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渎职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支票申购领用登记制度;

二、违反印鉴和U盾保管规定;

三、随意将印鉴和U盾交由他人使用;

四、越权安排款项支付;

五、未按照集团资金部统一部署,造成资金闲置,未能如期产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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