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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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推行资金统一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资金、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加强资金运作、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金结构、确保资金安全。在集团范围内推行资金集中管理,旨在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降低集团整体融资成本。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资金集中与结算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组织,依托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网络结算系统进行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内部核算单位执行“资金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统借统还”。收入上划集团公司或区域子公司,经费、还贷资金、改扩建资金等按有关规定拨入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对于所需贷款,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资金的借入、拨付和归还,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支出由使用贷款单位承担。分支机构及内部核算单位不再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行为。

第七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执行“资金集中管理,全额收付结算”,各单位的流入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资金流出通过财务公司与有关银行建立的网络结算系统进行。资金流入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流入和生产经营资金流入。基本建设资金流入包括:项目前期费、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借款及其他建设期收入等;生产经营资金流入包括:销售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借款、直接融资等。

第八条各单位应将地方收入账户或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作为销售合同收款账户,各单位之间的资金收支优先使用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

第九条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金融平台,在集团财务产权部指导下完成资金集中和结算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金账户分类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根据银行账户性质,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各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的账户:该账户是资金集中和结算管理账户,为各单位主要存款账户和结算账户。

2.各单位基本账户:该账户按照企业类别进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另行通知。

3.各单位地方收入账户:日均余额结零。

4.各单位贷款专户:除还本付息前一工作日外,日均余额小于10万元。

5.各单位纳税专用账户:除纳税前一工作日外,日均余额小于10万元。

第十一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进行账户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率100%的目标做好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以财务公司为主要结算平台的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财务产权部根据各单位年度现金流量预算进行分解,形成月度现金流量预算。月度现金流量预算经财务产权部批准后作为资金集中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依据批准下达的月度现金流量预算,利用网络结算系统配合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做好现金流量预算的管理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月度现金流量预算额度内安排资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超预算支出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财务产权部申请,经财务产权部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公司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网络结算系统的有关规定正确填制网络结算单据,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程序,确保资金安全收支。财务公司要提供优质服务,按照各单位的资金需求,准确及时支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将定期组织检查,并将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纳入集团公司财务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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