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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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总结检察履职亮点

归纳总结检察履职亮点

归纳总结检察履职亮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取得了许多亮点成果。

通过对这些亮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和作用,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下面就来看看检察履职亮点的具体内容。

一、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门机构,一直致力于依法履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严格依法办案,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维护案件的合法合理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检察机关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适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强化监督,提升司法效能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角色。

检察机关不仅对各级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还对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公平。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积极强化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和抗诉工作,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效能,推动司法公正。

三、创新服务,奉献人民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将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和使命。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时,检察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促进协作合作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机构,需要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促进协作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协作合作,加强对公民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沟通交流,搭建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取得了许多亮点成果,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

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现就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浅谈刑罚执行监督

浅谈刑罚执行监督

1 监 督的法 律不健 全 。法律 对监 管活 动的监 督基 本上没 有涉 及 , . 1 没有形 成 刑事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对刑事实体法 、 刑事程序法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 却 把刑事执行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在《 刑法》 刑事诉讼法》 , 刑法》 刑 和《 中 而《 和《 事诉讼法》 也没有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作 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刑诉法 第 28 0 条规定 : “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但判决生效后, ” 何时送 达执 行机 关法律没 有作 出 明确 规定 , 机关 执行 无据 , 督机 关 无据 监督 , 执行 监 成 了监 督 的真空 , 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不利 ’ 1 监 督手段 不力 。现行 法律规 定 , 2 当检察 机关 发现 执行活 动 中有违 法行 为 时, 除可立案侦查外, 还可发出检察建议和《 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末明确规定 ; 这种“ 建议” 通知书” 和“ 的法律效力, 也术规定监管或执行机关拒绝接受或拒 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受到严重削弱, 使执行监督在 一 程度上流于形式, 以 是 难 保障执行活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检 察机关 发 出“ 议” “ 知书 ” 建 和 通 一般 郜是 执行 违法 行为 发生 后 的事后 监督 , 这 就易导 致检察 机关 难以发 现执 行违 法行 为 、 以对刑 捌执 行 活动进 行事 前 难 或同步监督, 从而较大程度地滋生了刑罚执行 中的司法腐败和侵害被执行对 象 合法 权 益的现 象 。 1 监督 过程 中存 在缺 位错 位 。刑罚 执行 监督 应 是对 执行 活 动从 开始 到 . 3 执行 完毕 的全过 程 、 方位 的监督 。 由于法律规 定 的监督 方_= 全 但 I的滞后 性 、 _ l 不 科学 胜, 措施 的软 弱性 , 别是 对 减刑 、 释 、 监督 特 假 监外 执行 等刑 罚 变更 执 行 调查 研究 。 从 物 质上 保 障刑罚 执行 监督 的顺 利开 展 。监所 检察 部 门要通 过大 力查 缺乏有效可操作的规定 ,使检察机关的诉 讼监督不能贯穿执行活动始终, 难 以发挥 应有 作用 。如刑诉 法第 2 2 2 条规 定 :人 民检 察院认 为法 院减 刑 、 释 办监管场所的司法腐败案件 , “ 假 提高 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 , 在人民群众中 争取到当地党委、 政府 的支持 , 以保证充足的办公 、 办案经费 的裁定不当, 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 日以内, 应 向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纠 树立 良好形象 , 岗位津贴。上级检察机关应在经费的政策上对驻所检 正意 见。 民法 院应 当在 收到纠 正意 见后一 个 月以 内重新组 成合 议庭进 行 审 以及干警的生活补贴、 人 理, 作出最终裁定。” 而犯罪分子的减刑 、 假释由中级人 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 察T作予以倾斜。 从规章制度上确保刑罚执行监督的公正性。 根治顽症、 堵塞漏洞, 最有效 行审理。其审理后的裁定结果 , 是否除当、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中级人民 应 在同一检察 法 院的 同级 人民检 察院进行 监 督 , 样对 执行 机 关实 行监 督的基 层 人 民检察 的方式就是建章立制。如驻所检察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 这 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 把驻所检察公开化。同 院, 却对裁定的正确 、 恰当与否无权进行监督, 无形造成有监督权 的机关不知 室任职不应超过五年的制度 , 时, 监所检 察人 员在 工作 中必须 以监督 者 的 身份 自重 , 自觉保 证 监督 的独 立 情 , 的无 权监督 。 知情 性, 与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 防止和杜绝被同化。 综上建立科学机制强化监督 2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的对策 21 增强 认识 , . 高度重 视刑 罚执 行监 督工作 。 我 国刑事诉 讼监 督 中因受 “ 在 重 功能: 一是强化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功能。1明确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 , ) 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和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裁定工作 审判轻执行”“ 、 重打击轻改造”传统思想影响使刑罚执行监督成为其薄弱环 包括对减刑 、 2监所检察人员参加执行机关对减刑 、 假释、 监外执行的审核 节。 要改变这—状况, 首先, 必须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到, 刑罚执行监督不仅是 进行同步监督。 ) 对 监管场 所进 行监 督 , 包括 对公 安机 关 执行 管 制 、 夺政 治权 利 监外 执 活动, 而且 剥 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刑、 假释条件 、 监外执行或不具备法定情形的 , 应提 ) 全面掌握被监管人员的隋况及 行等 的监督 , 同时包 括对法 院执行 的监 督 。 第二 , 执行 监督不 仅 是对某 阶 出建议。3建立与在押人员的随时约谈制度, 刑罚 段 的监督 , 全过 程 、 方位 的监 督 , 所检 察 监督 则将 有 力地保 障 法律 最 是否有 体 罚虐待 罪犯 等违法 情况 发生 。 ) 执行工 作实 行派驻 检察 室与监 管 而是 全 监 4对 对监管单位执法实行动态监督 , 避免” 暗箱操作“ 及超期羁押 后 的统一正 确实施 ; 三 , 第 刑罚执 行监 督应 该是对 所有 刑罚 监督 , 检 察机 关 机关微机联网, 从 ) 监督 工作来 看 , 包括 无罪 与免 除刑 罚 的监 督 , 加强 对 减刑 、 释 、 外 就 现象 发牛 。一是 强化 检察机 关 纠正违法 的功 能 。1加大 落实 硎 事执行 监督 还 要 保 关于 《 检察 建议 》 《 和 纠正 违法 通知 =》 力 规定 的力 度 。对 监 管或执 行机 }效 § 医 、 予监 外执行 的监 督力度 , 暂 纠正违 法现 象 , 防止 徇私 枉法 , 以钱抵 刑 , 法》 办关 2赋 系案 、 隋案等现 象 的发 生 , 保刑罚 执 行到位 ; 强对 职 务犯罪 刑罚 执行 关 拒绝 接受 或拒不 纠正 错误 的行 为追究 其法律 责任 。 ) 予检察 机关提 请惩 人 以确 加 的监 督 , 罪犯 的量 刑 、 、 考 察等 方 面进行 逐 人逐 案 清理 , 从 投牢 缓刑 纠正 违法 戒权, 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时, 检察机关有权提请执行人员 现 象 , 打击 的效 果不 减 ; 强对 缓 刑 、 释 、 就 医 、 制 、 夺政 治权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惩戒。i是强化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功 确保 加 假 保外 管 剥 利 等 “ 人 ” 察管 理 , 格 条件 , 格 程序 , 格 手续 ; 五种 的考 严 严 严 加强 对 留所 服刑 能。1积极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 ) 建立公 、 人 员 的严格 管理 , 不符 合规 定 的 留所 服刑 人 员 决 不能 留 , 凡 尤其 是 看守 所 检 、 、 法 司联席 会议 制度 , 对刑 罚执 行 和监 督工 作 易发 生 问题 的环节 , 出有 提 在接到交付执行通知后,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走 , �法 Nhomakorabea 天 地

检察院 年度工作总结

检察院 年度工作总结

检察院年度工作总结检察院年度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团结一心,克服重重困难,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以下是我们年度工作总结:一、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检察院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职,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深入开展公益诉讼,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宁稳定;加强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督检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素质。

我们检察院注重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等措施,全面提高了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推行电子化办公、建设智能化办公系统、优化工作流程等举措,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我们检察院坚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明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总之,过去的一年是我检察院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一年,我们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发扬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寇从清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但社区矫正中存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监督工作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责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同步监督等途径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刑罚执行改革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加,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紧迫性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1]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的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步通过立法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

[2]我国于2003年7月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又将河北省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

体现在:(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202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通用3篇)

202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通用3篇)【篇1】202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法律没有具体的方式规定,笔者拟从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方式原则方面进行梳理,并就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体系,谈点初浅的看法,以期促进检察实践工作。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原则的概述监督方式决定监督效果,我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应以监督实践需要为依据,并结合促进执行与监督纠错职能,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则:(一)支持和规范执行原则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法的实现是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什么都不是。

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执行活动的公正高效,因此,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其首要出发点应是在监督之中实现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只有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当事人穷尽了救济途径后,检察机关才应发挥其监督和纠错职能,以规范执行活动。

(二)事后监督原则执行行为分为执行裁判和执行实施,当前对于执行裁判行为实行事后监督, 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而对于后者则有不同意见,主要是对现场监督这一检察监督方式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在现场监督方式中,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只要执行行为发生,如滥用职权执行行为,就应依法监督;也只有执行行为发生后,检察机关才能采取相应监督手段进行纠错,故现场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仍属于事后监督原则的范畴。

(三)效率性原则民事执行是要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获得快速保护,其价值取向侧重于效益,效益决定了公正的实体结果能否实现。

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推进执行部门的执行效率作为监督的重要目标,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消极、拖拉、懈怠等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推进民事执行的高效运行。

(四)有限监督原则执行部门对生效民事裁判实施执行活动是其法定职责,不应受任何非法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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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制度,强化监管场所监 

◆邹洪斌 孙永钢 
督。一是实行看守所在押人员台账登记 制度,随时了解其所处的诉讼环节和办 案期限,落实提前预警、到期催办制度。 对久押不决案件,全面了解案件进展情 况,对羁押超过三年以上未决案件,如 实向有关办案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报 告,督促办案部r-J#11快办案进度。二是 实行检察官约谈和日常谈话等制度,帮 助在押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需求,维护其 合法权益。在监区内外设置检察宫信箱, 受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 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三是实行驻所 检察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改 进建议。对因病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在押 人员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 的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近年来,抚 
宁区看守所未发生一起在押人员非正常 
死亡等安全事故。 
(二)依法规范,强化监外执行监 
督。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较多,住所分散, 
管理难度较大,易发生脱管、漏管的情况, 
将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监督向及时常态 
监督转变,经常深入乡镇、管理区、街 
道办事处,了解司法局(所)社区矫正 
工作,检查社区矫正人员上站和活动情 
况,对监管上的失误和违规行为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避免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方面,严格监督,通过开展集中清理 
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等专项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管人员,建议有关部 

在具体的语境中掌握沟通的技巧。其次, 家长应让孩子有更多说的机会。家长可 以让孩子谈一谈学校的生活,说一说今 天最快乐的事情是什么,说一说最不愉 快的事情是什么,心里有什么样的感受, 孩子说得好,家长就要及时给予表扬, 增强他的自信心,使孩子更乐意与家长 沟通。 四是家长要赏识孩子,学会换位交 谈。因为容易用成人的眼光来看待孩子 的所作所为,所以往往不轻易将赞扬给 予自己的孩子。与孩子“谈不来”的家 长十有八九说不出自己孩子的长处,而 
对子女的种种“不是”却能娓娓道来。 其实,道理很简单,有谁会愿意与一个 并不赏识他的人交谈呢?孩子更需要鼓 励,孩子更需要表扬,如果我们不是以 成人的标准,而是从孩子的角度来看待 孩子,你就会发现孩子身上有许多的闪 光点,有许多值得我们称赞的地方。孩 子得到了肯定,他们会更加的自信,也 更加乐意与家长交谈,沟通水平也就会 自然的提高。 在与孩子沟通中,学会换位交谈也 很重要,受其身心发展水平的制约,孩 子在与家长交流过程中,他们的谈话方 
式,他们的思维、想象,以及他们的兴 
趣爱好等都与家长存在较大的差异。具 
体表现在交流过程中的倾听、理解、表 
达能力等方面,这种差异在客观上影响 
了孩子与家长沟通的顺利进行。因此, 
家长应学会站在孩子的角度,换角色思 
考问题,从孩子的立场出发,充分去体 
验孩子的内心感受,做到“童心未泯”, 
真正成为孩子的知心朋友。 

公民与法治l 2018.3下 
门对其撤销缓刑,予以收监。另方面, 
依法履职,及时纠正超期服刑等问题, 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三)沟通协调,强化羁押审查工作。 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动态,对患有严重疾 病不宜羁押的在押人员,在听取狱医意 见,审查其病例、就诊情况后进行评估, 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加强与 侦监、公诉及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 协作,充分听取承办人对案情的分析意 见,达成共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此外,积极受理律师和亲属的 审查申请,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调解疏导等,综合评判在押人员有无继 续羁押的必要,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查办案件,强,fY3-A行监督效果。 把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 为重点抓手,彰显执行监督实力,强化 执行监督效果,对净化执法环境、规范 执法行为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三个“问题”说明刑事 执行检察工作有待改进 近年来,抚宁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 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对新形势、 新任务、新职能、新要求,还存在一些 有待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一)监督工作有待深化。在传统 监所检察工作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转变 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需进 一步调整整合,积极探索,以促进监督 工作全面协调开展。同时,修改后的刑 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 监督职责,由于各种原因,抚宁区检察 院尚未有效开展相关工作,造成部分监 督职责履行不到位。此外,人员配备不足, 年龄结构老化,业务素质还需提高等问 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 展。 (二)协调机制有待完善。检察、 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尚未建 立有效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导致信息 沟通不畅、衔接不够,易出现执行脱节、 监督不及时等问题。网上协同办案平台 建设滞后,检察院与派驻检察室、社区 矫正机构未全面实现信息联网,法院与 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信息方面相互交流 不够,检察院难以掌握各环节的执行信 息,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度较大。 (三)监督手段有待强化。在实际 工作中,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刑事执行检 察职责的主要手段,所发出的检察建议 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有时存在执行机关 不及时回复、不及时整改的情形;有时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检察机关 需要的相关资料,造成检察监督作用弱 化,缺乏强制力。 三、三项“措施”推动刑事 执行检察工作不断进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保障刑事执行 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抚宁区检察院要 及时把握新形势、新任务,依法履行刑 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在 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刑 事执行领域的公平正义。 (一)全面深化检察监督。一是强 化队伍建设。积极向上争取支持,解决 机构、编制、人员问题,加强刑事执行 检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 量,强化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干警办案 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突出监督重点。 府院天地I法治巡监.|蜀_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会同司法行政 机关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完善对社 
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的方 
式、措施和程序,防止和纠正脱管、漏 
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财产刑、 
强制医疗等执行领域的监督,切实做到 
“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将每个监 
督对象、所有执法环节、各个监管场所 
都纳入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规范化、 
常态化。三是强化司法保障。坚持监督 
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充分保护刑事被执 
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督,拓宽渠道 
听取被执行人及律师的意见建议,依法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的诉讼权利。 
(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在加强 
内部监督制约与协调的同时,要处理好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关系,加强与刑 
事执行机关的沟通配合,健全完善备司 
法机关之间执行信息的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 
要共同推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多部门的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促进 
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检察监督效力。进一步 
增强检察建议的规范性、针对性,不断 
提高质量和效率。其他司法执行机关要 
切实重视区检察院依法发出的检察建议 
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采取 
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结果书面回 
复检察机关,同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 
管部门。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 
区人大常委会) 

2018.3下I公民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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