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意见表
金华市人民防空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知〖字体:大中小〗〖收藏〗〖打印〗〖关闭〗各县(市)人防办、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政策要求1、防空地下室类别确定。
在目前上级对各城市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市本级暂按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其中金东经济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双龙风景区可按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省人防重点城市和省人防重点镇暂按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若今后上级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2、战时功能等级核定。
根据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涉及的区域,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人员掩蔽,若功能调整须报市人防办根据区域情况统一确定。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按2.5%统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一般为6级。
九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面积修建的为6B级。
按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等战时功能修建的,其等级由市人防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3、项目应建面积核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符合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以达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目的,依照《金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金政发〔2004〕179号),应建面积作如下核定:(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主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若有裙房,则主楼部分按标准层修建,裙房部分按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执行;若首层架空,则架空面积也视作首层建筑面积)。
(2)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下实建地下室面积修建,与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使用直接相关的消防水池、泵房、配电房或发电机房、电梯井、物管用房等除外,为落实同一地块项目的应建面积而在地面建筑下方统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提高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战时防空、平时为发展经济和抗御自然灾害服务的双重功能。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人防建设规划,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做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
2.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3.参加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组织审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督促检查防空下室规划、计划和设计方案的实施。
4.负责检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
5.负责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6.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
7.负责组织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8.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
9.组织开发和推广有关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有关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的交流。
第四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贲修建,所需的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实行平战结合,在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前提下,尽量满足平时使用需要。
第二章建设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城市(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城)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直;易地修建确有困难的,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
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
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
1。
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
1。
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2。
1。
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2.1。
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2。
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
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2。
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
1。
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
0。
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
0。
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
0。
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
1。
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2。
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
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2。
1。
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2。
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
1。
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
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2.1.11 染毒区(非密闭区) airtightless 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 4 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2023年9月3日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平时使用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城市防灾相结合、合理布局与完善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防空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修建防空地下室;(二)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三)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其他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第壹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应当和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且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壹)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壹调配;(五)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且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壹)新建10层(含)之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之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二)9层(含)以下的,按照壹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壹款第(壹)、(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壹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1•【字号】皖政〔1994〕77号•【施行日期】199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21日皖政〔1994〕77号)现将《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
为了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应按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兼顾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省、市人防办公室是主管人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修建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参与地下室的竣工验收。
省、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标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建筑,原则上按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二)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旧城小区改造、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地面新建面积(不含第一项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国家机关兴建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教师住宅及中小学教学用房,下同),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地下人防工程
2、出入口通道设置90°的拐弯,并满足一定的通道长度要求。
工程防护设备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 进入室内的门称为防护密闭门。能阻 挡毒剂进入室内的门称为密闭门。其 组成为:
▪ 门扇:门扇开启能保障人员、车 辆的进出,关闭时能阻挡冲击波和毒剂。
防毒通道是具有通风换气设施的密 闭通道。形成防毒通道需满足如下两点:
▪ 防空地下室设有机械进风系统 和滤毒通风设备,在室外染毒情况下, 滤毒通风使室内能够维持一定的通风超 压。
▪ 在防毒通道内设有通风换气设 备,在超压排风过程中使防毒通道不断 通风换气,并将污秽空气不断排至室外。
—— 密闭通道和防毒通道
工程防护设备
防毒通道设置要求
▪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与排风口 相结合。
▪ 防毒通道内应设置能满足换 气次数要求的通风换气设备,而且在 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宜缩小通道容 积。
▪ 当主要出入口的防毒通道不 止一道时,其中仅要求容积最小的防 毒通道应满足换气次数要求。
▪ 设置在主要出入口的防毒通 道通常与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配合设 置。
▪ 脱衣室、淋浴室、检查穿衣室的 使用面积均宜按每个淋浴器3m2计;
▪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人员的 足迹交叉。
—— 洗消间与简易洗消间
工程防护设备
—— 洗消间与简易洗消间
简易洗消间宜与防毒通道合并布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满足规定 的换气次数要求时,设置单独的简易洗消间。其设置要求如下:
▪ 简易洗消区面积不宜小于2.0m2; ▪ 简易洗消间面积不小于5.0m2; ▪ 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设一道普通门,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最新版】
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渝 办发 [ 0 ]1 5号 21 1 2
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 府 , 人 市政 府有关 部 门 , 关单 位 : 有 为完 善我 市 城市 功能 , 提高 城市 防空 和 防灾减 灾 能力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 防空 法 》 《 、 重庆 市 人 民防空条 例 》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市政 府 同意 , 等 经 现就 规 范我 市 防空 地下 室 建设 和 防 空地下 室 易 地建 设 费 ( 以
( ) 空地下 室建设 的审批 。 三 防
1 民防空 行政管 理部 门( . 人 简称 民防部 门 ) 防空地 下室 建设 工作 主 管部 门 , 责 防空地 下 室建设 的审 是 负
批 工作 。主城 区 防空地 下室建 设 由市 民防办公 室负 责审 批管理 , 他 区县 ( 其 自治县 ) 防空地 下 室建设 由所在
证。
筑 面 积 修 建 5级 防 空 地 下 室 。
二类 区域 : 万州 区 、 陵 区 、 寿区 、 涪 长 江津 区 、 i 、 7 区 、 永J 区 合 1 南川 区、 盛 区新建 1 I I 万 0层 以下 或者基 础埋 深不 足 3米 的 民用建 筑 , 按照 地面 总建筑 面积 的 3 %修 建 6级 以上 防 空地下 室 。新建 l 0层 以上 或者基 础埋 深 3 以上 的 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首层建 筑面 积修建 6级 以上 防空地 下室 。 米 按
三类 区域 : 他设 防 区县 ( 其 自治县 ) 新建 1 以下或 者基 础埋 深不 足 3米 的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总建 筑 0层 按 面积 的 2 %修建 6级 以上 防空地 下室 。新建 l 以上 或者基 础埋 深 3米 以上 的民用建 筑 , 照地 面首层 建 0层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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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意见表
编号:功能等级〔2017〕第30号
建 设 项 目 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
工程 建 设 地 点 金华、义乌、东阳
建 设 单 位 金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设 计 单 位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标
准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面总建筑面积 279200m 2
地下室建筑面积
约211117m 2
(区间隧道除外)
居民住宅面积 0m 2 非居民住宅面积 279200m 2 应 建 面 积 约13927m 2
防空地下室面积 约14230m 2(折算15242m 2)
兼顾人防面积276284m 2
欠 建 面 积
0m 2
缴 费 金 额
0元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意见
依据人防法规政策和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经研究,该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意见如下:
1. 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工程11座地下站按兼顾人防要求设计,防护单元按一站一区间考虑,设置11个兼顾人防单元(其中义乌火车站兼顾人防单元因国铁站房调整方案未定,后期若技术上能做到兼顾的则继续按兼顾人防要求设防,若技术上难以做到兼顾的需提供依据并报我办研究同意后可不作兼顾设防),另秦塘站2座、横店高铁站1座共计3座地下站因技术上难以做到兼顾,故不作兼顾设防要求。
各兼顾人防地下站点按一般站点设防,其中金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地下站及区间隧道按防核6、防常6及防生化进行兼顾设防,义乌城区、东阳城区的地下站及区间隧道可按防常6及防生化进行兼顾设防。
兼顾人防单元与周边已经建设或者规划建设地下空间需加强互联互通,并按规范和规划要求设置连通口或者预留结构连通口,其中金华站、金华南站、义乌站、横店高铁站做好与相应高铁站站前广场地下室连接。
2.本工程除兼顾站点以外的其它区段地面民用建筑,如高架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内地面民用建筑(如综合楼、食堂公寓)等建筑面积,需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车辆基地、停车场有关生产房屋若明确功能为工业厂房的不需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应建面积共计约13927 m 2。
另外,秦塘站2座上盖物业项目另行开发,需单独落实结建政策;横店高铁站1座系高铁建设项目另行开发,其站前广场需另行落实人防政策。
拟同意上述应建面积统一在指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综合楼两处规划修建地下室项目中修建,实建面积约14270m 2(折算面积15242m 2);其中轨道控制中心修建10270m 2(折算面积11242m 2), 包括1个一等人员掩蔽单元、2个二等人员掩蔽单元、1个人防物资库和1个五级区域电站,塘雅车辆段综合楼地下室修建2个二等人员掩蔽单元约4000m 2。
若后期整个项目因设计深化调整,导致应建面积增加且上述实建面积不够的,视应建面积增加数量,在塘雅车辆段综合楼地下室增设1个队员掩蔽部或者1个人防电站。
上述人防单元面积数据为预审数据,可按有关规定在深化设计时作进一步调整。
备 注 1、若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发生重大变更调整,须报人防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2、应建面积计算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报批时执行的人防结建政策为准。
确认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