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正式版
合同制定规范格式

合同制定规范文件编号:生效日期:受控编号: NW502201 修改状态:版次: Ver 2.1 密级:秘密附录 37 正文 9 28 总页数批准:孟莉审核:卢朝霞编制:刘凯风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目录目的 1.1. 使用说明2. 术语和缩略语①计算机软件合同 3.1②计算机软件合同3.23.3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4. 规范内容①条款说明计算机软件合同 4.1②条款说明计算机软件合同4.24.3计算机硬件合同条款说明4.4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条款说明4.5培训条款条款说明4.6其他注意事项引用文件5.①附录一:计算机软件合同②附录二:计算机软件合同附录三:计算机硬件合同附录四: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附录五:技术协议书附录六:培训协议书附录七:东大阿尔派提供的培训课程简介1. 目的规范公司与客户签定合同的内容和模板形式。
2. 使用说明本规范只对合同书中内容较多和易出现分歧的条款加以说明,以规范这些条款内容的调整和确认,未加说明的条款为一般性条款,所有条款的调整和确认须得到相关部门审批。
3. 术语和缩略语①:包括标准软件以及相关培训、技术支持内容的合同。
如计算机软件合同3.1 SEAS、UO、NETEYE等。
即产品合同。
②:包括技术开发软件及其系统集成的合同。
即工程软件合同。
计算机软件合同3.2计算机硬件合同:专指系统集成项目中硬件设备的购销合同。
3.3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包括系统集成、安装联调、技术支持等内容的合同。
3.4NAS:沈阳东大阿尔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54. 规范内容①条款说明计算机软件合同 4.1第一条:合同内容:1)软件系统名称即我公司软件产品名称,销售人员应在此条款中就软件名称、版本、用户数、模块、功能描述等详细说明。
2)如有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要求,应在此条款中详细说明。
3)客户如有培训要求,应参照4.5填写,在此条款中应对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外来文件清单(已做好直接打印出综合部留存)

外来文件清单JL4.2.3--05文件编号文件名称收集日期使用部门保存期备注主席令第33号产品质量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15号合同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28号计量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65号劳动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6号消防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46号建筑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工信部2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国务院令第18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J116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YD/T 926.1-2009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SJ/T30003-93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 50526 -2010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 9361-88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A371-200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技术要求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 6650-86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EIA/TIA 568商业建筑通信布线标准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GB/T 50312-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12.6.20各部门版本有效期记录人:综合办公室审核人:苏全旺。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
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规[2000]821号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厅、局、办),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我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印发后,又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
经有关专家、企业的多次讨论修改,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颁布后,又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执行。
二OOO年九月五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一级资质: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亿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300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6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 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备案单位名单
杭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三级
Z3330020090623
浙江省
123
浙江广厦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
Z3330020090624
浙江省
124
杭州万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Z3330020090625
浙江省
125
杭州科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Z3330020090626
浙江省
126
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波泰无线电频谱技术研究所
四级
Z4110020090541
北京市
41
北京鑫干线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Z4110020090542
北京市
42
北京奥特美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级
Z4110020090543
北京市
43
新疆迅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四级
Z4650020090544
新疆
44
宁波市凯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
Z3110020090532
北京市
32
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三级
Z3110020090533
北京市
33
亿阳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三级
Z3110020090534
北京市
34
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三级
Z3110020090535
北京市
35
中讯计算机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三级
Z3110020090536
上海市
113
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三级
Z3310020090614
上海市
114
(完整word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检查记录
编码:JL-8.2.4-05
客户名称:
供货单位:安装日期:年 月曰
项目
要求
方法
检查结果
抽查百
分数
设备
1安装位置
合理
现场观察
正确
不正确
5%〜
10%
2安装质量
牢固、整洁、规 范、设备水平无 斜
现场观察
良好
不好
3线缆连接
线缆布施合理、 规范
现场观察
符合要求
不符合
要求
4设备型号、 数量
符合
现场实际检 查
符合
不符合
100%
5通电
工作正常
现场通电检 查
正常
不正常
6内置电脑
配置符合要求, 能正常启动进 入操作系统
现场实际检 查
符合
不符合
7画面质量
全高清1080P
现场实际检 查
符合
不符合
验收结论
合格
不合格
施工验收组人员签名: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注:年—月—日至年月日已通过测试运行
系统集成过程管控程序
系统集成过程管控程序1.目的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含安防工程)的提供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过程的控制和确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防护、放行,服务交付活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过程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
3.职责3.1.项目部负责制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计划,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过程控制。
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所需的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的控制。
项目部负责产品验证。
3.2.项目部负责下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文件。
3.3.项目部项目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实现;编制必要的作业指导书,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和售后服务工作。
4.工作程序4.1.获得表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性的信息1)市场调研2)合同;3)技术标准、技术协议;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策划输出:项目实施方案;4.1.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性信息的提供与获得1)销售部应将所签订的合同及其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信息及时整理并控制,具体按《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控制程序》执行。
2)销售部应将技术标准、技术协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关规范、图纸及其它要求等信息及时提供给项目部。
4.2.在项目开展时,获得相关作业指导书,使用适宜的设备开展项目活动,,并获得和使用监测设备对策划的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
4.2.1.客户合同确认后,由项目部经理组织项目组,指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合同要求的项目活动。
软件开发过程控制见《软件开发过程控制规范》。
系统集成的过程控制见《系统集成项目安装交付控制规范》。
4.2.2.产品交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完成后,提交客户验收,由客户给出验收报告。
4.3特殊过程的控制只有通过过程确认,以证实过程能力。
适用时,这些确认的安排应包括:a.对过程规定评审和批准的准则,执行7.1开发实现的策划的有关规定。
b.对所使用的设施的认可,包括设施能力(安全性、适用性)及维修保养有严格要求,并保存维修保养记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及计算机软硬件运维服务流程
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流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定义 (2)第一条适用范围 (2)第二条名词解释 (2)第三章项目准备 (2)第三条安全集成项目售前阶段 (2)第四条任务 (2)第五条需求调研分析的内容包括 (2)第六条项目投标 (3)第七条项目签约 (3)第四章项目初期 (3)第八条深层勘察施工现场 (3)第九条确定项目知悉人员和范围 (3)第十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 (3)第十一条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 (3)第五章项目准备阶段 (3)第十二条采购计划、设备采购到货 (3)第六章项目实施 (3)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要求 (3)第十四条项目实施的任务 (3)第十五条设备安装调试 (3)第十六条客户沟通 (4)第十七条执行项目变更 (4)第十八条技术交底 (4)第七章项目售后阶段 (4)第十九条售后服务阶段 (4)第八章项目收尾阶段 (4)第二十条项目测试 (4)第二十一条项目初步验收 (4)第二十二条项目试运行 (4)第二十三条组织竣工验收 (4)第二十四条提交竣工文档 (4)第二十五条项目内部评审 (4)第九章风险管理 (4)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 (4)第二十七条风险识别 (5)第二十八条风险防范 (5)第十章项目变更及确认 (5)第二十九条项目设计变更 (5)第三十条项目合同变更 (5)第一章总则为适应现代生活中网络化的工作环境,在从事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防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过程中,明确工作责任,保障安全设计、施工,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第一条适用范围1、硬件工程:除纯硬件销售之外的硬件项目,包括网络安全设备安装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监控产品的安装工程等。
2、软件工程: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项目及代理软件,包括案件查询、门户网站、网络管理、准入控制、补丁分发等。
3、综合性工程:划分为硬件分项工程、软件分项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条名词解释1、业务经理:在项目施工前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完成项目的前期安全及建设需求调研分析,从项目的前期公关、跟踪,直至项目的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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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LOGO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正式版The promotion and use of contracts can promote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in-depth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正式版说明:合同的推广和使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发展,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快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节奏。
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鉴于甲方有意为其公司_________(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所需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
甲乙双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1.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化系统、信息系统、系统、项目等词除另有指明外,均指本合同项下由甲方投资,乙方承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里程碑是指乙方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集成中,在技术上和项目过程中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工作。
3.商业秘密是指甲、乙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和技术资料等,或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4.工作日是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5.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它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关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甲方所需信息系统及原有信息系统1.甲方所需信息系统描述甲方为其_________(公司经营的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处理的业务对象为_________(财务、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交易数据处理等);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要求、主要功能和目标为_________。
2.甲方原有信息系统描述甲方原有的系统_________(技术设备名称)_________(计算机信息系统名称)为_________(财务、客户资源管理、仓储管理等),其主要功能是_________。
乙方将按照甲方要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对原有系统进行集成,向甲方提供其要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已有系统的设备和软件见附件_________(其中注明:选用的设备与软件,未注明的设备与软件在建立的系统中不予利用,或由甲方自行处理)。
甲方保证对选用的设备与软件有继续使用和/或升级的权利。
(注:如甲方无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将建立的信息系统与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是互相独立的,则本条可免填写)三、乙方所提供/代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方将依据甲方的需求,并根据甲方业务的描述情况向甲方提供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硬件系统:乙方所提供/代购的硬件系统设备为_________(生产厂商)所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该硬件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见附件_________。
2.软件系统:2.1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系统名称)。
其中(1)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属于乙方所拥有的软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乙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人开发的软件为_____________。
2.2 集成的软件系统分为_________个子系统,包括_________子系统、_________子系统和_________子系统,与_________(甲方原有系统)共同构成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集成。
该软件集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_________。
该软件集成系统的名称、功能、等级、规格、版本、价格等相关情况见附件_________。
3.集成范围3.1(1)以上条款所约定的硬件和软件;(2)前款所描述的甲方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3)前款所描述的甲方业务流程及相关功能。
3.2 乙方在集成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时,除甲方明确表示需依照合同由乙方升级且可以不予保留其原有功能之外,乙方不得由于集成了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而损坏其原有功能。
(本款供选择)4.信息系统的目标信息系统的整体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_________(经营、管理等)系统的要求,应达到_________(正确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等)的技术指标。
四、信息系统的开发、进度与管理1.本信息系统的交付日期与进度本信息系统集成交付的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整体信息系统工程分为_______个里程碑阶段,每个里程碑项目完成后,均应依据附件_________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
甲方将按本合同第_________条规定进行付款。
乙方采用的检测标准不得低于_________(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
其具体规格、检测标准、阶段和进度、交付时间与地点、付款方式等见附件_________。
2.项目管理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和通讯方式见附件_________。
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也可以指定第三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的成员应该能够符合项目的要求。
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如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另一方应该及时审查更换方提出的书面建议。
双方应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此项更换。
3.信息与资料的提供: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充分沟通。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甲方现有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对该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
对此甲方应该予以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甲方对建立的信息系统功能和目标的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如甲方对乙方完成本合同所需的甲方所有的信息和资料不予提供,由甲方承担不予提供的损害后果。
4.需求与需求分析4.1 甲、乙双方将根据第_________条款中甲方为其业务建立的信息系统及其所需功能的描述和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共同制作需求分析。
甲方在提交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时,可以就其中所涉及的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或征求意见,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4.2 乙方在获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完成需求分析书。
该需求分析书经甲方认可,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和详细设计说明书5.1 乙方在取得了甲方所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将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功能、目标与上述需求分析书,在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需求说明书,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概要设计说明书,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
以上三项完成后,均应提交甲方审核。
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对其中所描述的信息系统的适用性、需求性和使用性等进行审核。
甲方应分别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需求说明书的审核,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完成概要设计说明书的审核,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审核。
如甲方认可上述文件的,则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有异议,则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提交乙方复审。
如乙方认为不构成问题,则应向甲方予以解释;确有问题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甲方审核。
甲乙双方将重复此程序,直至双方一致认可签字。
5.2 甲方对上述说明书的签字认可,仅代表对上述说明书中信息系统的适用性、需求性、可用性、_________等的认可。
甲方并不对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如说明书在今后出现任何与乙方设计所相关的技术问题或进行技术调整,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5.3 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乙方则可以相应顺延交付日期。
如该延期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5.4 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和详细设计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6.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环境提供: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
乙方应依据工程的进展,在甲方提供相应施工和安装环境所需的合理时间之内,提前____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
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进度报告:乙方应于每月/季度终了的20/_________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书面的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或里程碑计划执行情况、已完成的开发项目、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的情况、本项目的预期效果、人员配置情况、有无项目变更及/或变更情况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如有重大问题或重要变更发生,乙方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
乙方也应当在7/_________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
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甲方不能及时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7/_________工作日内回复乙方。
8.第三方监理: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作为本信息系统项目的监理。
如甲方指定了第三方作为甲方的监理,依甲方的授权,该监理享有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甲方同等的权利,以监理本项目进行。
监理方应拥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行使其监理职责,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监理。
9.转包与分包: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禁止转包。
如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_________等非主体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应依据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项目变更为了维护和兼顾各方的利益,确保信息系统的质量,_________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合理地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的某些部分的建议,包括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提高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
为此,双方同意:1.甲方应当将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书面回复,其内容包括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