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改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完善我国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之思考

乎是 高校 行 政 结 构 的 微 缩 版。 学 校 职 能 部 门负 责
人、 行政 管理人 员 占 了该 委员会 的大 部分 人选 , 教师
权等合法权益, 出申诉” 提 的权利。《 管理规定》 5 第 条也规定, 学生享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权、 财产权 等 合 法 权 益 , 出 申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提
1 受理 申诉 的 范 围狭 窄 . 对 于 申诉 事项 , 管理 规定》 6 《 第 0条 明确 规定学 生 申诉 处理 委员 会 只“ 理学 生对取 消入 学资格 、 受 退 学处 理 或者 违规 、 纪处 分 的 申诉 ” 违 。显 然 , 理 申 受 诉 的范 围过于 狭 窄 。 因为 根 据 《 育 法》 4 教 第 2条 的 规 定, 生 也享有 “ 学校 、 学 对 教师 侵犯 其人 身权 、 财产
6对 学生 申诉期 间暂 时权利 的保 护缺 失 .
对 于 高校 作 出 的退 学或 开 除 学籍 的 处分 决 定 ,
条 ) 规定 了学 生对 处分决 定有 异议 的 , 以在 接到 仅 可 处 分决 定 书之 E起 5个 工作 日内, 申诉处 理委 员 l 向
会 提 出书面 申诉 , 员 会 进 行复 查 , 委 并在 1 5个 工 作 日内将 复查 结论 告 知 申诉 人 。其他诸 如委 员会 如何 处 理 申诉 、 处理 过程 中 申诉 学 生是否 参加 、 是否公 开 进 行或 举行 听证 等关 键性 的程 序规定 尚付 阙如 。处 理 申诉 时遵循 什 么 程 序 非 常重 要 , 至 可 以说 是 申 甚
何保 障 申诉 决定 的公 正性 , 而有 效 地 维 护 学 生 的 从
作者 简介 : 韩兵( 9 6 )男 , 17 一 , 安徽舒城人, 庆邮 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重 博士, 研究方 向: 行政法学、 高校 法治 ; 谢佳( 9 1 18
结合你所知道的事例,简述一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等_刘文华

结合你所知道的事例简述一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权利。
国家教育部早在2005年即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申诉制度中涉及的申诉主体、申诉范围和处理机构、程序都做了明文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对于学生申诉制度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学生对学校做出的1)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2)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等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应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学生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对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3)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学生申诉处理

学生申诉处理一、背景介绍学生申诉处理是指学生对学校或教师的某些行为、决策或处罚等不满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的过程。
在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申诉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能够保障学生权益,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二、学生申诉的种类1. 学业方面的申诉:包括考试成绩、论文评分、毕业论文答辩等方面的不满意情况。
2. 行政管理方面的申诉:包括学籍管理、奖励与处罚等方面的不满意情况。
3. 教育教学方面的申诉:包括教师授课质量、教材选择等方面的不满意情况。
4. 校园生活方面的申诉:包括宿舍管理、饮食卫生等方面的不满意情况。
三、处理流程1. 学生首先应该向所在学院或班级相关负责人反映问题,并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2.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学生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3.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4. 如果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提出复议或上诉。
5.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处理机制,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处理流程。
四、注意事项1.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以便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2. 学校在处理申诉时应当保证程序合法、程序公正,并严格保护学生权益。
3.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理智,避免情绪化行为影响问题的解决。
4. 学校应当及时公布有关申诉处理流程和政策,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五、结语学生申诉处理是高校教育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可以保障学生权益,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因此,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教育环境。
吉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01
•【字号】吉教联〔2019〕44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教联〔2019〕44号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等九
部门制定《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8月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5268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91.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促进群众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根据《省直非常设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吉厅字[2004]1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由省政府办理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代表省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主要工作职责为: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及其他复杂疑难信访问题,指定或落实有关行政机关办理;负责复核案件的审核备案;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很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复查复核工作失职读职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建议。
二、工作程序(一)接收复查复核申请,接待来访群众,解答相关问题。
凡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对决定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送达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
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吉林警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教育部关于同意长春大学光华学院转设为长春光华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长春大学光华学院转设为长春光华学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教发函[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长春大学光华学院转设为长春光华学院的函(教发函[2013]8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长春大学光华学院转设为长春光华学院的函》(吉政文〔2012〕133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长春大学光华学院转设为长春光华学院,学校代码为13600;同时撤销长春大学光华学院的建制。
长春光华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春光华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长春大学与长春康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办学合同暨过渡期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吉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
重大违纪学生处理处置规定一、总则1.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大违纪行为4. 重大违纪行为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影响恶劣,如严重作弊、偷窃、诈骗、斗殴等;(3)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传销等非法活动;(4)其他严重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5.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发现违纪行为后,相关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2)学院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3)学院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4)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处理措施;(5)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申诉途径。
四、处理措施6. 学生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7. 具体处理措施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五、申诉与复查8.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9.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六、其他10.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制度的实质问题作出具体而详尽 的规定 。如 , “ 学生 申诉 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申委 ” 学 )如何设置 ?其 人员
构成 比例 如何 ?特别 是 学 生 和未 兼行 政 职 务 的教 师 代 表应
行深入分析,并借鉴相关经验 ,尝试提 出解决对 策。以更
好 地 保 障 学生 的合 法 权 益 。
占多大比例?其在校内 的身份和地位是什 么? “ 申委” 学
和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有 无 权 力 直 接 变更 学 校 的处 分 决 定 ?
… …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 决对策
问 题 一 : “ 申委 ” 如 何 设 置 7人 员 组 成 是 否 公 正 、 学 合理7
新 《 规定》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说 明。
收 稿 日期 :2 0 — 1一 2 05 l 4
作者简介 :尹力 ,北京师范大学教 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教育学博士 ;黄传慧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
研 究所 硕 士研 究生 。 ( 京/ 0 8 5 北 10 7 )
本文是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t 课题《 - ̄” - - 高等学校 学生权利厦其保护研究》课题批准号 C C A 36 ) ( G z O O6 成果之一。
根据 《 教育法》和新 《 校 外 申诉两 种 渠道 。但在 实 践 中 ,学 生 的校
外 申诉渠道却很不顺 畅。刘路诉大连外国语学 院案④ ( 以
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这就使得 《 教育法》 中的 “ 有关部门”在高校里有 了具体的指称 ,也将改变学
的 一项 重 要 制 度② .但 由 于其 规 定 的 原 则 性 和 模 糊 性 ,使
受理学生 申诉 9起 .而 9 申诉的处理结果都是维持原裁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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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吉教学〔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吉林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吉教学〔2020〕16号
各普通高校:
鉴于我省普通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研究,现将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主任:许世彬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杨勇长春师范大学副校长
委员:宁宝忠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处长
杜昌军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副处长
丁洪浩吉林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
金昕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处处长
王超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处处长
赵树明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处处长
周文军长春工业大学学生处处长
田文波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处处长
吕海升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副院长
王文斌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主任
秘书:兰芳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四级主任科员
吉林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