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监管工作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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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化监管工作相关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附件:1.网格化监管工作培训制度

2.网格化监管日常工作制度

3.网格化监管信息互通及案件移送制度

4.网格化监管督查办法

5.网格化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6.网格化日常监督巡查表

附件1

网格化监管工作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网格化监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网格化监管培训工作应本着常抓不懈、讲求实效、统一安排、严格管理的原则,切实推行网格化监管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网格化培训实行分级、分批培训与集体培训相结合的制度,全体网格责任人全年参加各类网格化培训不少于4次。

三、局办公室和信息研究小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落实网格化监管学习培训工作,所制定的计划或具体培训工作情况按规定报市局备案。

四、培训形式:培训方法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培训学习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一)学习的主要方式是集体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按照网格化的要求学习掌握“三品一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息。

(二)召开研讨会。定期收集、汇总网格化监管工作文件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难等情况,结合执法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参加交流学习。

五、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执法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学习,应报领导批准,并做好考勤记录,对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个人必须做好补课安排。

六、为确保学习计划的落实以及提高学习质量、效果,局办公室要做好网格化学习培训的记录工作。

七、本局将网格化培训的考核情况与年终考核进行挂钩。附件2

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格化监管日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网格化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市局《关于印发网格化监管工作相关制度及巡查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实行网格化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关于落实2008年度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穗食药监花〔2008〕46号)按网格划分对相对人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重点,逐步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

第三条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片区清、人员明、主体清、状态明、责任清、任务明”的原则划分网络,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网格责任人和协管员、信息员“知情报情”的作用。

第四条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内容:

(一)日常巡查工作内容:

1、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

2、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按核准发证的登记和许可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4、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三品一械”质量、标签标识、广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发现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已退出市场的,及时向日常监管部门反映,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

6、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有权限的执法人员)或移送稽查科处理;

7、上级交办的其它日常巡查监管任务。

(二)违法线索的处理: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由网格化责任人负责检查,制作《网格化日常检查案件移交表》,移交稽查科。

(三)投诉处理工作内容:

对巡查中遇到的投诉举报或反映,具备现场处理条件的做好处理;不具备的要做好相关记录、上报工作。

(四)三品一械安全监管工作基本内容:

1、清晰掌握监管责任区内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2、及时落实与“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监管责任书和工作联系牌;

3、对责任区“三品一械”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其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条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形式:

(一)综合检查:指对辖区内的监管相对人(不含当年度新设立企业)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结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计划》实施全面检查。

(二)定期检查:指对下列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实地检查,新设立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责令限期整改企业;结案后整改企业。

(三)专项检查:指省局或市局组织的对特定对象或特定内容所进行的不定期检查。

(四)重点检查:指稽查科根据案件线索有理由认为监管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所进行的检查。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各网格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检查计划,将各种检查形式灵活运用、有机结合。

第六条网格监管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检查,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检查。

第七条检查结果分为:

(一)正常经营;

(二)已停产或歇业未办理注销;

(三)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未改正;

(四)查无下落;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根据检查结果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当场处罚(有权限的执法人员)或移交稽查科查处等措施。

第九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填写《网格化巡查情况登记表》,并由被检查单位盖章或签字,《网格化巡查情况登记表》应当保存2年。

第十条网格化监管人员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按相关培训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网格化监管工作情况考核依照各区网格化管理督查办法实施。

附件3

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格化监管信息互通及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各业务科室在网格化监管中的工作联系,保证监管信息交流畅通和涉案案件移送,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建立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互通、案件移送包括网格化监管工作中涉及到的各业务科室监管表格汇总上报、监管信息交流、违法违规案件移交等。

第三条落实联络人员。各业务科室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汇总统计科室内每个月网格化巡查记录。

第四条监管表格汇总上报。各业务科室联系人负责将监管表格信息汇总,填写《网格化监管月份统计表》,于每月25日前递交信息研究小组或办公室;信息研究小组或办公室负责每月汇总统计辖区网格化监管的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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