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3〕99号贯彻落实方案及措施打算

合集下载

煤矿谈心对话活动内容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煤矿谈心对话活动内容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煤矿谈心对话活动内容各煤矿:今年以来,山东全省煤矿企业连续发生5起生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被困井下。

分别是:1月9日,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事故原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断层附近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爆破工冒险作业,伪顶离层冒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到位。

1月19日,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

事故原因:采煤机司机违章进入机道清理碎矸,未按规定支设临时支护;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及时。

2月20日,莱芜市辛庄煤矿有限公司19煤层四采区主、副下山-250m贯通联络巷煤柱发生自燃发火。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四采区密闭施工质量不合格,通风系统不可靠,回风下山相关联通巷道长期处于微风状态,导致联络巷煤柱自燃发火。

3月9日,山东能源新矿集团华丰煤矿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对现场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采煤机运行期间违规进入工作面炮采段;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采煤机停放位臵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未严格按循环作业程序施工,对职工违章行为制止不力;技术管理不到位,工作面长度增加后未及时增加综采支架,两种类型的支护和采煤工艺共存于同一采煤工作面。

3月16日,济南民泰煤矿有限公司施工探煤巷时,打透废弃巷道,导致废弃巷道积水馈出,突水量约1500m³,造成-200米水平中央泵房主回路电缆短路,-200米水平中央泵房被淹。

受水威胁地点共有5人,4人安全撤离,1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向辖区煤监机构报告,自行组织抢救,应急处臵不力。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水文地质情况不明,对废弃巷道积水情况不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对采空区积水疏放不彻底;-200米水平中央泵房排水设施设备抗灾能力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的煤矿;没有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明确关闭目标和责任。

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关闭400处左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

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试点示范,分批实施,有序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目标,制定方案,强化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中,应妥善处理商业性煤炭探矿权问题。

非煤与瓦斯突出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可以整合到采矿权的,按资源整合方式整合;符合国务院规定转采条件的,按转采方式转采;不能整合又不符合转采规定的,原则上予以注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的具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分类指导、疏堵结合,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2020年,全省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退出。

同时结合湖北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择优保留部分有资源、有实力的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关闭退出对象(一)下列3类煤矿限期关闭:1.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2.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煤矿;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二)下列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1.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3.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4.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3【实施日期】2014.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整合重组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思路,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

(一)加快整合重组进度。

按照“一矿、一证(采矿证)、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经济实体”模式,鼓励矿井实施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已确定被整合的矿井应列入次年关闭淘汰计划。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整合重组主体企业对被重组整合对象的安全、生产、技术、经营等实质管控,加快实施资源整合和技改提升,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简化和公开煤矿整合改造、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相关审核审批事项办理和证照变更程序,明确办理期限。

(二)明确关闭退出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炭资源枯竭的;1年内2次发生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限期停产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开展升级改造、未实现正规开采或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或消除的。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正文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正文

二0一四年矿井水情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宁阳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宁煤行管[2014]37号文,关于转发市煤炭局《关于下发<泰安市煤矿水情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和泰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下发《泰安市煤矿水情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99号和鲁政办发[201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水情水害隐蔽致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水情水害超前预防,实现源头治理,遏制事故,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经矿委会研究制定:“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水情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成立水情水害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组长:负责隐蔽性致灾因素调查工作的指挥及安排、监督,负责整改所需资金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措施,重点负责隐蔽性致灾因素调查工作的跟踪、督促检查,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成员:主要根据整改工作的分工,进行普查,同时负责落实整改,保证整改质量达到要求。

2、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组长:负责水情水害普查治理工作的指挥及安排、监督。

负责整改所需资金的落实。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水情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水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重点负责水情水害普查治理工作及跟踪、督促检查,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成员:对水情水害进行全面普查,同时负责落实整改,保证整改质量达到规定要求,保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普查内容(一)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与收集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在雨季期间可能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河流、水渠、湖泊、集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积水量、流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沙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

(二)古井老窖的情况。

重点调查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煤矿的数量、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窖停采原因、井口处理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煤矿安全知识(安全管理)问答题库最新版

煤矿安全知识(安全管理)问答题库最新版

答: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答: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处于关键地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主要靠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地、自觉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义务。

答: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答: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答: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是否有完善的安全设施,直接影响到能否安全生产。

为保证安全生产,首先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这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必须做到“三同时”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条件。

答: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前提。

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落实事故责任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答:安全生产条件是保证生产的基础,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给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人身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因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答: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防止不安全状态下生产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到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大事。

因此,禁止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安全生产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过程,只有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持续性、经常性的检查,才能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到妥善处理。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 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 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 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雄县兴斌煤矿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的实施方案及打算编制:刘连国矿长:朱宏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兴斌煤矿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99号)文的实施方案及打算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矿矿春节后复工整改、生产、建设行为,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确保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实现。

根据镇雄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镇雄县2014年煤矿复工整改、生产、建设方案》的通知(镇煤发[201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工作方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加强对重要隐患源的动态监控管理,切实落实有效的隐患治理整改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防范和遏制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发生。

矿长要把国务院对煤矿行业的高度重视、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层层传递,抓好落实,想办法、出实招、重实效,使员工全方位、全过程的受控于“国办【2013】99号文”7个方面20条,使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在员工中落地生根,确保煤炭企业的长治久安。

三、领导机构组长:朱宏德(矿长)副组长:王永明(法人)成员:刘连国、林开善、林宜尧、黄登文、林心涨、包新雨下设办公室在总工办,刘连国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贯彻落实相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及日常工作。

四、落实措施领导组要针对《意见》规定的7点20条的要求逐一落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方案、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具体落实情况如下:(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检查重点:1、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关闭条件;2、煤矿是否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3、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拒不退回或资源枯竭情况;4、是否实现正规开采;5、是否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检查落实情况:1、根据《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关于镇雄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云煤整合[2008]41号),兴斌煤矿属于相邻重组型矿井,通过整合技改,实施扩建,矿井生产能力由2006年核定的5万吨/年提高到15万吨/年。

并于2012年1月31日取得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镇雄县兴斌煤矿15万吨/年扩建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煤技[2012]35号)。

前期工作已基本完备,矿井初步设计已报批;2、我矿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3、我矿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资源量服务年限能满足扩能需要;4、目前正在布置的5211采煤工作面和设计布置的5213等工作面,煤层厚度稳定,储量充足,保证能实现正规开采条件;5、我矿2013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了国家三级标准。

存在问题:目前矿井扩能相关工作滞后,还未取得开工备案。

措施和打算:公司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矿井整合扩能工作的进展情况,争取早日取得开工备案,为煤矿发展奠定基础。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检查重点:1、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严格煤矿企业准入。

企业是否具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3、严格管理人员准入。

煤矿是否按规定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是否具有安全资格证,且未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检查落实情况:1、我矿不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均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我矿具有多年从事煤炭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团队;3、我矿按规定配备了矿长、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以及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且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存在问题:人才市场竞争激烈,不可避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的人才流失。

措施和打算:努力改善就业条件,制定人才队伍激励机制,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检查重点:1、加强瓦斯管理。

煤矿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现象。

2、煤矿是否具备瓦斯防治的能力。

检查落实情况:1、我矿不存在瓦斯超限等仍然作业的冒险蛮干现象。

2、我矿管理层均具有多年从事高瓦斯矿井工作的经历,煤矿成立了以矿长为首的瓦斯防治领导机构,配备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特员,安装了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了维护协议,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存在问题:从业人员素质还不够高,如教育管理松懈,有可能出现瓦斯超限作业现象发生。

措施和打算: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班前会、安全知识竞赛、观看安全教育警示片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检查重点:1、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

2、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

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检查落实情况:1、我矿在采掘活动过程中,均按规定执行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及探放瓦斯综合措施。

2、对探明的老空区均设置了安全保护煤柱,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存在问题:我矿属自愿整合型矿井,区内开采历史悠久,老窑采空区较多,给瓦斯防治工作带来难度。

措施和打算:加强对矿区内小窑开采情况调查,采掘过程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完善的前探钻孔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规定布置超前探孔,严格前探钻孔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工作。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检查重点:1、加快机械化改造,提升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

3、大力推进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检查落实情况:1、我矿已制定2014年度机械化改造方案,并得到县煤炭局审批同意执行,计划购置采煤机及掘进机并安装投入使用。

2、我矿2013年通过昭通市煤监局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我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上下通信联络系统均建设完善并正常运转,监测监控系统已与煤炭局安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确保了矿井安全监控自动化和信息化。

存在问题:1、由于矿区面积限制,采煤机械化和掘进机械化改造有一定难度。

2、矿井调度通信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措施和打算:1、机械化改造方案应聘请有关专家研究方案后决定购买。

2、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调度系统平台建设工作。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检查重点:1、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切实做到《七条规定》要求。

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2、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

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3、保护煤矿工人权益。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

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4、提高煤矿工人素质。

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

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

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检查落实情况:1、我矿矿长已与县煤炭局签订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承诺书,矿长与煤矿职工已签订了《七条规定》承诺书。

我矿不存在违反《七条规定》的行为。

2、我矿招用的新工人均经过县煤炭局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考试合格,全员持证上岗;与县劳动局统一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备案;统一参加了社会保险。

3、我矿与职工达成了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

依法配备了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加强了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完善了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4、从业人员均经过安培中心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全员持证上岗。

存在问题:由于用工制度市场化、就业选择多元化,难免有部分工人从新选择从业单位的情况。

措施和打算:制定可行的激励机制,采取多元化的奖励措施,努力提高工资标准,创造更好的作业环境,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促进我矿长远发展。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检查重点:1、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

2、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

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3、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

检查落实情况:1、我矿已成立并印发了《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了各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谁管谁负责的原则。

2、成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镇雄县矿山救护队签订了《矿山救护协议》;矿成立了兼职矿山救护队;制定完善并通过审批了《应急救援预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