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外包风险控制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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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及其防范(一)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及其防范(一)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及其防范(一)银行业务外包,是指银行把一般性的业务或者服务的辅助环节交给外部机构去做,以便将自身核心能力集中关注于战略环节。

对银行而言,业务外包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交易和操作风险,减少与信用风险相联系的资本要求,而且能将部分人力资源从日常维护管理中解放出来,增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据调查,美国有68%的信用卡业务都是通过非商业银行机构来实现的。

从国际银行业务外包的运作实践来看,银行业务外包,既可以是非核心服务外包,也可以是核心服务的部分服务环节外包,还可以是核心服务的外包。

银行业务外包通常有以下几类:技术外包,如呼叫中心、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IT策划中心等;处理程序外包,如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客户身份及亲笔签名的核对、信用卡客户资料的输入与装封等;业务营销外包,如汽车贷款业务的推销、住房贷款推销等;某些专业性服务外包,如法律事务、不动产评估、安全保卫等;后勤性事务外包,如贸易金融服务的后勤处理作业、凭证保存等。

2002年,深圳发展银行和高阳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灾难备援外包服务合同,这是我国首个银行IT系统外包的合同。

由此可见,银行业务外包问题已逐步进入我国银行实践。

因此,准确把握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对于商业银行以及监管当局都极为重要。

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首先,外包合同往往都有较长的期限,随着商业环境以及外包商自身的变化,外包机构能否按时、保质完成合同义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业务外包必然导致银行业务管理和操作上的改变,这些改变是为适应外包机构外包部分服务的需要而作出的,这种改变也可能增加银行的操作风险。

第三,外包需要将保密性数据、战略性技术或者机构的账簿、记录交由第三人接触,而外包机构及其雇员都有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泄漏前述保密信息,从而引发操作、法律和信誉方面的风险。

第四,业务外包实际上是将内部操作的部分业务或项目交给第三人,第三人的独立性造成了银行预期沟通和交流的困难。

金融服务外包管理制度范文

金融服务外包管理制度范文

金融服务外包管理制度范文金融服务外包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金融服务外包管理,规范金融服务外包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金融服务外包活动。

三、金融服务外包管理机制1. 设立外包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外包管理部门,负责金融服务外包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外包活动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服务外包前,应对外包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外包服务商的信用状况、技术能力、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3. 外包合同管理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服务商签订正式的外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结算、保密协议等。

4. 外包供应链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外包供应链管理体系,对外包服务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监督,确保外包服务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5. 外包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外包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事件处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外包活动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

6. 数据安全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服务外包活动中涉及的数据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备份、存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外包活动不会给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风险。

7. 外包业绩评估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外包服务商的业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的激励或处罚措施。

8. 监督和检查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服务外包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外包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责任1. 金融机构未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金融服务外包活动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对金融机构进行罚款等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业⾦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业⾦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颁布单位: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号:银监发[2010]44号颁布⽇期:2010-06-07 执⾏⽇期:2010-06-07 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银⾏业⾦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业⾦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银⾏业⾦融机构适⽤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业⾦融机构将原来由⾃⾝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持续处理的⾏为。

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第三⽅,银⾏业⾦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在中国境内、外的⼦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银⾏业⾦融机构的董事会和⾼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第五条银⾏业⾦融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应当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银⾏业⾦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七条银⾏业⾦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第⼆章组织结构第⼋条银⾏业⾦融机构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董事会、⾼级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制度;(三)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外包范围及相关安排;(四)定期审阅本机构外包活动相关报告;(五)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

第⼗条⾼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三)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及相关安排;(四)确定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为进⾏有效监督。

第⼗⼀条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执⾏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负责外包活动的⽇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情况的监督及风险状况的监督;(三)向⾼级管理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四)在发现外包服务提供商业的业务活动存在缺陷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五)⾼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0001)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0001)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应当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二)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制度;(三)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外包范围及相关安排;(四)定期审阅本机构外包活动相关报告;(五)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二)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三)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及相关安排;(四)确定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执行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二)负责外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风险状况的监督;(三)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四)在发现外包服务提供商业的业务活动存在缺陷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五)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1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1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

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

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信息科技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一)科技能力丧失: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导致失去科技控制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与发展;(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三)信息泄露:包含客户信息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提供商非法获得或泄露;(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同业托管机构是指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

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

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信息科技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一)科技能力丧失: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导致失去科技控制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与发展;(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三)信息泄露: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提供商非法获得或泄露;(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2月1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

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第五条信息科技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一)科技能力丧失: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导致失去科技控制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与发展;(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三)信息泄露: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提供商非法获得或泄露;(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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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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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银行法 【摘要】金融服务外包是金融领域的新兴业务,国际范围内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目前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高速成长期,尤其是近年来发展更是十分迅猛。我国金融业务外包已经开始起步并不断发展。金融服务外包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规避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但也会带来外包失败、成本增加、收益分配的不确定性、战略泄漏等风险。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要合理限定金融服务外包的范围、规范监管机构的权限与监管程序、规范金融机构选择外包商的基本程序和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和外包商建立应急机制,并适度从严监管跨国金融服务外包。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风险控制;监管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为实现战略目标及节约成本,全球金融服务业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活动正在从自行承担转由外包服务商(以下简称外包商)负责,金融服务外包在国外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国也有一些金融机构逐步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金融服务外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并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2005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金融服务外包》(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对金融服务外包监管提供指引。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本文拟首先对金融服务外包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考察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然后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服务外包》为基础对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控制及监管进行探讨。

一、金融服务外包的理论基础和价值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服务外包》,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外包的金融服务通常有如下几种类型:(1)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如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编程、编码;(2)具体操作(specific operations),如会计服务、后勤服务及管理工作等;(3)契约功能(contract functions ),如呼叫中心(call centers)等[1]。 金融服务外包是建立在业务外包(out sourcing,亦译资源外包)理论基础之上的。通常认为,业务外包的理论基础有:劳动分工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价值链理论、木桶理论、核心竞争力理论等。 根据业务外包理论,金融服务外包具有以下价值: 1、强化核心竞争力。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细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金融消费需求特点由“趋同”向“求异”的转变,任何单一金融机构要想在整体产品市场上取得全面的竞争优势已经非常困难。金融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焦点已由传统的价格竞争、功能竞争和品质竞争等转向了响应能力竞争、客户价值竞争和技术创新竞争。竞争形态的转换要求金融机构重新审视本机构在整条产品价值链上的增值优势,确立其核心业务范围,并将优质的资源和独特的能力集中到该领域,挖掘和寻求特定的客户群体,为客户提供最快的、能够带来最大价值的金融产品,形成强化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平台。通过金融服务外包,金融机构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建立并强化自己的核心能力。 2、提升组织效率。依照组织规模与组织官僚性之间的关系,部分金融服务外包后的金融机构组织目标更为明确、人员结构更为趋同、信息传播更为快捷、组织原则更为统一、组织文化更为融合,金融机构规模减小,组织更加精简,从而减轻由于规模膨胀而造成的组织反应迟钝,缺乏创新精神的问题,使组织更加灵活地进行竞争,管理更有效率,从而更快、更好地满足顾客价值实现的需要;此外,金融服务外包能降低固定资产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降低金融机构的退出屏障和转换成本,有利于提高自身的适应性。 3、规避经营风险。由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经济运行与金融业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和经营者认识能力的滞后性及手段、方法的有限性等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承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等多种类型的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具有复杂性、潜在性、破坏性等特性。金融服务外包的一项重要优势在于其能降低风险和与合作伙伴分担风险,从而使金融机构变得更有柔性,更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在迅速变化的市场和技术环境下,通过外包,金融机构可以与相关公司建立起战略联盟,利用其战略伙伴们的优势资源,缩短金融产品从开发、设计、生产到销售的时间,减轻在较长的时间里由于技术或市场需求的变化所造成的产品风险。另外,由于战略联盟的各方都可以利用公司原有的技术和设备,因而将从整体上降低整个项目的投资额,从而也就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此外,由于战略联盟的各方都利用了各自的优势资源,将有利于提高新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提高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成功率。最后,采用外包战略的金融机构在与其战略伙伴共同开发新产品时,实现了与它们共担风险的目的,从而降低了由于新产品开发失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性。 4、降低经营成本。国外的一项调查表明,节约经费是外包的最重要的原因。专业化分工带来组织职能效率的提高,许多外包商都拥有比本金融机构更有效的资源和组织,尤其是专门化的知识和经验。通过承揽较多外包服务,他们可以通过规模经营的实现而获得比单个企业生产高得多的经营效率;在资源配置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将特定业务外包到资源和服务价格相对较便宜的国家和地区,能直接降低金融机构的加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成本。此外,业务外包有利于金融机构节省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减少由于资产专用性而引致的沉没成本,降低资产风险。 此外,金融服务外包还有获得免费资源、推进组织整体变化和增强组织灵活性等方面的益处(参见表1)。 表1:欧洲银行服务外包的动机(%)

资料来源:欧洲中央银行 二、金融服务外包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国外金融服务外包的迅猛发展 金融公司订立外包协议已有多年历史。例如在证券行业,自从1970年以来,金融公司已经将一些准公共活动,如打印及记录等外包,其中的主要动机则是为节约成本。 在20世纪80年代与90年代,在成本节约及技术升级的推动下,外包交易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并常涉及到整个IT部门。随后,外包出现在人力资源等更多的战略领域。同时也出现一种名为“商业处理外包(BPO)”的新形式,其是一种末端对末端的商业链外包。 有关数据显示,2003年,近一半的美国金融企业在海外增设了离岸外包操作中心。同期,金融行业向海外的迁移工作增长了5倍[2]。一批世界超级金融机构,包括美国运通、GE Capital等都向海外大规模地外移了客户呼叫中心与软件开发业务。其它一些著名机构,如MellonFinancial及美洲银行,也在最近加入了外包行列。比如:美洲银行去年5月在印度增设了他们的第一个离岸“清算/后勤办公室”;JP Morgan Chase & Co 计划将他们的股票市场研究业务转移到孟买;Morgan Stanley 也声称,他们正在计划将他们的资产研究(Equity research)业务推向海外。此外,很多风险投资家也开始将离岸外包视为其投资战略。美国花旗银行是业界中开展外包的先驱者。在过去的5年里,尽管花旗银行的管理成本有所增加,但其收入的成长却是成本增加数值的3倍。他们认为,借助离岸外包运营管理模式,可以使他们成为世界上最有效益的银行之一。 有关权威调查显示,一年前,只有29%的机构表示,他们将旗下的部分金融操作移向海外;而仅仅一年后,已经有超过67%的金融机构向海外外包金融服务。另外还有13%的机构表示,他们正在计划向海外转移部分业务。根据专家们针对100家主要美国银行、经纪行及保险公司的调查显示,未来5年内,一半以上的美国金融服务工作者将会流向海外,即相当于这些行业雇员总数的8%将要移到境外。相关统计还显示,5年之内,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同行也将迁移大约200万个工作职位到那些具有相对低薪劳工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与地区。有关报告还指出,财务服务公司也将向海外发送相当于其运作成本15%的业务量;到2010年,相当于业界运营成本1/5的业务量将流向海外。这意味着,业界的成本耗费可以减少超过1500亿美元。在这场外包风潮中,大金融机构受益最大。市场研究人士指出:去年已经有近一半的金融企业与机构开始部署向海外外包金融服务业务,特别是那些大型金融机构的外包实施步伐走得更快,他们的具体实施方案比小企业更具有针对性。而且离岸外包这种国际化的操作管理模式特别适应大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型,更具有实际意义与可操作性。调查还指出: 目前世界前800家大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及证券经纪行都已经开始了初级以上的外包活动,并已经将一些具有简单重复性与繁琐分析的业务向外转移。专家说,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金融企业积极跟进,并最终走上外包之路。最新公布的多项金融行业的调查一致显示,新一轮以欧美金融服务机构为主导的金融服务外包高潮似乎已经到来。 目前在全球金融业务离岸外包市场中,印度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80%,在大型金融外包交易中,印度独揽80%。当今,很多跨国金融机构都在印度设立了规模浩大的客户呼叫服务中心,印度借此从世界许多大银行手中争取到大量的BPO外包订单。在保险业中,目前一半以上全球最大的保险商都在印度展开了BPO外包活动,如一些相关的客户互动服务、保险索赔处理等等业务。

2、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 从世界范围内看,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目前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高速成长期。当前,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金融服务外包将持续迅猛增长。2003年以来,金融服务外包发展迅猛,但这仅是这场金融外包高潮的一个开端。金融研究和服务公司Tower Group在调查的基础上预测:金融服务业的外包趋势正不断加强,全球最大的15家金融服务企业将扩大信息技术项目的外包业务,金额也将从去年的1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38.9亿美元,平均年增长率为34%。有关机构预测,欧洲的运营过程外包(business――process outsourcing,简称BPO)市场将在2007年达到3.9亿美元。 (2)大金融机构热衷自建海外外包中心。当前,外包的一个趋势是“离岸化”,即在本国以外进行的有效外包活动。许多企业联合体试图通过构建交易处理与离岸服务中心来实现活动的全球效率性。目前,已经有超过一半的金融机构,在选择金融外包服务模式时,通常选择利用其“隶属自己的海外延伸机构”(即该企业海外地区自建的全权持有的企业分支),而不再考虑将其业务活动包给第三方海外外包商。2002年开始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始启用在印度、中国等地区自建的机构从事为金融客户服务的工作,而2003年之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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