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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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5]3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青政发〔2015〕31号)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75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林业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青岛市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