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用水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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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合用水检验制度

6.6.1 质量指标

1.混凝土拌合用水必须符合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

准》中3.1.1条—3.1.4条和《铁路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及《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的规定。

拌和用水的品质指标

预应力混凝

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项目

PH值>6.5 >6.5 >6.5 不溶物,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mg/L <2000 <5000 <10000 氯化物(以CL-计),mg/L <500 <1000 <3500

硫酸盐(以SO42-计)

<600 <2000 <2700 mg/L

碱含量(以当量Na2O)

<1500 <1500 <1500 mg/L

凝结时间差min ≤30

抗压强度比% ≥90

2.拌和用水不得采用海水。当混凝土处于氯盐环境时,拌和用水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200mg/L。对于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拌和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3.拌和用水可采用饮用水。当使用其它水源时,水中不得含有妨碍水泥正常水化的有害杂质,如油脂类游离酸等。不应有漂浮明星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4. 任何新水源或同一水源的涨水季节或使用同一水源达一年时,须及时重新检验一次。

水的检验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要求

1 PH值√下列任一情

况为一批,每√同一水源的涨

水季节检验一

2 不溶物含量√√

3 可溶物含量√批检验一次:

①新水源;

②同一水源

使用达一年。√次。

4 氯化物含量√√

5 硫酸盐含量√√

6 碱含量√√

7 凝结时间√

8 抗压强度比√

6.6.2 取样、试验方法及结果评定

1.水的取样按JGJ63—2006标准第5.1.1—5.1.6条执行。

2.试验方法按JGJ63—2006标准第4.0.1—4.0.8条规定。

3.结果及评定按JGJ63—2006标准第6.0.1—6.0.3条规定。

7 材料留样

原材料留样时间的规定:

原材料的留样时间为一个月,如果其消耗完的日期超过一个

月,则把消耗完的日期定为其留样日期,到时方可销毁。如果其消耗日期没有超过一个月,则其留样时间为一个月,满一个月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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