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林厅等部门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合作

合集下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
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13
【实施日期】199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94号1999年7月1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
(省计经委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泥和玻璃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
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我省建材工业结构、优化配置建材资源、提高建材工业整顿素质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苏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扎实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各市和省有关部门2008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通知如下:一、各市政府2008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一)分解落实各市“十一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和实施2008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

(二)按照“2010年全省所有村庄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倒排工作进度,年内完成所辖四分之一行政村整治任务。

(三)组织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

(四)协助省有关部门抓好省政府审定公布的203个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省各有关部门2008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一)省财政厅:落实农村改水、改厕、清淤、饮用水源保护、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沼气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代补”资金。

(二)省建设厅:参与203个示范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全省指导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建设无害化垃圾填埋场5个;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不同特点和要求,建设不同类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中乡镇污水处理厂66个、相对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试点项目40个,在太湖流域有关市建设相对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699个;新(翻)建房配套卫生厕所8.75万座。

(三)省水利厅:参与203个示范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县乡河道疏浚土方2.1亿立方米、村庄河塘疏浚整治土方1.5亿立方米;解决350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11号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11号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11号2005年4月7日)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一降三补”为主要内容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全省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全省没有发生一起涉农负担恶性案件。

但是,少数地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三乱”现象仍未根本遏制,搭车收费、强行以资代劳、以捐资名义变相集资等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

个别地方仍有“小分队”上门扒粮抬物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2005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与监控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行政措施与依法治负相结合,规范制度,加强监管,治理“三乱”,杜绝“小分队”上门扒粮抬物事件,杜绝涉农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努力构建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重点做好以下七方面工作: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业税免征等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措施落实到位2005年,全省实施“一免三补”等支农惠农政策,即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这是省委、省政府加强农业,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大措施。

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以落实免征农业税、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农收费公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征收费用和劳务的行为,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将惠及农民的政策措施宣传好、执行好、落实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苏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6〕29号2006年8月14日)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一免三补”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全省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全省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

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识有所淡化,部分同志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有的地方变换方式向农民集资、摊派、搭车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现象有所抬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不规范和平调挪用问题比较突出。

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杜绝出现举债建设,甚至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定项目谁出钱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

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必须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1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1.11【实施日期】2000.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2000年1月11日苏政办发〔2000〕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农保基金管理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对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的资金,要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尽快清理回收,确保农保基金专款专用,按时兑付。

农保基金兑付发生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度解决,确保按时兑付。

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7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民政厅于1998年4月至1999年7月,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与此同时,省民政厅、审计厅也组织对部分市县农保基金进行了检查和审计调查,并就如何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农保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3月开展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及农保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广泛宣传,努力工作,全省农保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据统计,截止1999年3月底,全省已有90个县(市、区)、1863个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834万人,滚存结余养老保险基金31.3亿元,其中存银行、买国债23.2亿元,占74.1%;其它8.1亿元,占25.9%,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苏政办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物价局《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月29日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促使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和省委《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的要求,现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提出以下调整意见:一、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结构1997年省政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收费共5项,取消生猪屠宰税后,减为四项,即:生猪技术改进费、工商管理费、生猪检验费、综合服务费。

现在除继续保留生猪技术改进费和生猪检验费以外,决定对工商管理费和综合服务费进行调整。

1.工商管理费改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初期,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职能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随着生猪定点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和定点管理场所日趋规范,其管理的职能目前主要由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担,工商管理费相应改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

2.综合服务费改为生猪屠宰加工费(含机械化屠宰加工费、代宰加工费),其涵盖的内容不变,仍包括屠宰点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加工费等。

二、降低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1.生猪技术改进费。

国有大中型肉类企业自宰自销(不含代宰加工)的仍执行每头1元的优惠政策;基层食品公司(食品站)与其他渠道一起统一执行每头2元的政策。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苏办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苏办发[2004]5号2004年3月15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3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全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没有发生一起涉农负担恶性案件。

但少数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仍未有效遏制;一些地方举债垫交税费,影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小分队”上门扒粮抬物现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农业税减税政策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调减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同比例降低,计税价格、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稳定不变。

各地要根据政策规定,认真制定农业税征收到户方案,严格把好方案审核审批关,并按审批核定后的方案填入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确保降税政策落到实处。

因合法征地而减少的土地面积,要尽快据实核减计税面积。

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农业税的征缴可采取乡村集体代缴、市县(市、区)政府补贴的办法,少征或免征农业税。

二、严格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规范筹资筹劳制度从2004年起,全省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实行一事一议筹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苏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海洋渔业局2009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食品产业、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农林厅。

省农林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厅。

(二)划入的职能1.由原省计经委承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职能。

2.挂在原省贸易厅的“省蔬菜办公室”的牌子以及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蔬菜风险基金(政府补贴)的管理职能。

3.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四)转变的职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五)转移的职能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对农技人员、农村干部和农民科技骨干的科技培训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7•【字号】苏政办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92号2003年8月2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意见(省审计厅二00三年八月)为了认真贯彻全省农村五件实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五件实事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把对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加强对五件实事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际行动,是保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

各级审计机关要从全局的高度,从依法审计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自觉按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

坚持把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列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抓好实施。

坚持把做好五件实事列入近期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

坚持把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纳入考核和衡量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推动审计工作更加扎实地开展。

对审计机关开展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各级政府要给予指导和支持,在审计力量和工作上进行协调和帮助,并在审计经费上提供必要的保证。

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实行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年度必审制度农村五件实事专项资金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林厅等部门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
合作基金会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税费征收,农村合作基金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0﹞142号
【发文日期】2000-10-19
【实施时间】2000-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林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意见
(省农林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年九月)


为进一步搞好我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保持全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苏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及全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
实际,现就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理中涉及的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变卖资产(含抵贷资产,下同)和农村信用社处置原农村合作基
金会资产(含抵贷资产,下同)中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国家规定以
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暂缓征收。对资产评估中发生的评估费、过户费从低收取或只收工
本费。

二、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变卖资产和农村信用社处置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巾应缴纳的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予以暂缓征收。
三、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清盘关闭、清收欠款过程中变卖资产和农村信用社清收和处置
并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涉及到的有关税费比照银发[2000]2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暂缓
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依法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手续过
程中按规定所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除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剩余部分全
部返回用于基金会的清偿债务。出让、转让土地资产得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清偿债务
有结余的,土地部门应及时扣回上缴财政。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结束后,原进行了企业登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由所在县(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由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政府公告
注销。注销基金会的行政章、财务章一并上缴其主管部门封存。对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
作基金会,办理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变更登记,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信用社,其放款抵押物和并资产的
评估、登记、更名、过户,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办好手续,并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收
费,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予以缓征;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的40%收取。

六、法院受理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原先的案件,农村合作基金会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
执行费申请的,法院要依法予以准许;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应承担的诉讼费,符合减、免条件
的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要做到快审快执,尽可以保护农
村合作基金会债权的实现。

七、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原放款资产抵押担保手续合法、有效,办理抵押
变更登记手续后,农村信用社即取得抵押权人的权利,信用社应通知抵押人;涉及到质押
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质物或质权凭证移交给信用社占有的,质权与原债权同时转移,信
用社应通知出质人;涉及到保证的,权利转让有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不能
转移的除外,信用社应通知保证人。

八、县、乡人民政府对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固定资产并入农村信用社的,要及时办理好土
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更名手续。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社为兑付社员股金的资产变卖处置和土
地使用权转移处置,各地可以一并贯彻执行。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