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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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有关规范。

⏹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

⏹一、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首先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国际私法”,旨是通过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亦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建议大家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理清楚。

(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INCOTERMS 2000)。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约国。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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