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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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1.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 2. 国家对跨国经济活动的干预 3.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沿革
(一)萌芽阶段(公元前1000多年公元16世纪) ——形成习惯
地中海沿岸亚非欧各国贸易中所形成的商业习惯(被法 律吸收或由法庭引用)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一)联系: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和经济性
(二)区别
国际经济法属于实体法规范 国际私法以冲突规范为主体
三、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国内法)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 国家与国家之间所订立的,以国际法为准的, 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条约的特点 1. 缔约者只限于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 2. 缔约的作用是确定缔约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效力不及于非缔约国,但可能会影响缔约国; 直接约束国家,间接约束私人; 在缔约国之间具有国际法规范的性质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双重性 国际法规范: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规范 成文法 判例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演变及其地位 (一)演变 国际法—— 国际公、私法——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二)现实的学说之争 1.国际公法的分支 (代表人物: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 2.国际私法的分支——国际私法学者 3.独立的法律部门 (代表人物:[日]金泽良雄 [中]王铁崖 及大部分国际经济法学者)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大 内容繁多 结构复杂 规则矛盾
(三)转折阶段(二战以后) 1. 奠定基础—确立国际经济法三大支柱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1944.7,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布雷顿森 林会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10,日内瓦)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 (1) 《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第一次亚非会议(1955.4万隆会议)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1962联合国大会通过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1964年发展中国家凭借该组织,组成“77国集团” (4)《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1974年联合国大会29届会议根据同年4月联合国大 会第6届特别会议制定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和《建立国际新秩序行动纲领》而制定
三、适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5)发展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如:《世界版权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 (6)出现区域性国际组织和条约 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组织 (欧洲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 以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缔约国的组织 (经济互助委员会) 以发展中国家为缔约国的组织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 石油输出国组织等)
1.《罗德法》《查士丁尼安法学学说汇编》。 2. 罗马法——《万民法》 3. 中世纪(公元4、5世纪—16世纪)
《康索拉底法典》、《阿码斐法典》、
《比萨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 《汉撒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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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阶段(17世纪至20世纪40年代) ——初步形成体系 1. 国际商务条约(以双边条约为主) 缔约国国民或企业在另一国的一般经济权利; 特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2. 国内商事立法 法国1673《商事条例》、1681《海商条例》 1807《法国商法典》、1900《德国商法典》等 3. 国际商业惯例
二、国际惯例 (一)国际公法上的惯例 1. 概念: 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2. 要件:
实质要件:经过各国反复和相同的实践; 形式要件: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
3. 国际公法惯例的适用 (1)强行性规范(如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2)任意性规范(非强行法规范) 不能约束一贯反对该惯例的国家。 (3)国家以主权者身份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时适用的惯例属于国际公法惯例 (含义:在经济交往中,应依据国际惯 例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依据国际 惯例制定涉外经济管理法规;依据国 际惯例解决国际争端) 。
3. 条约必须服从国际法强行性规范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国际法强行规范 的定义: 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被公认为不可破坏; 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规律方可更改。 4. 条约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国际经济条约的种类 1. 以创设国家行为规范为宗旨的条约 直接为国家创设行为规范; 通过约束国家的行为而对私人利益产生影响 (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 2. 以创设私人行为规范为宗旨的条约 制订统一的民商法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公约等)
国际经济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关系 ——跨越国界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私人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贸易关系 传统贸易——货物贸易; 现代贸易——货物、技术、服务贸易 (二)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管理关系 (三)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利益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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