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鲁人社字〔2019〕128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持续抓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精神的贯彻落实,以职称服务管理权限下放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和《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一、下放“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市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
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职称确认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调入人员相关信息,加强职称确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职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
年底前将调入人员高级职称确认情况数据上传“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二、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将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
其他申报人数较少、各市不足以开展评审的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鲁人社函〔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稳就业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简、准、快”的优质高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现“畅通领”(一)网上经办。
各地要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支持失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生物信息识别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推动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反馈,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
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
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
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
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二)提速办理。
在全省范围推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静默认证”“无形认证”,优化流程再造,利用信息化手段比对申领条件,筛查符合条件企业。
要通过信息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要通过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加速符合条件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随时筛选、随时确认、及时发放。
二、实现“流程简”(三)办事提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鲁人社字〔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释放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推进基层职称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加快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是推进基层人事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把基层打造成人才高地、政策洼地的重要举措,是引导人才向基层集聚,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破除等待观望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评价标准不切实际、工作方法简单化等问题,推动基层职称制度尽快落地见效。
二、持续拓宽基层职称制度评价服务领域在健全完善全省基层卫生、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在农业、工程、统计等系列(专业)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制定出台基层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鼓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结构以及需求,在其他系列自主开展基层职称制度改革,自主制定本市相应基层职称评价条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有关行业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完善标准和方式,坚决破除“唯论文”等倾向基层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案分析、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等均可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以及在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的现实表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鲁人社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2月18日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职兼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我省技师学院与技工学校不再分别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名称,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别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资格,生产实习课教师也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资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鲁人社字[2011]729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7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和《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目前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首次人员聘用工作即将基本完成。
为巩固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成果,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验收范围本次检查验收工作将在全省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具体包括:(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本通知要求的范围内。
二、检查验收内容检查验收以程序完善、材料齐全、操作规范、管理有序为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一)政策执行情况。
主要是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工作实施进度。
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等各个工作环节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转发人社部等
�关 于 加 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工 作 的 意 见 � 的通知
鲁人社 [20 0 ] 4号
各市人事局, 劳动保障局, 司法局, 总 工会,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省直 有关部门 ( 单位 )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 法部 , 总工 会, 企业联 合会�企 业家 协会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 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 [ 2009] 124号 ) 转发给 你们 , 并结 合我省 实际 , 提出 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我 省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劳动关系 矛盾突出. 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 不断深化, 潜在利益纠纷问题逐步 显 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上升, 且 呈现复杂化, 多样化发展趋势.做 好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对于妥善 处 理社会矛盾, 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 谐 稳定 , 实现 社会 公平正 义, 构 建和谐 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把 做好 劳动 人事争 议调解 工作 作为巩 固执 政基础 , 为 民排忧 解难, 维护 劳 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切 实抓紧抓好.要根据当地实际, 采取 有效措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 议 调解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建设, 全面 提升和拓展调解工作 效能,公正, 及 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 议纠纷, 切 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经济 社会稳定发展. 二, 建立健全调解组织体系和工 作机制 各类基 层调 解组织 是开 展劳 动 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地 要 积极推 动企业 建立 健全劳 动争 议 调解委员会, 规模以上企 业探索建立 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工业 (高 新, 经济技术开发 ) 园区, 设 立区域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鲁人社字〔2019〕163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各中央驻鲁单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职称工作“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高级职称委托评审中的堵点难点,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委托评审办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不再需要每年单独出具委托函,可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多个年度、多个系列、一次委托”的原则,出具一个总的委托函(模板见附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抄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委托函内容及时受理委托评审事项。
相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参加我省高级职称委托评审。
二、委托函填写注意事项经国务院部门(单位)或央企总部授权同意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委托函,须在委托函中明确注明经总部授权同意。
委托函中应明确委托评审的年度、系列、级别及所属中央驻鲁单位的名称。
当委托函中有关内容发生变动时,需重新出具或补充内容。
三、统一职称标准条件参加我省委托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我省还未出台标准条件的,应符合国家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四、规范申报评审程序(一)申报评审。
我省高级职称实行网络化评审,委托评审人员和中央驻鲁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rsrc)注册登录并按照流程申报审核。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鲁人社字〔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公布2022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9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选的通知》要求,经逐级推荐,确定2022年度全省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500名,现就挂职研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修时间2022年度挂职研修时间为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研修人员应于2022年9月15日前到研修单位报到。
二、研修安排根据基层推荐报送人选情况,全省教育系统安排200人、农业农村系统安排60人、文化和旅游系统安排40人、卫生健康系统安排200人(具体安排见附件1)。
三、经费补助(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支持的意见>有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4〕55号)的有关规定,待研修人员正式到岗开展挂职研修工作后,按照每人3万元标准拨付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修人员食宿补贴和指导教师相关补助,其中食宿补贴2万元,科研补助5000元,指导教师补助5000元。
(二)请各研修单位负责填写本单位财务账户信息(见附件2),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对口省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按标准将补助经费拨付至研修单位。
各研修单位要加强补助经费管理,据实开支,专款专用。
四、研修期间管理(一)挂职研修方式为全脱产,研修人员应于报到前完成与派出单位的工作交接,按时到研修单位报到,严格遵守研修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认真完成研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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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高层次会计人
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19〕8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
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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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
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业绩与成果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工作
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完成会计相关领域
的重大课题,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关键
作用,提高单位管理效率、经济效益;或组织、指导部门、行业
系统和本单位开展会计工作,取得的实践创新在全国或全省获得
推广;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等;
(三)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等工作,
取得显著成绩;或主持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
法,成效明显;
(四)主持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
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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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担
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
成绩突出;
(六)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
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上市公司、大型企
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
具有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
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公信力;
(七)因会计相关的工作,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称号。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会计和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
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一)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
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
(二) 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学术著作1部以
上,每部2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
水平的会计类书籍2部以上,每部15万字以上(发行量不少于
2000册);
(三)在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
— 4 —
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
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论文1篇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会计相关工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
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的课题1
项以上,并已结项;
(六)入选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完成所有课程学习,
并取得毕业证书。
第七条 任职单位规模及工作经历
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
业,分管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
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全日制高职以上
院校、三甲医院或其他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管或主持
单位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
业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
作5年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
的执业会员,且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四)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中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
— 5 —
出的,可不受任职单位规模的限制。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工作经历的限制,破
格参评:
(一)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
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
草工作;
(三)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
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因会计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第九条 其他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已毕业学员,符合第四条基本条
件的,按程序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
年年底。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 6 —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
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财政、税务、投资、评估等。
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依据;
(三)论文、著作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发表的论文、
著作应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四)期刊是指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
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期刊不含增刊、
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
关键词、参考文献;
(五)“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
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
(六)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
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
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著作指原创作品,不包括编写、编
著的书籍;
(七)“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
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
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国家级课题应排前
5位,省部级课题应排前3位;
(八)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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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九)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
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
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4年11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
发的《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鲁人社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