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0075—9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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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075—9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0075—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3—03—27发布1993—09—01实施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厂、站、库油罐区防火堤的设计要求,确保油罐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地上油罐区的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防火堤设计。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罐区的防火墙设计。

油罐区的防火堤改造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防火堤的建筑,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1.0.4 在防火堤的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与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1.1 有效容积——一个油罐组由防火堤所围成的容积。计算时应扣除其内各油罐(最大一个罐除外)防火堤计算高度以下的体积和全部建、构筑物及各种基础、配管等的体积之后的容积。

2.1.2 防火堤高——在总图布置中由防火堤外侧地面至防火堤顶面的垂直距离。2.1.3 防火堤基脚线——系指防火堤边坡与其内、外设计地面的交线。

2.2 代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P L,P E,P d——各种荷载水平分布值;

P A,P B,P G——各点土压力水平分布值;

P t,P E,P L,P d,P tE——各种荷载计算截面以上水平合力;

M t,M E,M L,M d,M tE——各种荷载对计算截面的弯距;

G1——每米堤长计算截面以上堤身自重荷载标准值;

G——总垂直荷重设计值;

P——总水平荷载设计值;

M——总的作用于基底的倾复力矩设计值。

2.2.2 抗力及材料特性

R H——基底摩擦阻力;

P P——被动土压力;

M w——稳定力矩;

——土的内摩擦角;

γL——液体的重度;

γt——土体的重度;

H1——计算截面以上液体深度或堤高;

H0——计算截面以上合力作用点至计算截面的距离;

H L——总的液体深度;

H——堤高;

α——内培土水平段宽度;

β——培土坡面与地面夹角;

d——基础埋深;

B1——防火堤平均厚度;

e——垂直合力作用线至基础前端的水平距离;

C——土的粘结力。

2.2.3 计算系数及其它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1,α2,α3,α4——根据X/H求得的相应系数;

η1——第一振型参与系数;

μ——基底摩擦系数;

η——被动土压力折减系数;

K a,K′a——主动土压力系数;

Kp——被动土压力系数;

ft——动液压力系数。

3 防火堤的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油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3.1.2 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的堤高应为1.0~2.0m。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卧式油罐组的防火堤堤高不应低于0.5m。

3.1.3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3.1.3.2 进出油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3.1.4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应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3.1.5 防火堤内油罐单罐容量≥20000m3时,宜设置进罐组道路。进罐组道路应为单车道,应从防火堤堤顶跨入,道路纵坡不应大于8%。

3.1.6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3.1.7 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3.1.8 立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1.9 相邻油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3.1.10 油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2 容量

3.2.1 油罐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固定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3。

3.2.1.2 浮顶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00000m3。

3.2.1.3 油罐组内油罐布置不应多于两排,且油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2.1.4 油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油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油品不应布置在同—防火堤范围内。

3.2 2 油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3.2.2.2 浮顶油罐,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3.2.2.3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较大值。

3.2.3 油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3.2.3.1 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为一座。

3.2.3.2 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0m3而小于50000m3的油罐.隔堤内的油罐不应多于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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