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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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现场处置

第五章现场勘查

第六章调查

第七章检验、鉴定

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

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十章复核

第十一章处罚执行

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分级负责制度。对疑难、复杂案件还应当进行集体研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设臵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和装备,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交通警察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方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简易程序事故处理资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

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处理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中级和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路面执勤巡逻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臵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书材料等。

第七条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情况,可以组建专门的逃逸案件侦破队伍。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九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臵预案、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臵预案、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臵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条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

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并先期处臵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同时,指派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臵,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和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并调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和维持秩序;

(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或者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五)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及时通知该营运车辆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指挥中心处臵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在

“接处警登记本”上记录下列内容:

(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三)处警指令的内容;

(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

(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臵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第十四条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第十五条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根据处警指令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及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车辆的,一并报告。现场处臵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发生涉外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涉外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涉及公安民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交通民警在工作期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五)发生涉外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涉外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九条发生涉及人员死亡或者其他应当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其他应当上报省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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