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
全国公诉人中南分区论辩赛第一场纪实

案例:高海,男,52岁,某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6年4月,高海经广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钱枫介绍认识某女小华,并与小华发展成情人关系。
6月,钱枫为使高海帮助其承揽工程,谎称小华怀了高海的孩子,建议高海出100万元了结此事。
高海信以为真,答应出100万元,但称现在手头没有钱。
钱枫遂提出自己帮高海出50万元,另50万元先由高海找一个朋友垫付,待高海帮助钱枫承揽一个工程后再从工程利润款中支出。
高海表示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朋友张强说:“我有一个搞工程的朋友叫钱枫,需要50万元资金周转,你借给他,我来担保。
”张强当即答应借50万元。
随后,高海要钱枫去张强处取钱。
钱枫在张强那里拿了50万元后,为掩盖小华未怀孕的真相,立即找到小华并给其10万元让她到外地发展。
7月,高海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钱枫承揽到一建设工程。
12月,钱枫从工程利润款中支付50万元给了张强。
控方(海南队):高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方(河南队):高海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主:首先有请控方一辩发表意见,时间2分半钟,计时开始。
控1: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我方指控高海受贿100万,为什么?高海的行为明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市长高海需要100万元了结情人小华怀孕一事,商人钱枫投其所好,借出50万,再借50万,高海承诺为钱枫承揽合同,钱枫的100万元与高海的权力之间达成了对价关系。
第二,高海采用的是新型的受贿方式,市长高海本应用自己的100万元了结此事,但其贵为市长,不便出面,此事他自己去办,不如让钱枫直接拿钱去办。
于是这100万不再经高海之手,被钱枫直接用于为高海办事,就像受贿人接受高额消费,住房装修一样,其本质仍然是权钱交易。
第三,高海收钱而未得,是受贿未遂,一般情况下,收受贿赂是“收“和”受“两个行为,同时发生,同时结束,伸手是”收“,拿到钱是”受“,伸手的时候是收手贿赂的左手,至于说伸手有没有拿到钱是既遂和未遂层面的问题,具体到本案,高海让钱枫道张强处拿钱,就是要高海按照双方的约定用100万元为自己平事,此事高海就向钱枫伸出了自己的手,至于高海认识错误而没有收到钱,是高海未遂的问题。
在与参加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律师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不断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司法部赵大程副部长在与参加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律师代表座谈时的讲话■不断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固圜口目囝口口口口团司法部赵大程副部长在与参加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律师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XX年9月17日)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是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律师队伍建设的实际举措.司法部高度重视这次大赛,吴爱英部长审定了工作方案并对组织和筹备工作作出指示.为了组织好这次大赛,律师公证工作司,全国律协和各有关省(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做了大量工作,各参赛队也做了充分的准备,进行了认真的训练.从刚刚结束的大赛看.比赛是精彩的,这表明各参赛队的准备是比较充分的.队员们有着良好的精神风貌.这次比赛较好地诠释了律师制度,展现了新时代律师的风采.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律师业务,可以说做好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的基本功.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的素质和能力建设.对于促进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这次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目的即在于此.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展示律师工作.在我国,律师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律师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发展的时间才30年,虽然社会已日渐重视运用和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但相较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其他制度,社会对律师辩护制度的认知和熟悉程度还有待提高,对律师制度功能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加深了解.举办这次全国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就是要向社会展示我们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的重要作用,展示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扞卫者,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二是向同行学习.律师辩护制度和公诉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律师是庭审中的控辩双方,一方指控,一方辩护,扮演不同角色,但律师和公诉人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员.我们在法治理念,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资格取得上都是相同或相近的,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中担负着共同的使命,目的都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举办公诉人与律师论辩大赛为律师与公诉人提供了一个交流,学习平台,我们可以互相切磋,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利用这个机会,向检察院的同志们学习,学习他们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追求高水平的工作精神,并查找自身的不足,努力提高自己,完善自己. 三是提高业务能力.举办这次论辩大赛是加强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建设,提高律师专业能力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能力的一次尝试.长期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工作.高度重视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的能力和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指导性意见, 行业性指引等,推动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水平,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次论辩大赛不仅仅是一次比赛,更是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实际措施.希望通过此次大赛,真正能够达到锻炼队伍,提高素质,提升水平的目的.在几天的比赛中,各律师代表队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较好地把握了参赛指导思想和原则,展现了律师队伍的风采.总结各参赛队在这次比赛中的表现,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这就是"责任,法治,理性,尊重".责任,就是每一名参赛律师选手都表现出了强烈的责任感,认识到不仅是代表个人,更是代表整个行业.每一名参赛选手都体现了强烈的责任意识,在比赛中的每一个观点,以及每一个语句和措辞都努力做到与律师工作定位相吻合,与05中国律师CHINESEIAWYER2011?12嗣圜口目目口口口口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属性相吻合,与律师是宪法法律尊严的扞卫者,法律正确实施的促进者相吻合.法治,就是每一名参赛律师选手都做到了按照维护法治,依法行使辩护职责的要求来对待比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始终,准确适用法律.理性,就是每一名参赛律师选手在比赛中都体现了法律人的理性精神,讲事实,讲证据,讲逻辑,展现律师的思维理性,较好地展现律师维护个体权益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统一的理性要求.尊重,就是每一名参赛律师选手在比赛中都注重尊重对方,注重尊重事实和法律,展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代理过程中严谨细致,张驰有度,庄重大方的形象和风貌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对修正案草案征求社会意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必将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借此机会,我就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讲几点意见第一,耍有明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去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国律师制度,律师和律师队伍的基本属性和工作定位,为推动新时期律师事业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我们律师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律师无论是从事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无论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一根本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要有正确的辩护工作立场.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作为辩护人,律师既要对当事人负责,又要顾全大局,对法律负责.正确运用法律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中国律师CHlNESEIA,^,YER2011?12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引导当事人认知,接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使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是律师应当具有的正确的辩护工作立场.这是关系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根本问题.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必须真正做到思想自觉,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作保障第三,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功底.律师行业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行业.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能完全适应.这就要求广大律师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努力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的需求,做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更需要加强学习.刑事辩护工作专业知识含量和业务技能要求很高,不仅涉及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还涉及现行的刑事政策,证据制度以及广泛的社会生活知识. 要求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功底,具备既专又宽,既精又广的知识能力素质.因此,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总结经验,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才能履行好辩护工作职责.第四,要有较高的庭辩智慧和司法技能."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人身权益,可以说刑事辩护工作是对律师综合业务素质的全面检验,更是对律师智慧和工作能力的考验律师的业务素质,既包括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博的学识,也需要具备较高庭辩智慧和司法技能.律师是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律师的思维是要理性的,刑事辩护工作的原则和规律要求辩护律师在证据收集,法庭论辩等司法实践中必须具有较高的智慧和技巧,熟练运用法律. 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因此.我们的律师:要积极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刑事辩护工作的职能,才能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职责.这次论辩大赛已经结束,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协和广大律师认真研究总结,不断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06盈。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夜晚,本该是慵懒地窝在沙发里,手捧一杯热茶,享受着连续剧带来的轻松时光。
但这一次,我却意外地被一档名为“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节目深深吸引,它不仅打破了我对法律节目的刻板印象,更让我在茶余饭后有了值得回味的谈资。
一、法庭之外的“唇枪舌剑”打开电视,映入眼帘的是庄重而不失活力的舞台设计,两侧分别坐着身着制服、神情肃穆的公诉人,以及西装革履、自信满满的律师。
不同于以往在法庭上看到的正式审判,这场论辩大赛更像是一场智慧的较量,双方围绕一个个精心设计的案例,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我本以为法律是枯燥无味的条文堆砌,但在这里,每一个论点都闪耀着逻辑思维的光芒,每一个反驳都充满了对正义的追求。
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正义,他们的话语中透露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犯罪的零容忍;而律师则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其辩护,争取合法权益。
两者看似对立,实则共同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这种“唇枪舌剑”之下,展现的是中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成熟。
二、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光辉随着比赛的深入,我渐渐发现,这场论辩大赛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比拼,更是对法律精神、人性光辉的深刻探讨。
每个案例背后,都隐藏着复杂的人性纠葛和社会问题。
公诉人和律师在辩论中,不仅展现了高超的辩论技巧,更传递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之情。
记得有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公诉人在强调法律严惩的同时,也不忘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预防犯罪的发生;而律师则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更为细致入微的辩护策略。
这样的辩论,让我看到了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它也是有温度的,能够触及人心最柔软的部分。
三、观赛后的思考与感悟看完这场论辩大赛,我久久不能平静。
它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专业人士的专属领地,更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作为公民,还是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人辩论大赛金句

公诉人辩论大赛金句
1. “真相就像拼图,公诉人就是要把碎片拼成完整的画面,让罪恶无处可逃!”例子:面对复杂的案件,公诉人小王就像一个执着的拼图高手,不放过任何一块碎片,仔细拼凑找出真相,难道这还不值得我们敬佩吗?
2. “每一个证据都是指向正义的箭头,公诉人要准确射出,击中邪恶的要害!”例子:在法庭上,小李公诉人把每一个证据都运用得恰到好处,就如同神箭手一般,难道不让那些犯罪分子瑟瑟发抖吗?
3. “公诉人的职责就是守护公平,就像战士守护边疆一样坚定不移!”例子:老张公诉人面对重重压力,依然坚守公平的底线,不正像那无畏的边疆战士吗?
4. “辩论是公诉人的武器,要用它为受害者鸣不平,为正义而战!”例子:看到公诉人小赵在辩论中激情澎湃,用辩论有力地维护受害者权益,这是多么让人赞叹的场景呀!
5. “公诉人要像灯塔,在黑暗中为人们指引正义的方向!”例子:在迷茫的案件迷雾中,公诉人小刘就像那明亮的灯塔,为大家指明了走向真相的道路,怎能不令人信服呢?
6. “公诉人的坚持,是对抗邪恶的韧性,永不放弃才能迎来胜利!”例子:面对狡猾的被告人,公诉人小周始终坚持不懈,不放弃任何一个细节,最终让真相大白,这种坚持难道不令人动容吗?
结论:公诉人在辩论大赛中的表现彰显了他们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卓越能力,他们的金句正是他们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深深敬意和学习。
首届山东律师辩论大赛反方二辩稿

首届山东律师辩论大赛反方二辩稿1.挖掘事实是基础前提,媒体旨在弘扬价值导向对方辩友今天说。
的定义,无非是将发掘事实作为倡导价值的前提,也就是将今天的辩题中建立在发掘事实的大前提基础上,这明显犯了偷换辩题的错误。
我们今天拿来比较的两者,就从挖掘事实与倡导价值变成了挖掘事实与先挖掘事实再倡导价值这两者的比较。
这个观点未免也过于霸道。
2.把价值分成事实价值和道德价值“发掘”定义:是把不容易发现的事物揭露或揭示出来。
分为了解与揭露两个部分。
我方认为对方辩友所谓的事实价值就是我方论点中的挖掘事实,是指挖掘了事实后,根据我们个人自身的传统道德观念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就可以看出的事件本身就呈现的价值观,理应归于发掘事实的范畴。
否则,难道只有记者乔装暗访去打探事实收集资料这一过程才叫挖掘事实吗?把报道出来的消息不论陈述事实部分还是提倡价值导向的部分都归于媒体的价值导向,对方这一定义为免也过于霸道。
3.受众需求的是价值导向我方认为受众最需要的是信息,是事实。
因为个人是不具备挖掘一个完整的事件的能力的,这是媒体才能提供给我们的。
同时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明确是非的能力,我们需要的是全面真实的事实报道,当我们看到报道时我们自己可以初步的做出价值观的判断,媒体所引导的价值观于我们不过是一个参考作用。
4.倡导的价值的多元化,有利于思想文化繁荣,有利于社会发展对方辩友只看到了倡导价值的多元化带来的益处,却选择性无视了其导致的很多问题,比如对民众的误导(扯缺点,举例子,谣传)。
这正是因为当前的媒体人过分夸大了倡导价值的作用,而忽视了发掘事实的重要性。
但正因为媒体倡导的价值是多元化的,对一件事情的评论的信息是冗杂的,所以我们更应该注重发掘事实,只有报道的事实是客观全面的,才能保证评论是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倡导的价值是符合事实的。
如对于李娜和彭帅同时赴日本参加比赛这一件事情的报道,标题。
爱国···5.过于负面的消息不利于社会稳定,媒体理应倡导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像往常一样,慵懒地窝在沙发里,手里握着遥控器,在无数个频道间游离。
突然,一个新颖的节目名称——“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跃入眼帘,好奇心驱使我按下了确认键,没想到,这一按,竟开启了一场思维与口才的盛宴。
一、开场:法律界的“速度与激情”节目一开始,舞台灯光璀璨,双方辩手身着笔挺的职业装,神情肃穆却又不失自信。
随着主持人一声令下,论辩正式拉开帷幕。
公诉人代表正义,律师则捍卫权益,两者之间的较量,就像是法律界的“速度与激情”,速度与智慧并存,激情与理性交织。
我被这种紧张而又不失秩序的氛围深深吸引,手中的零食也忘了吃,眼睛一眨不眨地盯着屏幕,生怕错过任何一个精彩瞬间。
二、论辩:逻辑与情感的碰撞随着论辩的深入,我逐渐发现,这不仅仅是一场语言上的较量,更是逻辑与情感的深刻碰撞。
公诉人一方,条理清晰,法条引用准确,用严谨的逻辑构建起一道道坚实的防线;而律师则擅长从人性角度出发,用细腻的情感触动人心,为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两者各有千秋,难分伯仲。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当一位律师深情讲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贡献,试图唤起观众共鸣时,我分明看到了屏幕上那些平日里冷峻的法律条文,在这一刻变得温暖而富有同情心。
三、反思: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光辉观看完整场比赛,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这场论辩大赛,不仅仅是对专业技能的考验,更是对法律精神的一次深刻探讨。
它让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每一个个体权益的温暖力量。
公诉人与律师,虽然立场不同,但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追求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法律的温度,也感受到了人性的光辉。
赛后,我特意上网查找了更多关于这场论辩大赛的资讯,发现许多网友也和我一样,被这场智慧与情感的较量深深打动。
大家纷纷留言,表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以及对未来法治社会的美好期待。
这让我更加坚信,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守护者,它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每一个法律人的努力与坚持。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窝在沙发上,手里捧着一杯刚泡好的热茶,电视屏幕上正播放着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激烈场景。
原本只是想找个节目打发一下时间,没想到这一看,竟然让我完全沉浸在了这场法律界的“巅峰对决”中,久久不能自拔。
一开场,那庄重而又不失活力的氛围就深深吸引了我。
舞台上,公诉人与律师们身着笔挺的制服或西装,面带自信的笑容,仿佛每一位都是即将踏上战场的勇士。
随着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一场场围绕复杂案例的激烈辩论随即展开,那场面,用“唇枪舌剑”来形容再贴切不过了。
一、法律智慧的较量我首先被选手们深厚的法律功底所震撼。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他们都能迅速而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展现出极高的专业素养。
在辩论中,他们不仅要为自己的立场辩护,还要敏锐地捕捉到对方论述中的漏洞,进行有力的反驳。
这种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智慧的魅力。
二、口才与逻辑的双重考验除了法律智慧,选手们的口才和逻辑思维能力也让我大开眼界。
他们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并用有力的论据支持。
在反驳对方时,他们更是能够迅速组织语言,精准打击对方的弱点。
这种快速应变和精准表达的能力,不仅考验了他们的语言功底,更体现了他们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人性光辉的闪耀在紧张激烈的辩论中,我还看到了人性光辉的闪耀。
有的选手在阐述案件时,不忘关注案件背后的人性关怀,用温暖的话语触动人心;有的选手在反驳对方时,依然保持着礼貌和尊重,展现了法律人的良好风范。
这些瞬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充满温度和人文关怀的力量。
随着比赛的深入,我越来越被这场论辩大赛所吸引。
它不仅是一场法律智慧的较量,更是一次口才与逻辑的双重考验。
在这场比赛中,我看到了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魅力。
看完比赛后,我久久不能平静。
我开始反思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是否也能像这些法律人一样,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保持冷静和理智,用智慧和勇气去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法庭辩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他们代表不同的利益方,通过以口头方式进行的争论,旨在确保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并保障司法公正与权益平衡。
一、背景介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和公诉人是刑事诉讼中两个重要的角色。
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证据和主张,力求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公诉人则代表国家权力,负责起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法庭辩论的重要性1.维护被告人权益辩护律师的职责在于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保护,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法庭辩论是辩护律师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通过辩论,律师能够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为被告人辩护,保障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2.确保司法公正公诉人作为法律执法机关的代表,在法庭上的辩论主要目的是阐述控方的指控和提供相关证据,使法庭、陪审团或法官能够获得全面的案情了解,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辩论有助于准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辩论的基本程序1.陈述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首先会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辩护律师会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主张,试图削弱控方的指控;而公诉人则会展示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过错。
2.辩论观点和理由接下来,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会对案件进行辩论。
辩护律师会阐述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理由,并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批驳;公诉人则会回应辩护律师的观点,并加强控方的指控理由。
3.质证和反驳双方律师在辩论中可能会提出质疑对方证人的证词或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对方观点和主张的合理性。
这种质证和反驳是辩论的关键环节,也是为了核实事实和确定真相的重要手段。
四、辩论策略1.逻辑思维和论证能力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论证能力。
他们需要能够合理组织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力地辩护自己的观点,引导法庭或陪审团做出正确判断。
2.口才和表达能力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对于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而言也是必备技能。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习惯性地窝在沙发里,手里捧着一杯刚泡好的热茶,电视屏幕上正播放着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精彩片段。
原本只是想找个轻松的节目打发一下时间,没想到这一看,竟然让我看得津津有味,感慨万千。
一开场,那紧张而又不失庄重的氛围就深深吸引了我。
舞台上,公诉人与律师们身着笔挺的制服或西装,面带自信的笑容,仿佛即将展开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他们的眼神中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每一个细微的表情都透露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正义的执着。
随着主持人宣布比赛开始,一场场精彩绝伦的辩论也随之拉开序幕。
一、法律与逻辑的交织盛宴我惊讶于公诉人与律师们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他们不仅能够迅速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还能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形成有力的论点。
在辩论过程中,他们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将对方的观点一一拆解,再巧妙地构建自己的论据体系。
这种法律与逻辑的交织,让我仿佛置身于一场智慧的盛宴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魅力。
二、口才与应变的巅峰对决除了法律知识的比拼,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公诉人与律师们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面对对方抛出的尖锐问题,他们总能迅速反应,用精准的语言进行反击。
有时,他们还会巧妙地运用修辞手法,将复杂的法律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让观众也能轻松理解。
这种口才与应变的巅峰对决,不仅展现了他们的专业素养,也让我对辩论艺术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正义与责任的深刻探讨在辩论的过程中,公诉人与律师们不仅是在争夺胜负,更是在探讨正义与责任。
他们通过激烈的辩论,揭示了案件背后的社会现象和人性弱点,引发了观众对法律、道德和正义的深刻思考。
我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律的热爱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这种精神让我深受感动。
看完比赛后,我久久不能平静。
这些公诉人与律师们用他们的智慧和口才,为我呈现了一场场精彩绝伦的辩论盛宴。
他们不仅展现了高超的专业素养,更让我看到了法律人的担当和责任。
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和规定,它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律师法庭辩论演讲稿
律师法庭辩论演讲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各位听众:大家好!我代表被告一方,以及我自己作为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向各位陈述我们的辩方意见,就诉讼案件XXX进行辩论。
首先,我想重申一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利接受公正的法律程序和公正的审判。
这个原则是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础,也是本案审判的基础。
我们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审判,不受任何种族、性别、财产、地位或其他身份因素的影响。
接下来,我要针对控诉方提出的指控进行逐一驳斥。
首先是指控A,控诉方声称被告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该时间和地点不在现场,并且有多个可靠的证人能够证明这一点。
基于这些证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并没有犯罪行为。
其次是指控B,即控诉方声称被告故意伤害他人。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无辜。
这些证据包括医学报告和相关证人证词,这些证据都能够证明被告并无故意伤害的意图。
因此,我们认为控诉方对被告的指控缺乏充分证据。
最后是指控C,即控诉方声称被告有重大嫌疑和犯罪前科。
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我们必须尊重被告的权利,不能将他的过去行为作为判断他当前行为的唯一依据。
我们要关注的是本次审判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被告的个人历史。
在所有这些指控中,我们将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通过证人证词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各位证明被告的清白。
我们要求法庭能够认真和公正地审理本案,不受外界干扰,只以法律和证据为依据做出判决。
最后,作为辩护律师,我要呼吁各位陪审团以及尊敬的法官,在作出决定之前,认真审视所有的证据和事实,保持客观和公正的立场。
相信在您们的公正判决下,真相一定会得以揭示,误判必将避免。
谢谢各位!(以上是关于律师法庭辩论演讲稿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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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 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14:54:09] 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58:45]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14:59: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 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15:02:37]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15:03:28]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15:06: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5:07: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15:07:37] 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15:15:53]中国律师网: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30:32] 王莉(江苏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15:36:20] 主持人撒贝宁: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36:37] 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15:37:52]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15:38: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15:41:55]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15:42:02] 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15:42: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15:42:41]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15:43: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15:43: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