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
全国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赛文字版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正义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
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主持人撒贝宁: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齐奇: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
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主持人齐奇: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主持人撒贝宁: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
在此欢迎你们!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
欢迎各位!主持人齐奇:欢迎。
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
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
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我们一起来听一听。
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
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浙江代表队: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首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全国公诉人辩论赛规则

全国公诉人辩论赛规则大家知道在全国公诉人方面的辩论赛中有什么样的规?下面小编为你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辩论赛流程立论阶段(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驳立论阶段(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质辩环节(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
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
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自由辩论(九)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二、赛制具体说明:(一)立论阶段: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二)驳立论阶段: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质辩环节: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
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正方开始。
(四)自由辩论阶段: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
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
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五)结辩阶段: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第一篇: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以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特等金奖得主上海队的夺冠之战为例,来谈谈辩论赛中进攻和防守的一些策略。
一、运用凌厉攻势,使“敌”俯首称臣二战时德国著名的将领,号称“沙漠之狐”的隆美尔元帅有一句名言:在我的字典里只有两个字“进攻!”这句话道出了战争的要诀,只有进攻,才能掌握战场的主动权,才能将敌人打垮,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
同样,在辩论赛中,进攻也是取胜的重要手段。
那么,该怎样组织有效的进攻呢? 1.连续进攻,掌握场上主动在战争中,连续进攻是指以强大的火力对敌人进行不间断地攻击,不给敌人喘息的时间,不给敌人反击的机会,从而彻底压制住敌人,牢牢掌握战场的主动权。
辩论比赛也应如此,一定要摆脱对方的纠缠,按照预先制定好的进攻程序,一个问题紧接一个问题,不停地向对方发问,不给对方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
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辩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有力的反击。
并且可以使己方在对方的辩解中发现破绽,找到新的攻击点,继续扩大战果。
同时,也给评委和观众一种排山倒海、气势如虹的感觉,从印象上得到“有理”的心理认同。
在这次辩论赛中,上海队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
这场比赛的辩题是:一名婴儿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丢失,责任到底在谁?上海队作为原告方认为责任在医院;北京队作为被告方认为责任在父母。
上海队在短短的5分钟内(单方用时)主动提问18次,使场上的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医院有没有责任”展开。
在上海队凌厉攻势下,北京队只能在“医院没有责任”这个层面上被动辩解,而且这种辩解很明显过于绝对,不合情理。
正如赛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点评时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责任,即父母和医院都有过错。
如果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肯定说不过去。
设想一下,如果不是上海队以连续进攻的策略压制住北京队的反击的话,让北京队展开“父母有没有责任”的反攻,那被动挨打的就会是上海队了。
公诉人比赛辩题二

公诉人比赛辩题二案情简介某日凌晨,李强在市区驾驶汽车不慎将横穿道路的老人撞倒。
李强立即将车停在路边,拿出手机报警,同时也给急救中心打了电话。
在李强打电话的过程中,另一司机王杰开车过来,没有注意躺在地下的老人,就从老人身上轧过去了,接着又一司机张勇开车也从老人身上轧过去了,王杰、张勇都直接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
老人不幸身亡,但不知道老人是被李强撞死的,还是被王杰、张勇碾死的。
事后经勘查,老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控辩双方及争议观点控方:杜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观点:李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张茂林(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观点:李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一环节:控辩双方发表控辩意见控方:大家好!控方认为,李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理由包括三点:第一,李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在该案中,李强的行为显然是由不作为构成的。
该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车撞击阶段,第二阶段是后车的连续碾压阶段。
但是请注意,这两个阶段之间还隐藏了李强怠于救助的阶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会触发两种作为义务,一是救治伤者,二是报警来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该案中,李强真的履行了救助义务吗?答案是否定的。
被害人是一个老人,老人被撞倒,李强不但没有去把老人扶到路边,而且没有把三角形警示标识放在老人的后边,而只是在旁边打电话,这种行为我们只能认为是一种形式上的救助,不能认为是实质上履行救助的义务。
第二,李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
作为司机,李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在市区的道路上,老人有可能受到后车碾压,进而导致死亡的结果。
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这一结果的发生,进而导致了老人死亡结果的出现。
第三,李强的怠于救助行为和老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因此,李强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公诉人辩论真题及答案解析

公诉人辩论真题及答案解析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部分,公诉人辩论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对于考生来说,熟悉和掌握公诉人辩论的技巧和应试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公诉人辩论的真题进行分析和解析,以供考生参考。
一、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该案展开辩论。
二、辩论问题本次辩论的关键问题主要围绕证据的确凿性和被告的主观故意展开。
辩方认为证据不够充分,要求撤销起诉。
公诉人则坚持认为证据足够,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惩处。
三、辩论要点与答案解析1. 辩论要点:证据的确凿性辩方观点:辩护人可以质疑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例如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物证的保管问题等。
答案解析:公诉人可以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请求出示相关证据和证人来支持证据的确凿性。
同时,公诉人也需要在法庭上回应辩方的质疑,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反驳。
2. 辩论要点:被告的主观故意辩方观点:辩护人可以质疑被告是否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例如被告是否知晓其行为涉及违法、盗窃行为是否属于被告本人等。
答案解析:公诉人可以引用案发时的现场状况、作案工具的选择、被告行为的连续性等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
此外,公诉人还可以根据被告的背景、行为动机等因素进行推理和论证,进一步加强对被告主观故意的证明。
3. 辩论要点:法律适用与细节把握辩方观点:辩护人可以提出一些法律上的争议点,例如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证据的认定标准等进行质疑。
答案解析:公诉人需要在法律适用方面表现出优势,对于辩方提出的法律争议点进行准确解释,并且能够详细阐述证据的法律意义和证明力度。
同时,公诉人还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判例,能够引用类似案例进行比较和论证,进一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四、结论公诉人辩论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考生在法律领域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
通过对公诉人辩论真题的分析和解析,我们了解到了在公诉人辩论中需要着重关注证据的确凿性、被告的主观故意和法律适用等要点。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全国公诉人团队,对于能够参与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我们将围绕着“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这一主题,与律师团队进行激烈的辩论。
作为公诉人,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起到了起诉的重要角色。
而律师作为辩护人,也是司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致力于捍卫被告人的权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旨在强调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的内在连接,并寻求更好的司法途径。
首先,法律正义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打破不公平的现象。
公正的审判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关键环节之一。
而这一审判过程必须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以保证无辜者不受到冤枉,有罪者不得逍遥法外。
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公平审判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平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有责任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在法庭上,我们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坚持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之间常常会出现矛盾。
公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必须承担起起诉的职责。
而律师则必须全力以赴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角色不同,但目标相同,那就是真相和公正。
对于公诉人和律师来说,事实是权衡判断的重要依据。
无论双方的观点如何,都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实现公平审判。
我们应该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的原则,确保双方在辩论过程中发表意见,展示证据,并予以充分辩护的权利。
只有通过这样的辩论,才能促使法律逐渐完善,司法公信力提升。
在我们的辩论过程中,请大家密切关注我们的论据和证据。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将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为大家呈现一个充满激情和深度的辩论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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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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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将于9月12日在北京举行,以下是本次辩论赛的题目。
一、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二、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洁,女,2007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关系。
2008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
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
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
2009年1月,“减肥饼干”投入市场,但初期销路并不顺畅,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饼干品牌并不熟悉。
于是,郭伟又产生了冒充某知名饼干品牌的念头,并和张洁共同商议了操作办法。
随后,张洁负责带领部分工人生产某知名品牌饼干的注册商标,并贴在本公司生产的减肥饼干的外包装上,还在外包装上注明减肥饼干是该知名品牌推出的新产品。
一时间,减肥饼干销路大开,公司销量大增。
由于知道长期或过量服用芬氟拉明可能会引发心脏瓣膜疾病,且芬氟拉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郭伟并没有告诉张洁在饼干中添加的是什么。
张洁为减肥也开始吃这种饼干,并感觉确实有效,但吃了一个月后,偶尔感觉有些心慌、难受,张洁也没有在意。
2009年2月的一天,张洁偶然问道郭伟添加的原料究竟是什么时,郭伟告知其是一种减肥药物,张洁说:“那太好了,我一定要再多吃一点。
”郭伟连忙问:“什么?你也吃这种饼干了?”张洁疑惑的回答道:“是啊,怎么了?”郭伟十分紧张并很严厉地说:“不行,你以后不要再吃了!”张洁问:“为什么呀?”郭伟支支吾吾说:“你别管,反正你别吃就行了!”张洁心里什么疑惑,但也没有再追问。
此后张洁就不再食用这种饼干,也没有再心慌难受过。
2009年4月的一天,市工商局来公司例行调查,郭伟急忙让张洁把芬氟拉明原料装起来带回家,并告知千万不要让工商局的人看见。
郭伟的这种做法更让张洁心存疑虑。
回到家中,便向在足球队做队医的哥哥张勇询问,张勇告诉张洁这种材料叫“芬氟拉明”,是一种精神管制药品,属于体育比赛中禁止服用的一种兴奋剂。
张洁连忙问道:“那能不能加到食品里面呢?”张勇说:“着我不大清楚,要不我找人给你问问?”张洁说:“行啊,那你帮我问问。
”后来张勇因工作忙把此事给忘了,张洁也没有再追问。
回公司上班后,张洁几次想就此事好好问问郭伟,但每当看到郭伟辛勤努力的拼搏工作,在兴致勃勃的畅想二人美好的未来,他都张不开嘴。
而且,看到市场上减肥饼干的销量这么好,也没听说有人出毛病,张洁也就不再继续多想,仍然带领工人生产、粘贴仿造的注册商标。
2009年5月,食用减肥饼干的孙某突然死亡,经过鉴定,确定孙某的死亡是由于心脏衰竭而致。
其除了自身心脏病以外,连续长时间大量食用“减肥饼干”,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心脏的负担,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
事发后,郭伟在外逃的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杰被警方抓获,方得知芬氟拉明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
经查证,该公司“减肥饼干”的生产、销售额为23万元。
控方: 张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方: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丁大伟盗窃案
丁大伟原是柯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科曼公司)聘用人员,因盗窃同事和公司财务被解聘。
丁被解聘后不思悔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发现很多部门疏于防范,经常是人走门不锁,易于下手偷窃。
但其知道公司熟人较多,亲自盗窃恐怕有风险,便许以好处,唆使王鹏(13周岁)去公司行窃。
2011年5月23日,王鹏在去科曼公司行窃的途中,遇到同学周阳(13周岁),周阳问王鹏干什么去,王鹏如实相告,并极力邀请周阳和自己一起去,周阳同意。
王鹏、周阳进入科曼公司楼内的一个办公室后,一人拿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人拿走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
二人在下楼出门时,被公司保安拦住,遂案发。
公安机关根据王鹏的供述将丁大伟抓获,但王鹏和周阳都记不清自己偷的究竟是手机还是笔记本电脑,门口的保安也只记得当时就把两个人偷的东西扣下放在一起了,到底谁拿的什么也记不清了。
控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13000元。
辩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5000元。
四、张晓林受贿案
张晓林,男,42岁,已婚,是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孙甜美,女,28岁,未婚,无业。
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
风华副食品公司在该市新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近期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被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查处,适逢国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作出罚款100万元得处理决定。
风华公司经理张涛便找到老同学孙甜美,请求其找张晓林副局长出面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期可以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
孙甜美便找到张晓林请求其出面协调处理此事,并将事成后其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
张晓林遂找到其大学同窗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请求其做些工作,对风华公司高抬贵手。
胡春风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李太平,并告知该案是张晓林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
李太平副局长遂签批同意此处理意见,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
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20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并将此事告诉张晓林,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辆车比较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吧!”孙甜美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帮他办事,他给我报酬是人之常情,有人问我就说是借的,没事!”张便不再说什么。
后经群众举报案发,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控方:张晓林构成受贿罪
辩方:张晓林无罪
基本案情:黄某系某快递公司的派送员(职员)。
2011年4月9日,黄某见其要派送的包裹破损,发现里面装有3台摄像机和5 部手机,遂产生起意想据为己有。
于是黄某次日早上就打电话与其朋友李某商量,让李某来冒领这个包裹,并把包裹单的收件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发到李某的手机上(按照该快递公司规定,收件人只要报了姓名和手机号码与包裹单对得上,就可以签单领包裹)。
李某也同意了去冒领,并前往黄某所在公司去领,但因见公司人多,就没有冒领。
黄某见状,就于当天下午将该包裹取走(这个包裹恰恰也是由黄某负责派送的)放到自己的出租屋,并叫李某过来,让李某带着包裹里手机和摄像机去卖掉赚点钱。
同时黄某在包裹的单子上冒签收件人的名字(受害人)并把该单子交到公司。
而李某将包裹里的手机与摄像机予以销赃,得赃款3900元并予以挥霍。
经鉴定,该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2217元。
关于本案的定性科室里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诈骗罪。
因为黄某冒签了收件人的签名,使得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这个包裹。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盗窃罪,因为黄某仅仅属于占有辅助者(相对公司来说,公司仍占有该包裹),黄某破坏了公司的占有,所以构成盗窃罪。
还有一种理由认为:私自将包裹里东西拆开并据为己有(相当封缄物),保管他人物品,而将封缄物拆开,并据为己有,就是盗窃。
并套用了刑法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为黄某刚好利用其派送包裹之职务便利(经手),将包裹据为己有,冒签收件人的名字,恰恰是为实施侵占行为的一种手段。
所以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论赛规则:
1、主持人宣布辩论赛规则,介绍嘉宾,介绍控辩双方辩手,介绍案情。
2、发表各方论点阶段,各2分钟。
控方一辩先,辩方一辩后。
提前20秒提示。
3、交叉辩论阶段,各4分钟。
控方先发问。
提前20秒提示。
4、总结陈词阶段,各2分钟,控方三辩先,辩方三辩后。
提前20秒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