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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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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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第一篇: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从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看辩论赛的攻与防以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特等金奖得主上海队的夺冠之战为例,来谈谈辩论赛中进攻和防守的一些策略。

一、运用凌厉攻势,使“敌”俯首称臣二战时德国著名的将领,号称“沙漠之狐”的隆美尔元帅有一句名言:在我的字典里只有两个字“进攻!”这句话道出了战争的要诀,只有进攻,才能掌握战场的主动权,才能将敌人打垮,取得战争的最后胜利。

同样,在辩论赛中,进攻也是取胜的重要手段。

那么,该怎样组织有效的进攻呢? 1.连续进攻,掌握场上主动在战争中,连续进攻是指以强大的火力对敌人进行不间断地攻击,不给敌人喘息的时间,不给敌人反击的机会,从而彻底压制住敌人,牢牢掌握战场的主动权。

辩论比赛也应如此,一定要摆脱对方的纠缠,按照预先制定好的进攻程序,一个问题紧接一个问题,不停地向对方发问,不给对方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

这种方法,能使对方始终处在被动的辩解状态,无法形成系统的、有序的、有力的反击。

并且可以使己方在对方的辩解中发现破绽,找到新的攻击点,继续扩大战果。

同时,也给评委和观众一种排山倒海、气势如虹的感觉,从印象上得到“有理”的心理认同。

在这次辩论赛中,上海队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策略。

这场比赛的辩题是:一名婴儿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丢失,责任到底在谁?上海队作为原告方认为责任在医院;北京队作为被告方认为责任在父母。

上海队在短短的5分钟内(单方用时)主动提问18次,使场上的话题基本上围绕着“医院有没有责任”展开。

在上海队凌厉攻势下,北京队只能在“医院没有责任”这个层面上被动辩解,而且这种辩解很明显过于绝对,不合情理。

正如赛后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点评时所说: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责任,即父母和医院都有过错。

如果说医院没有一点责任,肯定说不过去。

设想一下,如果不是上海队以连续进攻的策略压制住北京队的反击的话,让北京队展开“父母有没有责任”的反攻,那被动挨打的就会是上海队了。

全国公诉人辩论赛决赛辩题解析

全国公诉人辩论赛决赛辩题解析

全国公诉人辩论赛决赛辩题解析全国公诉人辩论赛辩题解析作者:李勇文章来源:作者博客点击数: 6203 更新时间:2012/12/23 顶热荐 ?预赛辩题:拳脚下的生意高峰~男~情未了连锁餐厅总店老板赵宏~男~农民~三河鱼塘承包人2011年1月9日~高峰与赵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鲈鱼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三河鱼塘养殖的全部鲈鱼专用于高峰开办的七家情未了连锁餐厅~每公斤20元~不得外卖~且一年供货量不能低于1万公斤~餐厅每两天派车到鱼塘拉鱼一次。

”2011年10月初~三河鱼塘已累计向情未了连锁餐厅供货1.2万公斤。

赵宏认为高峰出价较低~而且鱼塘已超额完成了向情未了连锁餐厅全年的供货任务~于是让员工每天打渔到市场上销售~每公斤25元。

2011年10月20日~高峰听下属汇报称近来三河鱼塘的鲈鱼时常断货~即使有货也很少~高峰因该鱼并非餐厅主打菜系~未认真寻找其他供货渠道。

2011年11月30日~高峰得知赵宏将鱼在市场上高价销售~遂带领十余名员工到三河鱼塘找到赵宏~称赵宏违反专供合同~两月来给餐厅经营至少造成10万元的损失~要求赵宏继续依合同供货并赔偿10万元~赵宏拒绝~高峰伙同员工上前拳打脚踢将赵宏一顿暴打,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赵宏答应继续供货~但称现在手头只有两万元可供赔偿~高峰逼迫赵宏交出2万元后说:“剩下的8万元的赔偿金~咱们再续签一年的合同~还是1万公斤~每公斤由20元降到12元~总价正好便宜8万元~算是你陪我的损失。

”赵宏说:“真的不行~每公斤12元我的利润太少。

”高峰上前又打了张宏两记耳光~赵宏被迫按照高峰要求续签了合同。

次日~赵宏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核查~情为了连锁餐厅因鲈鱼供货紧张造成的损失约2万元。

控方:高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10万元。

辩方:高峰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解析】在我国之所以会出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难题,是因为我国刑法立法上将市场交易活动的抢劫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独立出来另行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全国公诉人团队,对于能够参与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我们将围绕着“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这一主题,与律师团队进行激烈的辩论。

作为公诉人,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起到了起诉的重要角色。

而律师作为辩护人,也是司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致力于捍卫被告人的权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旨在强调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的内在连接,并寻求更好的司法途径。

首先,法律正义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打破不公平的现象。

公正的审判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关键环节之一。

而这一审判过程必须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以保证无辜者不受到冤枉,有罪者不得逍遥法外。

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公平审判也是至关重要的。

公平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有责任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在法庭上,我们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坚持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正义与公平审判之间常常会出现矛盾。

公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必须承担起起诉的职责。

而律师则必须全力以赴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角色不同,但目标相同,那就是真相和公正。

对于公诉人和律师来说,事实是权衡判断的重要依据。

无论双方的观点如何,都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们将探讨如何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实现公平审判。

我们应该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的原则,确保双方在辩论过程中发表意见,展示证据,并予以充分辩护的权利。

只有通过这样的辩论,才能促使法律逐渐完善,司法公信力提升。

在我们的辩论过程中,请大家密切关注我们的论据和证据。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我们都将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为大家呈现一个充满激情和深度的辩论盛会。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 22:30:44)标签:分类:检察工作公诉人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杂谈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参考辩点: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嘿,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吗?最近我宅在家里,却意外地被一场法律界的“巅峰对决”深深吸引了——没错,就是那场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法律的较量,更是一次智慧与口才的华丽碰撞,让我这个平时只关心柴米油盐的“小透明”也看得津津有味,感慨万千。

一、开场即震撼,法律人的风采初现记得大赛刚拉开帷幕,我就被台上那些身着制服、神情肃穆的公诉人和身着西装、自信满满的律师们深深吸引。

他们不仅外表专业,更重要的是,每个人身上都散发着一种对法律的敬畏和热爱。

开场致辞中,那些掷地有声的话语,让我仿佛看到了一个又一个正义使者,正用他们的智慧和勇气,守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那一刻,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条文和规则,更是人心中那份不灭的光芒。

二、论辩精彩绝伦,智慧火花四溅随着比赛的深入,我更是被那些激烈的论辩场面深深震撼。

公诉人与律师之间,围绕着一个个复杂案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他们引经据典,逻辑严密,时而慷慨激昂,时而温文尔雅,每一个论点都经过深思熟虑,每一句话都力求精准有力。

我特别喜欢那种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的紧张氛围,它让我感受到了法律辩论的魅力所在——不仅在于胜负,更在于通过辩论,让真理越辩越明,让法律精神深入人心。

三、感悟深刻,法律之路任重道远观看这次大赛,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之路真的任重而道远。

每一位参赛者,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在用自己的方式诠释着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

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出色的表达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学习和成长的过程。

通过这次观赛经历,我也开始反思自己的生活。

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领域里,像那些法律人一样,追求卓越,坚守原则,用智慧和努力,为自己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或许,这就是这次大赛给我带来的最大启示吧。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习惯性地窝在沙发上,手里握着遥控器,在各大卫视间流连忘返。

突然,一个名为“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节目吸引了我的眼球。

起初,我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毕竟法律题材的电视节目往往给人以严肃、枯燥的印象。

但没想到,这一看,竟让我沉浸其中,久久不能自拔。

一、开场即高潮,思维碰撞的火花节目一开始,就以一种近乎“辩论赛+法律真人秀”的形式,将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较量展现在观众面前。

双方围绕一个精心设计的案例,展开激烈的交锋。

公诉人代表正义,严谨而有力;律师则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机智且灵活。

他们的每一次发言,都像是思维碰撞出的火花,让人眼前一亮。

我惊讶于他们如何在短时间内,就能对案件进行深度剖析,提出有力的论据和观点。

那一刻,我仿佛置身于法庭现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

二、细节见真章,口才与智慧的双重考验随着比赛的深入,我逐渐发现,这不仅仅是一场简单的辩论赛,更是对参赛者口才与智慧的双重考验。

公诉人在陈述案情时,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每一个用词都恰到好处,让人无法反驳。

而律师则擅长从细节入手,寻找公诉人陈述中的漏洞,巧妙地进行反击。

他们之间的对话,既是对法律知识的较量,也是对语言艺术的展现。

我尤其记得,有一场辩论中,一位律师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将复杂的法律条款解释得通俗易懂,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那一刻,我深刻体会到了语言的魅力,以及它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的温度,人性与正义的探讨除了紧张激烈的辩论,这场大赛还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在辩论的过程中,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不仅仅是在为各自的立场辩护,更是在探讨人性与正义。

他们通过案例,引出了许多社会热点话题,如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犯罪、环境保护等,让人们在观看辩论的同时,也能思考这些话题背后的深层意义。

我记得,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时,一位公诉人深情地阐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宽容与引导,以及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让我深受触动。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法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观后感周末的傍晚,我习惯性地窝在沙发里,手里捧着一杯刚泡好的热茶,电视屏幕上正播放着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的精彩片段。

原本只是想找个轻松的节目打发一下时间,没想到这一看,竟然让我彻底沉浸在了这场法律界的“巅峰对决”中,久久不能自拔。

一开场,那紧张而庄重的氛围就深深吸引了我。

舞台上,公诉人与律师们身着笔挺的制服或西装,面带自信而专注的神情,仿佛即将踏入的不仅仅是一个辩论的舞台,更是一场关于正义与智慧的较量场。

随着主持人宣布比赛正式开始,双方迅速进入状态,围绕一个个复杂而微妙的案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一、法律智慧的闪耀最让我震撼的是,每一位参赛者都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逻辑思维。

他们不仅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还能从法律条文中抽丝剥茧,用精准的语言阐述自己的观点。

在辩论过程中,无论是公诉人的义正言辞,还是律师的据理力争,都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智慧的光芒。

那一刻,我仿佛看到了法律精神在他们身上熠熠生辉,照亮了通往公正的道路。

二、口才与应变能力的较量除了法律智慧,这场大赛还让我见识到了公诉人与律师们出色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面对对方抛出的一个又一个难题,他们总能迅速反应,用巧妙的语言化解尴尬,甚至将对方的攻势转化为自己的有利武器。

尤其是在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场面异常激烈。

我时而为公诉人的严谨逻辑鼓掌,时而又为律师的机智反驳喝彩,心情随着比赛的进程跌宕起伏。

三、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在这场辩论大赛中,我最为感动的是每一位参赛者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他们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他们的辩论不仅仅是为了赢得比赛,更是为了寻找那个最接近真相的答案,为了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种对正义的执着追求,让我看到了法律人的担当和使命,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对法治社会的信心。

随着比赛的落幕,我缓缓合上了电视,但心中那份激动和感动却久久不能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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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2011-09-14 22: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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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
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
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

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

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
必须陪我喝点儿。

”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

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
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


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

二人
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

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

”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

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
慢一点。

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

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辩点: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
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其次,刑法规定行为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的任何犯罪,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一般均比该罪处罚重,也就导致“轻故意向重过失”的转化,本案中,周明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出现的理论问题是,基本犯的共犯是否应当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我认为对此必须坚持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必须由故意犯罪构成,过失犯不能成立共犯。

最后,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身长期为刑法理论界所诟病,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
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随
意扩大教唆过失犯的范围,将任何人都作为教唆行为的主体或者将“指使、强令”行为随意扩大到倡议、支持等行为,使共同过失行为失去界限。

第二组:江苏公诉队——四川律师队
苏强绑架案——《加薪恶梦》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猛得知李艳举报其饭店之事,欲找其算账。

2011年6月4日中午,苏强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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