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学生上学的捐资助学款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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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金 用 于普 通高 中助学 , 逐 步对 中等 职 并
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 , 较好地解决了

充 分 认 识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高 中
家庭经济闲难学牛的就学 问题。
但 目前我 闻普通高中家庭经 济
难 学 牛 家 资 助 制 度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
按照 ” 大财 政投入 、经费合理 加
为贯彻落 实 《 国家 中长期教育改 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 (0 0-2 2 ) 2 1- 0 0年 》 - ( 中发 [0 0 1 ) 2 1 ]2号 精神 , 完善 国家 资 助政策体 系 , 加快普及高 中阶段教育 ,
切 实 解 决 普通 高 中 家庭 经 济 困难 学 生 的 就 学 问 题 ,现就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高 中 家 庭 经 济 困难 学生 资助 政 策 体 系提 出
力缺 口工 作 计 划 ,按 … 定 比 例拨 付 本
保障政策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
要 将有 关 睛况汇 总后 报送财 政部 。
3 、中央财政对 地方 上报数据 资
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嗣。对于未采取
有效措 施提高县 级财力保 障水平 , 财
力 缺 口县 缺 口额 继 续 扩 大 的 地 , 中 央财政扣回奖补资金。
( ) 化资金管理。 级财政 、 三 强 各 教
21 00年秋 季学 期 起 , 央 与 地 方 共 同 中
设立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普通高 中
在 校 生 中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面 约 占 全 国 普 通 高 中 在 校 生 总 数 的 2 %。 财 政 部 、 育 部根 据 生 源 情 况 、 0 教
多数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 尚未 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 中家庭经 济 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 度 ,是贯彻 落

学校代管费收退费制度范本

学校代管费收退费制度范本

学校代管费收退费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学校代管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代管费收取坚持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项目、标准、用途等相关信息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代管费项目及标准1. 代管费包括教材费、水电费、文印费等。

2. 教材费: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教材价格和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3. 水电费:根据学校实际水电使用情况收取。

4. 文印费:包括学生作业、试卷等文印费用。

三、代管费的收取与使用1. 代管费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打印票据。

2. 代管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教材购买、水电费用、文印费用等。

3.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代管费管理制度,确保代管费的合理使用。

4. 学期结束后,如有多余的代管费,将按学生实际出勤天数退还给学生;如有不足部分,学生需补交。

四、代管费的退费规定1. 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的,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代管费。

2.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退还代管费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予以退还。

3. 退费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费金额和退学、转学、休学时间计算。

4. 退费手续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退费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退还给学生。

五、监督与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代管费管理制度,确保代管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学校应当定期对代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 学校应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全面公开代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4. 对违反代管费收取、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

学校退学费法律规定(3篇)

学校退学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学校收取学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等情况,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第二章学费收取与退还标准第五条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收取学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课程学费:按照课程设置和学分收取;(二)实验实习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实验、实习费用收取;(三)教材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教材费用收取;(四)住宿费:按照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和服务标准收取;(五)其他费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合理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学生退学、休学、转学等情况,学校应当退还以下费用:(一)课程学费:按照学生实际学习课程的比例退还;(二)实验实习费:按照学生实际参加实验、实习的比例退还;(三)教材费:按照学生实际使用的教材比例退还;(四)住宿费: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退还;(五)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例退还。

第三章退学费程序第八条学生提出退学、休学、转学申请后,学校应当及时受理。

第九条学校在受理学生退学、休学、转学申请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实学生身份和申请理由;(二)计算学生应退还的费用;(三)告知学生退学费的具体流程和时间。

第十条学生退学费的具体流程如下:(一)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休学、转学申请;(二)学校核实学生身份和申请理由;(三)学校计算学生应退还的费用;(四)学校通知学生领取退学费手续;(五)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办理退学费手续;(六)学校将退学费支付给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费应当在收到学校退学费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退学费时间第十二条学生退学费的时间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退学:自学生提出退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费;(二)休学:自学生提出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费;(三)转学:自学生提出转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学费。

择校

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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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项内容 , 是教委统一要求的数额( 最 他通过熟人找到西城区某领导 , 8家 厕 是所 高 3 ) 人情关系费 、 万 、 中介 费 的总 得一张字条 , 字条 是写给学校校长 为了择校 , 一些家长把户 口挂 的。他拿着纸条找到校长 , 被告 知 和。 在著名学校的片区 内, 但是实际居 在家 等通知 。7 月初 , 江先生接 到 关 差1 系 Oz 住地 却不在 那里 , 即所谓 的挂户 。 学校 电话 , 他带着女儿赶到学校参 每年 , 都有不少家长通过 “ 挂户” 试 不同的家长 , 因其操作路径不 加考试 。几天后 , 学校财务 室一位 图择校。北京某实验小学的老师做 即便进 同一所小学 , 其花费也不 女士告诉他 , 孩子想要入学需要 家 样。有 1 万进中关村一小 的, 1 也 家访 , 发现 8 学生家的门牌号 竞 个 长 自愿交纳 4 元捐资费 , 万 方法 是 是学校附近一条马路边的厕所 。 有 1 万进去 的。有人花 1 万进 了 用 自己的身份证 到银行开具一个存 码 , 4 0 人大附小 , 也有人花了2 万 。择校 0 “ 折, 并存上 4 万元钱 , 然后将存折和 首先拼 的是关系 , 然后才是钱 , 很多 密码交给她。江先生照办。交 出存 禁 3 5年 令 — 学校有钱没关系是进不去的。知情 折三天后 , ” 学校通知他前去领孩子 这种教育 乱象也得 到了相关 人透露 。给校长 的字条有讲究 , ‘ ‘ 字 的入学通知书。 部 门的重视 ,0 0 2 1 年底 , 教育 部发 序横着写 , 是示意校长此事要办 , 若 在拿到通知书后 , 了回报帮 为 布禁令 , 要求 各地用 3 5 的时 到 年 为竖体书写 , 则暗示可 以不办。 ” 助他 的官员 , 江先生送 给这位领导 间, 基本解决义务 教育 阶段择校乱 个红包 。红包是我 自 给的 , “ 愿 加 收费 问题 。但是 , 各大城市 中小学 上择校费 , 差不多小 1 万吧。 0 ” 自 捐 各15万 愿 款 . 择校费不降反升。在一些城市 , 收 对 于择校费的交 纳办法 , 学校 取赞助费是合法的, 甚至明码标价 ,

捐资助学合同协议范本

捐资助学合同协议范本

捐资助学合同协议范本甲方(捐赠方):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乙方(受赠方):名称:_____(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捐资助学款项,以支持乙方的教育事业发展,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捐赠目的甲方的捐赠旨在支持乙方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资助贫困学生等教育事业发展相关项目。

二、捐赠金额及支付方式1、甲方同意向乙方捐赠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捐赠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_____账户名称:_____账号:_____三、捐赠用途乙方应按照以下用途使用捐赠款项:1、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设施,改善教学条件,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用于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究等提高教学质量的活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乙方应确保捐赠款项专款专用,并按照甲方的意愿和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捐赠款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和乙方的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2、有权对乙方使用捐赠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捐赠款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捐赠款项。

2、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报告应于每学期末提交给甲方。

对崇川区政府教育工作

对崇川区政府教育工作

对崇川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的市级复查报告一、复查概况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苏教办〔2005〕23号《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按照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市级复查工作方案》,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组成12人的复查组,于2006年3月21日,对崇川区政府2005年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自评结果进行了复查。

其间,听取了区政府分管区长的汇报,查阅了档案资料,与区教育、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座谈,— 1 —审查了财政、税务有关帐目、台帐,抽查了观音山、狼山两个镇的教育工作,考察了中心初中、中心小学,组织了教职工调查问卷。

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考核汇总、评估打分。

二、主要成绩1.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成。

区政府成立了“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区长、教体局长任正、副组长,区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区府确定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区纪检、监察、教育、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各自负责,强化督查,依法查处违规问题。

2005年7月1日起,将“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到位,人、财、物全部到区,实行以区为主。

— 2 —乡镇教管机构已取消,学校经费、教师队伍、干部任免、学校资产等由区局直接管理。

2.依法增加教育投入2005年财政经常性收入为122413万元,比2004年的111077万元增加11336万元,增长10.21%。

2005年教育财政拨款(预算内)14561万元,比2004年11789万元(扣除增资额)增加2772万元,增长22.55%,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10.21%高出12.34个百分点。

2005年预算内教育事业费9339万元,按年末学生数50679人计算,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1843元,比2004年1426元/生年,增加417元,增长29.2%。

学费退还法律规定文件(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费退还行为,保障学生、学校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学校及其学生之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费退还事宜。

第三条学费退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不得损害学生、学校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费退还的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形,学生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学费:(一)学生因学校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如学校停办、合并、变更专业、教学设施不达标等;(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批准休学、退学的;(三)学生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退学的;(四)学生因国家政策调整,如入伍、升学等,经学校批准退学的;(五)学生因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

第五条以下情形,学生无权要求退还学费:(一)学生在入学前已明确表示不退学,且未按时缴纳学费的;(二)学生在入学后因个人原因擅自退学、休学的;(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业的;(四)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开除的。

第三章学费退还的计算方法第六条学费退还的计算方法如下:(一)按学期退还:学生在学期中途退学,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二)按月退还:学生在学期中途退学,退还该月学费的1/12;(三)按实际学习时间退还: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学校原因退学的,退还已收取学费的相应比例。

第七条学费退还的计算时间以学生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一)学生在学期中途退学,收取该学期学费的10%作为管理费;(二)学生在学期内退学,收取该学期学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四章学费退还的程序第九条学生提出学费退还申请,应当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退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户口簿复印件;(四)学生证复印件;(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捐资助学合同书范本5篇

捐资助学合同书范本5篇篇1甲方(捐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或教育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捐资助学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本着支持教育事业、关爱学生的宗旨,为乙方提供资助,帮助乙方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育公平。

二、捐助内容1. 捐助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捐赠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资助资金。

2. 用途:乙方应将资助资金用于改善学校设施、购置教学设备、资助贫困学生等教育相关事项。

3. 捐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1. 乙方应设立专项账户,对甲方捐助的资金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

3. 甲方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捐助资金,确保资金的到位。

2. 乙方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

4. 双方应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捐助资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若甲方拒不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捐助资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若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资助资金。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择校费退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不惜花费重金选择名校。

然而,在择校过程中,部分家长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选择退费。

为了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择校费退费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择校费退费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择校费的定义择校费,是指家长为了让孩子进入优质学校而支付给学校的额外费用。

择校费的产生,源于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

优质学校往往拥有更好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育环境,因此吸引了大量家长报名。

二、择校费退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

”4.《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规定:“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择校费。

”三、择校费退费的条件1.家长在报名时未签订择校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退费条款。

2.家长在报名后因家庭原因、工作调动、孩子升学等原因,无法继续就读。

3.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收费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4.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导致家长不满。

四、择校费退费的标准1.未签订择校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退费条款的,家长可要求全额退费。

2.家长在报名后因家庭原因、工作调动、孩子升学等原因退学的,可按照以下标准退费:(1)报名费、资料费、体检费等一次性费用,全额退还。

(2)学费、住宿费等按实际缴纳时间退还。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退还。

3.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收费政策或未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的,家长可要求全额退费。

学校捐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捐赠行为,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学校接受捐赠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合法、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捐赠主体与客体第五条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捐赠客体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捐赠,以及服务、技术、信息等非财产性捐赠。

第七条学校可以接受捐赠人的捐赠,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捐赠方式与程序第八条捐赠方式包括:(一)直接捐赠:捐赠人直接向学校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

(二)定向捐赠: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或服务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

(三)委托捐赠:捐赠人委托他人代为捐赠。

(四)其他方式。

第九条学校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捐赠前,学校应当对捐赠人进行核实,确保其身份合法、捐赠真实。

(二)学校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方式、捐赠客体、捐赠用途等内容。

(三)捐赠协议签订后,学校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出具捐赠凭证。

(四)学校应当将捐赠资金或实物纳入学校财务账户,专款专用。

(五)学校应当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学校接受捐赠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捐赠资金或实物来源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捐赠资金或实物符合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需要。

(三)捐赠资金或实物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欺诈捐赠人捐赠。

第四章捐赠资金与实物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资金与实物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和实物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捐赠资金的管理:(一)学校应当设立捐赠资金专用账户,专人负责管理。

(二)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捐赠协议约定,专款专用。

(三)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赠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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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学生上学的捐资助学款能否返还 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婚生子甲随原告生活。1999年5月,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并经公证处公证,被告将甲交由原告抚育。1999年9月1日,原告将甲送至县中读初中,同时向县中交纳捐资助学款20000元。2000年8月31日,被告以家庭困难无以维持甲在县中就读的条件为由,将甲从县中转入乡中就读,县中退给被告人民币13000元,次日,原告带甲到县中报到时方知此情。原告遂与县中交涉未果,原告即与被告交涉,被告认为该款系共同财产,只能给付一半,原告认为系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13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20000元系共同财产,因被告无证据证实,故法院认定系原告交纳的个人财产,但在该款是否返还问题上法院存在四种观点:1、该捐资助学款系原告无偿赠与,既然属于无偿赠与,县中就拥有对20000元人民币的所有权,原、被告均无权要求退还,现县中根据被告请求退回13000元,系县中的处分权,原告无权干涉,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2、从法律关系角度上,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即被告是从县中退回的捐资助学款,而非直接从原告处侵吞。原告与县中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原告只能以县中不履行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县中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3、原告可以按照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选择诉讼被告或者县中;4、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就前述观点作一下分析。 一、从县中对外公示的招生广告看,该广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约,原告在了解到县中广告的内容后,虽未与县中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履行了交付捐资助学款20000元的义务,该义务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而且,甲也顺利进入县中就读。应该说双方之间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口头合同,而且双方已履行,故双方的入学教育合同成立,且该合同不违背《合同法》有关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原告与县中之间既然存在入学教育合同关系,那么,交纳捐资助学款是原告之子入学的最本质条件,原告只有交纳了20000元捐资助学款后,学校才能接纳原告之子甲来校就读,否则,双方的入学教育合同不能发生效力。可见原告交纳20000元捐资助学款是其入学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有的延缓条件。原告不交纳捐资助学款,原告与县中的合同即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当事人也没有约束力。故本案中,捐资助学的行为不是无偿赠与行为,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确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或者甲不愿入学导致合同终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才谈及捐资助学款的交纳与退还。现县中根据被告的请求,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县中按照相应比例退给被告13000元,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驳回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第二种观点看起来有一定道理,但这里有几点疑惑。1、作为县中是否有必要了解学生家长的婚姻状况,公民享有法定的人格权,故作为原告、被告还是甲是法律保护人格权的对象。离异对一般人来说是很普通的事情,但在特定人之间就是一种不可公开的秘密,既是不可公开的秘密应当承认这是公民的隐私。这种隐私对甲来说尤为重要,因为离异可能导致其他同学的 歧视,从而带来精神痛苦。所以原告、被告和甲享有保守离异秘密的权利。为此县中无义务也无权利了解甲的父母婚姻现状。故学校只能以学生登记表中记载的甲的父母为合法夫妻关系。2、既是合法夫妻关系,那么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存在家事代理的问题。我国《婚姻法》仅在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不是家事代理权的表述,而是家庭共同财平等处理权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或审判实践中,一般的家庭事务不太可能由双方共同进行处理,而是由一方代理另一方处理。既然学校认定原告与被告仍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那么被告到县中要求转学系家庭共同意志体现。学校准许转学是正当的,符合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3、在现实中,县中获得的信息是原告系甲之母,被告系甲之父,学校收取的捐资助学费是属家庭支付,即原告与被告共同支付。既然被告要求转学,学校无需也不可能了解原告及甲的真实意思。4、本案从侵权行为构成看,有原因,有结果,但在本案中学校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呢?学校依据被告的书面申请、情况证明等合法手续准许转学,而且学校也无需知晓被告与原告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被告的手续真实,县中应当准许转学,故县中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故县中与原告之间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据此,该观点很难成立。

三、原告是否可以依据违约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竟合选择诉讼被告或者县中。笔者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竟合有具体构成要件,即在同一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同时违约的情形与符合侵权要件,此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另一方当事人依据侵权法律规定追究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可以看出,责任竟合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作为违约侵权的一方当事人为提议当事人。本案中如原告依据责任竟合选择诉讼,显然不符合构成要件。

四、笔者支持第四种观点。 1、本案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所以对外公示双方关系系合法夫妻关系或曾是合法夫妻关系。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只能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夫妻关系。既然是夫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即存在家事代理权关系。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便产生后果责任。对家事代理权问题,不少国家采取依外观推定,来保护第三人无过失的利益。比如《瑞士民法典》就规定,配偶中任何一方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辩明已超越代理权的,配偶他方应负连带责任。《日本民法典》也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志者不在此限。我国法律基本上属大陆法系。法律虽未规定家事代理权,但是在现实中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基本认同上述观点。比如由于夫妻一方的行为所负债务,如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再如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如用于原家庭共同生活的,双方仍应互负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着重体现在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在现实中或者在审判中,我们是承认夫妻双方有家事代理权的。这种代理权,对第三人来讲,除了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一方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时,该行使代理权造成的后果由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否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这说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一方无代理权是一方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这里有一点明确,无过错第三人的无过错,笔者认为包括不知或无须知晓双方是否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代理权即终止。如在以后仍以另一方并以代为一定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自行负担。综合本案,县中作为无过错第三人,对自己实施的准许转学,退款行为不负责任。该后果依法应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

2、家事代理权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终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在夫妻关系解除后,一方仍以代理权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为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一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被告利用县中无需知晓原告与被告离婚的情况,而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原告行使家庭共有权力,将甲从县中装学并收县中退给的13000元,据为己有。表面看,被告实施的行为未侵犯甲的受教育权,毕竟甲仍有学可就。但作为甲的直接监护人原告自愿缴纳的捐资助学款,选择县中给甲就读,这是原告行使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甲尚在接受义务教育之中,原告有义务为甲创造好的学习条件,原告为甲选择学校,实际是原告履行教育义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原告的权利。这种权利除了甲不自愿或者与县中无法达成一致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甲 的受教育权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但对原告 的教育权被侵犯,未作出任何规定,在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原告的权利保护出现空白。而民法又以教育权系行政法即公法保护的权利为由加以排斥,这使得原告权利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民法上保护出现危机。这种状态在法制社会不应当出现。

3、本案原告从知晓甲已从县中转学,并未对学校提出异议,而且在很长的时间内,原告也未提出要求,应视为原告默认县中解除其与原告间的捐资助学教育合同关系。既然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基于县中同意按比例退给原告相应的捐助助学款的承诺,原告与县中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为手段,利用学校无需或不知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实施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即侵害原告债权的行为,并将财产据为己有,使得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所谓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此,本案原告对县中解除合同行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享有县中给付部分退费的债券,该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债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被侵害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 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人须违反法律规定。4、必须是第三人出于主观故意。5、必须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损害。

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已侵害了原告的债权,从上述分析来看,县中即债务人本身没有过错,损害的主体系债权人和第三人,故第三人即本案被告是义务主体,债权人即本案原告是权利主体,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实质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即被告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为手段,而达到占有退费13000元人民币所有权的目的。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本案实质。有人认为,捐资助学款是学校所有,而并非原告甲所有,被告占有的从县中退回的款,而非直接侵吞原告款项该观点笔者已有分析。对被告所侵犯原告教育权表面看是正确的,但本案有特殊情况,学校依据规定,依法退给被告捐资助学的行为合法,学校退回给被告的款实际是退给包括被告在内的“家庭”,既然为“家庭”所有实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那么,该款即恢复到作为合法夫妻关系的原告与被告“家庭”共有状态,这样,也就存在原告与被告对退回的130000元人民币的权属分割问题。既然原告有证据证实系其个人出资,被告无证据证实系共同财产,那么该款应归属原告所有。被告侵占原告合法财产构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更何况现代社会发展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将甲从学习条件好的县中转入条件较差的乡中就读,这本身就有违人们追求积极向上目标,也有违人们正常的道德。被告应当尊重原告,不应以夫妻名义实施有损原告的行为,显然这与正常的社会道德和正义相违背。为此,根据《民事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返还被侵占的捐资助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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