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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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的设置与管理

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的设置与管理

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的设置与管理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是建筑物内部的重要部分,对于提供逃生通道、疏散人员和防止火灾蔓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消防安全,正确设置和管理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消防通道的设置需求、安全出口的管理,并提出相关管理措施。

一、消防通道的设置需求消防通道是指供人员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专用通道,其设置需满足以下要求:1. 宽度要求:消防通道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人员密集程度进行设计。

一般来说,宽度不应小于1.2米,人员密集场所应大于1.5米,以确保人员的快速疏散。

2. 高度要求:通道的高度应保持无阻碍,不得低于2.1米,以方便人员通过,并避免头部碰撞。

3. 无障碍设施:通道的地面应平整,无凹凸、斜坡或其他障碍物,以方便行动不便人员、残疾人和使用轮椅人员的快速疏散。

4. 其他设置:通道内不得设置易燃物品、杂物堆放等,通道两侧应确保无遮挡物,通道门应设置明显的“应急通道,禁止堵塞”的标志牌。

二、安全出口的管理安全出口作为建筑物中的紧急疏散通道,其设置与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是安全出口的管理要点:1. 定期检查:对于安全出口,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通畅、无阻,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

2. 标识标志: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如“安全出口”、“紧急出口”等,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找到。

3. 照明与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保持良好的照明状态,确保人员在黑暗环境下也能够看清出口位置。

同时,应急照明设施应设备充足,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 自动开启装置:安全出口应配备自动开启装置,确保在火灾或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打开,方便人员逃生。

5. 安全设备配备:安全出口处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灭火器箱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设备,以应对突发火灾情况。

三、相关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以下是一些相关的管理措施:1. 建立责任制:对于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与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实。

商场安全出口的规定(3篇)

商场安全出口的规定(3篇)
一、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1. 安全出口数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商场安全出口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层数、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只有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第3篇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商场作为城市商业的重要载体,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安全出口作为商场内人员疏散的重要通道,其设置、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商场安全出口的畅通,预防和减少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事故,现就商场安全出口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三、安全出口违法行为及处罚
1.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将安全出口上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符合要求、管理不善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安全出口管理要求
1. 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门槛和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门口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2.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上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打开。
3. 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
4. 定期对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5. 对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总结、评估。
(2)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观众厅等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4. 安全出口高度
安全出口的高度应满足人员疏散需求,一般不低于2.2米。

消防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消防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

消防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是建筑物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主要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人员。

本文将重点介绍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定义、设计原则、标志标示、布置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以提高大家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事项。

一、定义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是指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可以顺利、快速地撤离建筑物的出口。

同时,它们应当满足适用人员数的疏散要求,确保人员的安全和生命的安全。

二、设计原则1. 设置位置合理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设置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和适用人员数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应该尽可能地分布在各个楼层的不同位置,并避免设置在易受火灾影响区域和容易阻塞的位置。

2. 通道宽度足够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一般来说,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需要。

3. 材质稳固耐用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门和门框应采用稳固耐用的材料,能够承受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冲击和破坏。

4. 设施齐全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周围应配备夜间照明灯、安全标志标示、紧急开启装置等设施,以方便人员在黑暗或紧急情况下迅速找到出口并顺利撤离。

5. 疏散距离合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适用人员数等因素确定消防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布置位置,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地找到出口,并保证疏散的效率。

三、标志标示1. 消防安全出口标志消防安全出口标志一般包括蓝底、白字的指示标志,上面通常会有“安全出口”、“紧急出口”、“非常出口”等字样。

这些标志应醒目、清晰、易于辨认,并在黑暗环境下使用荧光材料以提高其可见性。

2. 疏散出口标志疏散出口标志一般为绿底、白字的指示标志,上面通常会有“疏散出口”、“逃生通道”等字样。

这些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入口、出口以及通道的重要位置,并应该清晰、完整。

除了以上的标志标示,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些辅助标志,例如指示箭头、楼层标志等,以指导人员正确找到出口和迅速疏散。

工业厂房安全出口规定(3篇)

工业厂房安全出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业厂房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厂房的安全出口设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对工业厂房安全出口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安全出口设置原则1. 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出口的设置应以保障人员疏散为首要原则,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2.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设置在防火分区内,防止火灾蔓延。

3. 分散布置: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 方便快捷: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方便快捷,便于人员疏散。

5. 符合规范: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数量要求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安全出口设置要求与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相同。

四、安全出口设置要求1. 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2m,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2. 安全出口的地面应平整,无障碍物。

3. 安全出口的上方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备或管道。

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的规范要求

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的规范要求

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的规范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物的规模和数量日益增长。

在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规范要求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规范要求。

一、通道宽度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的宽度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

根据相关标准,住宅楼的单个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而公共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则需要更宽,要根据人流量确定,一般为1.5米或以上。

二、通道布置消防疏散通道的布置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分区。

通道应尽量沿着建筑物的主要行走方向布置,且不应有大的弯曲或拐角,以确保人员疏散时不受阻碍。

在布置通道时,还需要确保通道与房间之间有明确的界限,防止火灾烟雾蔓延。

三、通道长度建筑物内的消防疏散通道长度也有一定的规范要求。

根据相关标准,住宅楼的疏散通道长度一般不应超过30米,超过这个长度需要设置疏散休息间或控制室,以确保人员疏散时有合适的地方停留和休息。

而在高层建筑中,通道的长度限制更为严格,一般不超过15米。

四、通道的空间设施为了提高疏散通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需要在通道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例如,通道内应配备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清晰地看清前方的道路。

此外,通道内的墙壁、地面和天花板应采用防火材料,以防止火势蔓延。

还可以在通道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以备火灾时使用。

五、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建筑物内人员疏散的最终目的地,其规范要求也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规范,建筑物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以保证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逃离。

安全出口应设置在易于寻找和到达的位置,并确保畅通无阻。

出口门应易于打开,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六、标识和指示在建筑物内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同时,相应的标识和指示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标识和指示应保证清晰可见,并采用耐火耐热的材料制作,以便在火灾时仍然能够发挥作用。

安全出口设置的规定(3篇)

安全出口设置的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畅通无阻;(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便于人员识别和寻找;(四)便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布置;(五)符合建筑功能和使用需求。

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第四条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应当根据建筑规模、功能、使用性质和人员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二)多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三)单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一个;(四)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五条安全出口的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均匀分布在建筑各处;(二)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一般不应小于5米;(三)安全出口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识别和寻找的位置,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四)安全出口应设置在建筑内部,避免设置在易受火灾威胁的部位;(五)安全出口的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场所;(六)安全出口的入口应设置在便于人员疏散的部位,避免设置在楼梯间、电梯间等狭窄部位。

三、安全出口的宽度第六条安全出口的宽度应根据人员密度、疏散距离和建筑功能等因素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二)多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三)单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四)地下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第七条安全出口的净宽度计算方法如下:(一)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疏散人数×每人疏散宽度;(二)每人疏散宽度根据建筑类型和人员密度确定,一般取0.75至1.0米;(三)计算所得宽度应取整数,不足整数时,应按四舍五入取整。

安全出口借用的规定(3篇)

第1篇在建筑设计中,安全出口的设置是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关键环节。

安全出口的合理设置和借用,直接关系到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否迅速、安全地撤离建筑。

以下是对安全出口借用规定的详细阐述,旨在为建筑设计、施工和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一、安全出口的基本定义与要求1. 定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的设计和设置是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2. 要求:-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 安全出口应设置在建筑的不同方向,以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疏散。

- 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确保人员疏散时的通行能力。

- 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安全出口借用的基本原则1. 禁止原则:- 在地上部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不得借用对方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

-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中,相邻防火分区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规范依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地上建筑的安全出口借用是不被允许的。

这是因为地上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和位置相对固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压力会集中,借用出口可能导致疏散不畅。

3. 特殊情况:-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由于空间相对封闭,人员疏散距离较长,规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三、安全出口借用条件与要求1. 条件:-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中,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 借用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应符合规范对防火门的要求。

2. 要求:- 借用的防火门应设置在防火分区的相邻处,并确保其功能的可靠性。

- 借用的防火门应能够独立使用,即在火灾发生时,即使主安全出口被阻塞,人员也能通过借用门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与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紧急疏散指示标识
安装位置
紧急疏散指示标识应安装在显眼的位置,如走廊 、楼梯转角等,以便人员快速识别。
清晰度
标识应清晰、简洁,易于理解,避免产生误导。
照明设备
在断电情况下,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确保标识 的可见度。
紧急通讯与广播系统
01
通讯设备
在安全出口和避难层附近应设置 紧急通讯设备,如电话、对讲机 等,以便人员及时与外界联系。
有效。
避难层应设置紧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标志,以确保疏散人员能够快
速找到安全出口。
避难层应设置防烟设备和排烟设 备,以防止烟雾进入避难层。
避难层管理要求
01
避难层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02
避难层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 火灾隐患。
03
避难层应配备专业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和应急处置工作。
广播系统
02
03
覆盖范围
建立紧急广播系统,在紧急情况 下向人员发布疏散指令和相关信 息。
确保广播系统的覆盖范围能够覆 盖整个建筑物,以便所有人员都 能接收到疏散指令。
04
CATALOGUE
安全出口与避难层的使用和维护
使用规定
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关闭安全出口或避难层,确保 其随时可用。
在紧急情况下,应遵循安全出口指示,迅速、有 序地撤离。
对于面积较大的房间,应适当增加安 全出口的数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 速疏散人员。
安全出口位置要求
安全出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疏散路线的地方,方便人员快 速找到出口。
安全出口应避开阻碍物,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顺利通 过。
安全出口标识要求
安全出口标识应明显、易见,并保持 完好无损。

安全出口个数要求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安全出口的建筑项目。

第三条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功能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出口。

第五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出口设置原则第六条安全出口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出口应当直接通向室外或者安全区域;(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疏散需求;(三)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应当便于人员快速疏散;(四)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功能需求;(五)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与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相协调。

第七条建筑项目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一)建筑的使用性质;(二)建筑的高度;(三)建筑的平面布局;(四)建筑的人员密度;(五)建筑的疏散时间;(六)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置。

第八条建筑项目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每层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每层至少设置3个安全出口;(二)公共建筑:每层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每层至少设置3个安全出口;(三)地下建筑:每层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每层至少设置3个安全出口;(四)高层建筑:每层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每层至少设置3个安全出口。

第三章安全出口设置要求第九条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2米,且净宽度不得小于1.1米;(二)安全出口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2米;(三)安全出口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无障碍物;(四)安全出口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五)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设置障碍物;(六)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两侧,距离地面1.2米以上;(七)安全出口的疏散楼梯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得小于1.1米。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标准消防安全出口是建筑物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们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因此,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我将对消防安全出口设置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消防安全出口的位置应当合理。

在建筑物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安全出口,使其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消防安全出口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通道上,并且应当保证人们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并且顺利疏散。

此外,消防安全出口的位置应当避免设置在易燃物附近,以免在火灾时造成人员疏散困难。

其次,消防安全出口的数量应当充足。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人员密度,消防安全出口的数量应当足够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在高层建筑中,应当设置多个消防安全出口,并且这些出口应当分布在建筑物的不同位置,以便人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找到最近的出口进行疏散。

另外,消防安全出口的通道应当畅通。

在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时,应当保证通道的畅通,避免设置在容易堵塞的地方,如易燃材料堆放区、垃圾堆放区等。

消防安全出口的通道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避免堆放杂物,以免影响人员疏散。

最后,消防安全出口的标识应当清晰。

在消防安全出口的位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出口并进行疏散。

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不得被遮挡,同时应当保持光线充足,以便人们在黑暗中也能够清晰看到标识。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出口的设置标准对于建筑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合理的位置、充足的数量、畅通的通道和清晰的标识是保证消防安全出口有效性的关键。

希望各建筑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消防安全出口,确保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减少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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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ﻫ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ﻫ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ﻫ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ﻫ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ﻫ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级 30 25 — - 乙 一、二级 75 50 30 - 丙 一、二级ﻫ三级 80 60 60ﻫ40 40 - 30ﻫ- 丁 一、二级ﻫ三级 四级 不限ﻫ60ﻫ50 不限 50ﻫ- 50ﻫ-ﻫ- 45 -ﻫ— -- -- 戊 一、二级ﻫ三级ﻫ四级 不限ﻫ100 60 不限ﻫ75ﻫ- 75ﻫ-ﻫ- 60 —ﻫ-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ﻫ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 0.6 0。8 1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ﻫ3。7.7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ﻫ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ﻫ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 等的有关规定。ﻫ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 人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 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ﻫ3。8.9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ﻫ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 --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ﻫ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ﻫ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ﻫ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ﻫ2 、旅馆;ﻫ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ﻫ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ﻫ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ﻫ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ﻫ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ﻫ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 --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ﻫ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ﻫ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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