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建筑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其目的是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地离开建筑物。
以下是关于安全出口设置的一些重要要求:1. 数量要求:建筑物的设计应满足适当数量的安全出口,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容纳所有人员的疏散。
出口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人数和疏散时间等因素确定。
2. 位置要求: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在建筑物不同的区域,以便人员可以迅速找到最近的出口。
出口应当通向安全区域,例如安全通道或室外。
出口的位置应在不同楼层之间和不同区域之间变化。
3. 明确标识:安全出口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人员可以快速识别并找到安全出口。
标识应使用明亮的颜色和清晰的指示符,例如绿色的“EXIT”字样或箭头。
4. 安全出口标识灯光:为了增加夜间或低亮度环境下的可见性,安全出口标识还应配备适当的照明设备,例如应急照明灯或荧光标识。
5. 通道宽度要求:安全出口通道的宽度应足够以容纳疏散人员的流量,并且不应有任何阻碍物或尖锐的边缘。
一般来说,宽度应满足疏散流量的要求。
6. 通道长度要求:安全出口通道的长度应足够短,以确保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离开建筑物。
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中,逃生过程可能需要经过多个楼层,因此需要安装适当的逃生通道和电梯。
7. 门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的门应当易于打开,并且不得被钥匙或其他装置阻挡。
门应安装在易于找到和到达的位置,并且应具备自动开启的功能,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打开。
8. 逃生梯和楼梯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安全出口通常包括逃生梯和楼梯。
逃生梯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能够容纳多人同时使用。
楼梯应满足相应的宽度、高度和坡度要求,以便人员能够安全地行走。
9. 预案和培训要求:建筑物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制定适当的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预案应包括疏散程序、安全出口的使用方法和紧急联络方式等内容。
10. 检查和维护要求:安全出口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畅通和正常工作。
安全出口要求

安全出口要求安全出口是指在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中用于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通道。
安全出口的设置和管理是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安全出口的合理布局:- 安全出口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和人员流量进行合理布局。
出口应分布均匀,便于人员疏散。
同时,出口的位置需要明确标示,方便人员找到合适的出口。
- 对于较大的建筑物,应设置多个安全出口,并保证其相互之间的距离不超过规定的范围,以防止某一出口被堵塞导致人员无法疏散。
2. 安全出口的尺寸要求:- 安全出口的宽度应满足建筑法规的要求,以确保人员能够快速、顺畅地通过。
根据建筑物的不同区域和使用人数,有不同的最小宽度要求。
- 出口的高度也需要满足规范要求,以防止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碰撞或受伤。
3. 出口通道的保持畅通:- 安全出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任何障碍物,如家具、货物等。
通道两侧的墙壁和天花板也应保持平整,并且不应有悬挂物,以防止人员被阻碍或受伤。
- 出口通道的道路、地板等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和无防滑,以确保人员能够安全通过。
4. 紧急照明和标识:- 安全出口应配备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在断电或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人员能够看清出口的位置和通道的情况。
- 出口通道应设置明确的安全标识,如亮色标志、逃生指示牌等,以指导人员快速找到合适的疏散通道。
5. 消防设备的配置:- 安全出口周围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泡沫等紧急灭火设备,以应对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需要自救的情况。
- 安全出口通道中不得设置紧急避难室等设施,以保证通道的畅通,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6. 培训和演练:- 为了保证人员知道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出口并进行有效的疏散,建筑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紧急疏散培训和模拟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逃生技巧。
- 人员应熟悉安全出口的位置、通道和紧急疏散的流程,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安全出口的关注和注意。
以上是关于安全出口要求的一些参考内容。
在建筑物或公共场所中设置和管理好安全出口,能够为人员提供重要的保护,减少紧急情况下人员伤亡的风险。
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准

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准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设置。
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只有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大于50平方米的应设两个出口;
3、建筑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
4、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观众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室内直通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小于3米;
5、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观众厅等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6、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门口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7、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是指在发生火灾、地震、爆炸、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建筑物的出口。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口位置与数量安全出口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的不同位置,确保人员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接近最近的出口。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出口的数量应满足相应的建筑法规标准。
2. 出口通道和通道宽度安全出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能设置任何堆积物、障碍物或其它容易阻碍人员通行的设施。
通道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人数和活动密度确定,以保证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
3. 出口标识和照明每个安全出口应安装明显的出口标识,以指示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正确的撤离方向。
标识应具备高可见性,方便人员在黑暗或烟雾环境下辨识。
此外,安全出口的通道和出口门口应提供良好的照明条件,以确保人员能够清楚地看到出口位置和通道。
4. 出口门设计安全出口门的设计应考虑人员紧急撤离时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出口门应开启方便,保持顺畅,并且能够满足人员埋设的需求。
出口门应设计为推开式,避免使用需要额外操作的门把手或锁具。
5. 出口容量为了确保人员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撤离,安全出口通道和出口门的容量应与建筑物的使用人数相匹配。
出口容量的计算应根据建筑规范和法规进行,并考虑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突发行为。
6. 紧急疏散指示灯和声音警报器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提醒人员迅速撤离,安全出口通道和出口门口应安装紧急疏散指示灯和声音警报器。
指示灯可以用于指示撤离方向,警报器可以发出持续而响亮的警报声,帮助人员识别紧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7. 防烟措施在火灾等应急情况下,烟雾是导致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确保人员能够安全撤离,安全出口通道和出口门应考虑防烟措施,包括封闭防火楼梯间、安装烟雾探测器和通风设备等。
8. 安全出口的运营与维护安全出口的运营与维护非常重要。
安全出口通道和出口门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安全出口设置原则和要求

安全出口设置原则和要求
作为公共场所的必备设施,安全出口的设置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能够更好的设置安全出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安全出口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1. 明确标识
安全出口的位置和通道必须清晰、明确地标识出来,建议在安全出口顶部、侧面、地面和通道两侧的墙上设置明显的标识牌,以便人们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定位安全出口。
2. 通畅顺畅
安全出口的通道要求宽阔、无障碍、顺畅,不能有堆放物、狭窄通道或堵塞现象。
此外,通道上不能有易燃易爆的物品,也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以防突发火灾等情况。
3. 超出人口计算
根据消防规定,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应当超出人口计算的数量,以充分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
在设置时,应当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人员数量,综合考虑不同楼层和不同区域的人流分布情况。
4. 安全出口布局
在布局设计时,应当与建筑的其他部分相协调、相对称,避免因布局不合理而导致疏散不及时的情况发生。
建议在每个楼层都设置多
个安全出口,并充分考虑到不同人群和行为习惯对于安全出口使用的
需求。
5. 合法合规
安全出口的设置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城建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同时也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和验收。
在安全出口设置之前,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并经过专业的规划、设计、施工、装饰等流程,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安全可靠。
总之,安全出口的设置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
意义。
在设计和设置时,我们需要遵循上述的原则和要求,以确保其
合适、合理、实用且安全可靠,使安全出口真正成为人们遇到紧急情
况时逃生的“逃生门”。
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厂房的安全疏散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的规定。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
安全出口设置的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畅通无阻;(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便于人员识别和寻找;(四)便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布置;(五)符合建筑功能和使用需求。
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布置第四条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应当根据建筑规模、功能、使用性质和人员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二)多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三)单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一个;(四)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第五条安全出口的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均匀分布在建筑各处;(二)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一般不应小于5米;(三)安全出口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识别和寻找的位置,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四)安全出口应设置在建筑内部,避免设置在易受火灾威胁的部位;(五)安全出口的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场所;(六)安全出口的入口应设置在便于人员疏散的部位,避免设置在楼梯间、电梯间等狭窄部位。
三、安全出口的宽度第六条安全出口的宽度应根据人员密度、疏散距离和建筑功能等因素确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二)多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三)单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四)地下建筑: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第七条安全出口的净宽度计算方法如下:(一)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疏散人数×每人疏散宽度;(二)每人疏散宽度根据建筑类型和人员密度确定,一般取0.75至1.0米;(三)计算所得宽度应取整数,不足整数时,应按四舍五入取整。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安全出口所谓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房间的门、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在建筑防火设计时,除按要求设置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外,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易于寻找,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着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要求?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 (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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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
3.7.7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1 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 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 等的有关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 人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 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内。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