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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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引言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问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其中第二十条是关于违反本规定的处罚依据,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正文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会采取以下措施:•警告:针对较小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会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警告。

•罚款:对于较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相关企业将会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问题,相关企业将会被责令停产整顿,以便整改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足以体现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实力或存在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企业,将会停止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吊销安全生产标志:对于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较为严重,具有比较恶劣的影响时,吊销安全生产标志的行为将会给予相关企业相应的处罚。

在以上措施中,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是目前较为常见的处罚方式,对于某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志将会给予相关企业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处罚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程序合法性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处罚时,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及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具体细节起草处罚决定书时必须依据事实、依法、分析透彻、条理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针对具体的违反规定行为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给予相应的处罚。

监管部门相关责任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处罚时,除遵循程序合法性和具体细节外,还需要承担有关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确保企业遵守规定。

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一般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对于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将做出相应的处罚。

一般事故处罚标准也就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关于一般事故处罚的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如果一般事故造成轻微的人身伤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警告、拘留,甚至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

如果一般事故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或者超过10人受伤,那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将处以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处罚。

如果一般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如果一般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对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一般事故处罚标准,即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处以不同的处罚方式,以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改并实施)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执行。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件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定报告程序和时限。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抢险,并在30分钟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生产单位所在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 生产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确保调查的客观真实性。

3. 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调阅相关资料,了解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4. 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查明责任。

5.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责任明确。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责任。

1. 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2. 生产单位应当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调查组应当依法调查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监督。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对调查不到位的情况进行追责。

3. 社会公众和媒体应当积极监督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舆论监督。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1. 对于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经济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做出结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的会议和讨论。

第十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依法组建,明确调查处理范围、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调查处理方案,分工协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听取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业意见,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形成结论意见,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指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优秀个人、部门或团队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或不安全行为给予惩罚的制度。

奖励方面,可以通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提拔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文化的建设。

惩罚方面,可以通过警告、罚款、扣减奖金等方式进行,以对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或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一般会涉及事故的责任划分、责任人的追究、赔偿的处理等方面。

责任划分方面,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事故的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不负主要责任等,并给予相应的责任人处罚。

责任追究方面,重点是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以保障事故的责任得到明确,避免责任的逃避。

赔偿处理方面,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赔偿,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和减少事故发生而建立的制度,通过奖励和惩罚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同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减少事故发生并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是一种管理措施,旨在提高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一系列的奖项和处罚措施,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的行为进行惩罚。

奖项可以设立为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多种形式,以鼓励员工的安全行为和积极性;处罚措施可以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等多种形式,以惩罚违反规定、危害安全的行为,形成对安全生产的严格遵守。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1、按照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单位的罚款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查询得知,对生产单位处罚如下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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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根据中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处罚主体: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罚,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等各级监管部门。

2. 处罚依据: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如《安全生产法》、《刑法》等,确定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

3. 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如企事业单位、工厂、矿山、建筑工地等,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等。

4. 处罚内容:处罚内容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 罚款: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对生产经
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标准进行规定。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责
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才能恢复生产经营。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法行为严重、且情节恶劣的生
产经营单位,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使其无法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等。

5. 处罚程序: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罚程序包括事故报告、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等环节,要求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依法依规的处理。

总之,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而具体的处罚内容和程序,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事故的情况进行裁量,并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与违法造成的后果相适应,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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