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杭州市钱江新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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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

规划建设管理导则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性质分类、使用兼容性和地块出让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边界控制

第五章建筑设计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基地绿化和交通组织

第七章特定区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开发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指导地块出让与建筑设计,促进新城建设协调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规,结合钱江新城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钱江新城核心区( 4.02平方公里)范围内各项新建及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本导则第七章的规定适用

于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其中城市景观还应满足计算机虚拟现实模拟系统仿真效果要求。

第四条依据:

1、《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块城市设计》

3、《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块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4、《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块步行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

*5、《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块景观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

6、市委[2003]20号文件(2003年10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钱江新城建设的若干意见”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8、《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规范、标准

注:*为正在编制中

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地块出让

第五条核心区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

则,除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明确划分外,根据中心区土地开发功能的混合性和城市景观特征,

为增强规划弹性与可操作性,增加如下用地性质代码:

用地性质代码及适用范围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

C1C2 商务办公用地金融贸易、非市属办公与商业服务、写字楼结合的综合用地

S22(S3)游憩集会广场

(社会停车场

库用地)

特指规划区域内的沿江高架平台部分,上部

作为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同时利用其下部空间作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

库使用

预留发展用地

特指规划区内为适应长远发展而预留的用

地;近期将以公园绿地形式进行控制。

注:地块内标有两种用地代码,为综合建设用地,可容许两种用地性

质的兼容。

第六条土地使用相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相容性表

土地分类建筑分类

C R

U C1 C2 C3 R21

市行政中心

(市民中心)

▲○○

行政办公设施▲○○

商业写字楼○▲▲

大型金融商贸设施○▲▲

市级文化娱乐设施○▲▲

公寓式酒店○○▲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注:1、▲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

2、C: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R: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R21:住宅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3、社会停车场、公交中心站和首末站、雨、污水泵站、110KV 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或管理用房必须结合公共绿地景观设计设在

地下或半地下空间。

第七条地块划分与出让

(1)核心区地块面积中已包括了区内支路用地,项目建设时必

须根据规划要求留出地块间消防通道及支路用地;相临地块之间在交通组织、空间景观塑造、停车、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应彼此综合协调,并通过专家论证。

(2)主轴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深入的规划设计和可行性

方案论证后明确具体地块用地界线和景观特征;含高架城市阳台的沿江区域内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应满足沿江城市轮廓线的控制和景观

层次要求,各地块内部景观要求与城市阳台的整体景观协调一致,自然过渡。

(3)由于本规划区域内涉及到的轨道交通线路尚属可行性研究

阶段,因此其穿越地块的出让土地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预留接口的可

能性和可行性。

(4)整体出让的地块(大于等于两个地块),在遵循有关土地开发强度的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其功能和布局结构可适当调整,指标可总体平衡,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八条整体出让地块或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筑基地面积

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九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

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对整体出让地块中含有混合类型的建筑基

地,其建筑容量应在基本满足原有规划容量总体指标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其中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调整要求经过专家组论证认

可。

第十条开发强度指标

在核心区开发总量基本不变的条件下,为有利于城市景观的形成,规划允许市民中心两侧出让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采取浮动范围控制,开发强度适当调整。鼓励地块向高层、超高层发展。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十二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步行交通需要,鼓励架设穿越城市道路或用地界限的空中人行廊道,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5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边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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