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新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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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
电子 病历 内容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 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第七条 电子病 历包 括门(急) 诊电子病历、
资料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 住院电子病历
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 及其他电子医 疗记录。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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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真实性如何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电子数据类 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具体规定,但从网上检索到的一些 司法机构在办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大致 了解到一些主要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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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存储电子病历的介质是否是医疗机构电子病历 系统中复制出 来的,且已在双方鉴证下封存。
a) 2、根据《规范》的要求,需要重点审查电子病历 数据是否符 合电子签名要求、有数字认证或专属身 份标识等。
新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解读
乐山爱尔眼科医院 黄晓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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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背景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三 、新旧版变化解读四 、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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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 景
随着电子病历应用的不断推进,《基本规范》 的部分规定 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电子病历的管理要求。 为此,我委会同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基 本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征求全国各 省(区、市) 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电子病历应用管理 规范(试行)》。
医疗记录,是病 历的一种记
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
持电子 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
访问和在线帮助 并围绕提高医疗 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
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 高医疗 所 称的电子病历
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
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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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内容的变化
2017版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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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归档后修改的要求
2017版
2010版
电子 病历 归档 后 修改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
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录入确认即为归档,
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 病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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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3)、患者身份识别
按照《规范》第13条规定,患者的电子病历身份标识 应是唯 一的,可以有效杜绝病历材料的混杂,确保电 子病历的内容 均与患者的某次特定诊疗行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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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4)、全程记录留痕
《规范》规定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 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 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 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 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比之前的《电子 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更为严格,从保存 历 次修改痕迹、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扩大到保存历次 操作痕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可大大提高电子 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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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2)、可信的时间源(时间戳)
时间源、时间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常见的时间源有 GPS卫星、北斗卫星、IRIG-B码、铷原子钟、CDMA等; 时间戳(TSA)是由权威可信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 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具有较强的证据可信度和 证明力。时间源可以变更或修改,并不唯一,如果能 够在电子病历中采用可靠时间戳(TSA)+电子认证授 权(CA)的双重技术,则可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历电子版。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 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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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的变化
2017版
2010版
定义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试行)
表述更准确、严谨。病历已出台书写基本表述较宽泛,较笼统 规范,而利用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病历原 一些,卫生部2010 则上都需要先满足《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年1月出台了《病历 所以本规范将特指在应用管理方面的要求 书
子 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 病 历 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
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 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归 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
档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 形 式 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
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
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 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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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版本变化解读
颁布日期 2017/04/1 国卫办医发〔2017〕8号
名称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2010/04/01 卫医政发〔2010〕24号 国中医药发〔2010〕18号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条款
六章三十一条
五章三十六条
主要章节
总则、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电 总则、电子病历基本要求、实 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电子病 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电子病 历的使用、电子病历的封存、 历的管理、附则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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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务护理人员方面的挑战:
1、在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 章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 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 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 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时间戳和全程留痕这些要求,对医生使用电子病历系 统书写电子病历要求更严格了!。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
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 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
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本供封存,
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15。
四、挑战与机遇
(一)、司法认定方面的挑战: 1、可靠性如何确保 《规范》第8条至第16条,分别从电子病历记录规范、 系统身份识别、 电子签名认证、时间源(时间戳)、 患者身份识别、全程记录留痕等 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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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了电子病历系统和电子病历的概念,对电子病历信 息系 统技术管理和电子病历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明确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符合 相关 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利用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 效共享;
(三)关于电子病历的有关要求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 (四)明确封存电子病历复制件的具体技术条件及要求。
子病历系 统完成各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项记录等操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 子 并予确认后,系统 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 所 应当 显示医务人员
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 可 电子签名。
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
b) 3、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协助来认定电子病历的真 实性。在医疗 纠纷中,法官也可通过“具有专门知 识的人”提供专业性意见, 对电子病历的证据属性 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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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整性如何认定
法院在审查电子病历等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时, 主要根据保护电子数据 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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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封存电子病历需双方当事人在场,同时复制并 封存相同的纸质病历,对封存过 程进行记录。另 外,建议将封存全过程录音录像,以便在庭审中 备查。 b) 比对电子病历完整性校验值 数据校验是为了 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用一种指定的 算法对原始数 据计算出的一个校验值。接收方用同样的算法计 算一次校验值,如果和随数据提供的校验值一样, 则数据是完整的。 c) 审查访问及操作日志 电子病历的操作应当全 程留痕,法官可以通过电子病历操 作日志、记录, 结合操作前后的数据内容、形态、方式,判断数 据的完整性。
人员的姓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 制电子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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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锁定的要求
2017版
2010版
电子 直接按封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
病历 锁定
办,不再提锁定一词。 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
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
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
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 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
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 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
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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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使用日志的要求
2017版
2010版
电子 第二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 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
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
有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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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封存的要求
2017版
2010版
电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
子 者其委托代理人、
病 历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 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
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
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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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要求的变化
2017版
2010版
电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 用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
子 签 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 写 用身 份标识登录电
名 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
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
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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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共享的要求
2017版
2010版
电子 病历 共享
第二章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 、 对电子病历如何书写提出
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
了具体 要求,但未对电子病 。
历共享未提及
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
病历 日志 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
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
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 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
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 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
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 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
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 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
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 修改的,
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
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 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
并保留修改痕迹。
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 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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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归档形式的变化
2017版
2010版
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因存档 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
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 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封 存
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 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 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
术条件及要求:
人核对无误后,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 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
写基本规范》(五章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 三十八条,对门急
板和数据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求。
的书 写打印提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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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要求由卫计委或其他标准化组织另行 体要求)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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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上的变化
2017版
2010版
定义
电子病历和电子病历系统
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
过程中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
符号、图表、 图形、数字、影像 构 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
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 存储、管 号、 图表、图形、数据、影
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 像等数 字化信息,并能实现
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存储、管理、 传输和重现的
诊病 历和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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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的电子签名 患者身份识别
四个 难点
B D
可信的时间源 全程记录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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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1)、可靠的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电子签名人专有; 制 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 动能够 被发现;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 够被发现。 所以电子病历数据系统中设置专属于签名 人专有的签名, 进行身份验证,仅能由其本人使用, 且全程留痕,是可以 增强其法律可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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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可靠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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