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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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使用规范

电子病历使用规范

电子病历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病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保障患者隐私和医疗质量,订立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疗单位、科室、医务人员以及与医疗信息系统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存储、传输和使用的包含患者健康信息的电子化表达形式。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创建与录入管理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完成医疗活动后,应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病历系统。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保证电子病历中记录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读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在录入电子病历时,医务人员应依照系统提示的规范填写相关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八条电子病历的录入应及时完成,并于医疗活动结束后的肯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录入电子病历之前,应先核实患者身份,确保录入的信息与患者全都。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使用和查阅管理第十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并依照所需的权限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时,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或窜改电子病历中的信息,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并记录相关操作信息。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查阅电子病历时,应依据工作需要查阅必需的信息,并在完成后及时退出系统。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得将电子病历信息传输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单位,不得将电子病历信息存储在非授权的设备上。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恳求下,供应电子病历信息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记录相关事项。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备份和恢复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并依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存储,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发生重点事故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电子病历进行紧急备份,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恢复。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最新版病历书写是医疗行业中的重要环节,准确、清晰、规范的病历书写不仅有利于医生诊断和治疗,也对患者的健康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病历书写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病历管理,各医疗机构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病历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的最新版本。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书写工具:病历书写应使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或钢笔。

2. 书写语言:病历应使用标准的中文书写,避免使用方言或缩略语。

3. 标题格式:病历首页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每页应标注页码、医生签名和日期。

4. 时间标注:每次记录的医疗行为、检查结果等内容都应注明时间,保证病历的时序性。

5. 病历内容:病历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内容。

6. 书写错误:如有书写错误,应使用横线划去并在旁注明正确内容,避免使用涂改液。

二、病历管理制度1. 签名盖章: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必须亲笔签名,并盖上医疗机构的公章。

2. 病历审阅:医疗机构应设立病历质量管理部门,对医生的病历进行定期审阅和检查,确保病历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电子病历:鼓励医疗机构借助信息技术,建立电子病历系统,提高病历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4. 病历保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病历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非关键人员不得查看病历内容。

5. 病历存档:病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存档,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总结: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病历管理制度的最新版本对医生和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书写病历,提高诊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病历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1500字】。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文档时限限制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的执业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3、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病程记录。

对危重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阶段小结每月1次。

6、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

7、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由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手术后及时书写完成。

8、出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9、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经过并注明。

要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10、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1、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病历文档的打印及摆放顺序住院期间的病历顺序1、体温单(逆序)2、医嘱单(逆序)3、住院病历(大病历)4、入院记录(或再入院记录)5、病程记录(顺序)6、病历讨论记录(顺序)7、会诊记录(逆序)8、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护理记录9、麻醉记录、麻醉同意书10、特殊治疗(检查)记录单及同意书11、其他知情同意书12、化验粘贴单(逆序)13、其他辅助检查单14、护理记录(逆序)15、出院记录16、住院病历首页其他要求书写人的资质要求:1、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必须由执业医师书写(无证医师、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不具备书写资格)。

2、手术记录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但应当有手术者签名。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制定最新版的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简称EMR)基本规范,以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记录、安全传输和
便捷共享。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信息技术人员等。

电子病历的定义
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个人健康和医疗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记录等。

基本规范
数据准确性
1.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电子病历中的所有记录准确无误,并对其
负责。

2. 医疗从业人员在记录电子病历时应当保持严谨态度,避免错
误和遗漏。

数据安全
1.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访问权限控制、备份策略等。

2. 医疗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或转让给他人。

数据共享
1. 医疗机构应当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电子病历共享机制,方便患者在不同医疗单位之间就医。

2. 医疗从业人员在共享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规和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结语
本文档为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于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共享性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应以本规范为依据,合理运用技术手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最新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一、前言电子病历管理规范2024旨在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管理,保障患者隐私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已成为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为确保电子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及质量管理。

二、病历保存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病历在存储、传输、备份、恢复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2. 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15年。

对于特殊病例,如罕见病、疑难病、死亡病例等,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3.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病历在保存过程中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具体措施包括:(1)实行权限管理,严格限制对电子病历的访问、修改、删除等操作权限;(2)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3)对重要电子病历实行加密存储,提高数据安全性;(4)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止外部攻击导致数据泄露。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保存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丢失。

5. 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保存管理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隐私权益不受侵犯。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提供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电子病历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反映患者病情及诊疗过程;(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字迹清楚、表述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撕毁;(4)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病历内容的合规性。

2. 病历书写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等;(2)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3)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4)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5)医嘱、药物使用记录、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等;(6)转诊、会诊、出院记录等。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修订指南》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修订指南》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修订指南》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修订指南,旨在帮助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相关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时遵循标准化的操作和流程。

引言医疗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病历系统来记录和管理病患的健康信息。

为了确保病历记录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本指南提供了一套基本规范,供医疗服务提供者参考和遵循。

规范内容1. 电子病历记录格式- 电子病历记录应包含患者个人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内容,并按照标准格式进行排列和记录。

- 电子病历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并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需求。

2. 电子病历系统安全性-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严格的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修改和删除病历记录。

-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有日志记录功能,记录每一次访问和修改病历记录的操作,并能够追溯操作人员。

3. 电子病历数据备份与恢复- 电子病历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数据恢复功能,能够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快速恢复数据。

4. 电子病历隐私保护- 医疗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电子病历系统中的病患个人信息得到有效的隐私保护和保密措施。

- 电子病历系统不得泄露病患个人敏感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修订指南,着重强调了电子病历记录格式、系统安全性、数据备份与恢复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相关人员可以参考本指南,提高电子病历记录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病患信息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创建、使用和管理,以提高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

2. 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利用电子设备记录、存储和管理患者的健康信息的一种方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病史、诊断、治疗和医嘱等内容。

3.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 医疗机构应使用正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应由授权且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从业人员完成。

- 电子病历的录入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4. 电子病历的内容要求- 电子病历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病史、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 电子病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类和整理,方便医疗从业人员查阅和使用。

- 电子病历应具备版本控制和修改记录功能,保留历次修改痕迹,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5. 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防止未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泄露。

- 电子病历应设有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相关内容。

- 医疗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电子病历的内容。

6.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的防护、加密和可恢复性。

7. 电子病历的使用和共享- 电子病历的使用应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确保合法、合理、安全和可靠。

-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原则,确保数据不被非授权的机构或个人使用或获取。

8.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功能不断提升。

-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应遵循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最佳实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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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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