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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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过程中记录、整理和交流患者信息的重要工作。

正确规范的电子病历书写能够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减少医疗风险,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面是电子病历书写的一些规范:1. 编写者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开头需要写明编写者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责任。

2. 患者信息: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3. 就诊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就诊时间、科室、主诉等信息,以方便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同时,还需要记录患者的体征、病史、家族史等相关信息。

4. 诊断信息:电子病历中应当明确记录医生的诊断意见、诊断依据和诊断结果等信息。

诊断应当具体、准确,以便其他医务人员了解病情和进行后续治疗。

5. 治疗信息:在电子病历中应当详细记录医生给予患者的治疗方案、药物使用情况、手术记录等信息。

对于每一项治疗措施,需要说明目的、方法、剂量和疗程等。

如果患者拒绝治疗或无法接受治疗,也需要在病历中进行明确记录。

6. 医嘱信息: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医生对患者的医嘱,包括用药嘱咐、饮食嘱咐、活动嘱咐等。

这些医嘱应当清晰明确,便于护士、药剂师等人员按照医生的要求给予患者正确的护理。

7. 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

这些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以便医务人员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8. 病程记录: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有完整的病程记录,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病情变化、医生的评估和反馈等信息。

病程记录应当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写,以便于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9. 病历签名: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末尾需要写明主治医生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责任。

同时,还可以留下其他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10. 病历保密:电子病历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医务人员在书写和传输电子病历时需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记录患者的医疗信息,以替代传统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的书写规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方便医务人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操作等几个方面介绍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格式1. 病历信息顺序:电子病历应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这样不仅便于医务人员查找和比对信息,也能保证病历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2. 标题的标注:每份病历的标题要标注清楚,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信息。

同时,标注好病历的时间和医生的姓名,便于查找和责任追溯。

3. 分段和缩进:病历的文字要分段书写,清晰明了。

对于每一部分,可以使用缩进来显示不同层次的信息,便于阅读和理解。

4. 使用标点符号和专业术语:在病历的书写过程中,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和医学专业术语,避免语句模糊或产生歧义。

二、病历书写内容1. 记录全面、准确:病历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准确,不能遗漏或错误。

要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同时,要及时更新病历的内容,反映患者的最新情况。

2. 建立逻辑关系:病历的内容应该建立逻辑关系,方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治疗过程。

各项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应分别列出,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录。

3.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病历的文字应该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的句子结构,提高病历可读性,减少医务人员的阅读负担。

三、病历书写操作1. 规范的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在书写电子病历时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避免操作失误,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2. 及时保存和上传: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要及时保存和上传病历,避免因系统故障或操作错误导致病历丢失或信息丢失。

3. 定期检查和修正:医务人员应定期检查电子病历的内容,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正,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左:1.5cm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1.电子病历进入病区安装实施以后所有的新病人病历必须在电子病历中书写。

2.医生、护士书写病历的时候必须插入与书写项目相对应的模板,进行病历书写。

3.电子病历为了方便医护人员工作,没有对病历的复制、粘贴功能加以锁定,医护人员进行病历书写时可能会复制、粘贴,希望医护人员对复制粘贴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避免大量雷同内容及错误,如病人姓名、性别、月经史等。

4.由于护士必须在住院病历建好后才能写护理病历,所以按照书写规范,病人接进来后医生务必先把住院病历建档并保存,方便护士书写。

5.病历转科的操作如下:文件—病区权限变更—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要转出去的病区和科室—保存病历。

6.病案首页处理:病案首页在病人出院后医生必须将所有需要填写项目输完才能打印,书写规范为:所有的日期格式统一为如:2011-11-20。

科别及病室统一以HIS里的科别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取科室名称;缺省项统一用“-”填充。

7.所有的病历必须按时完成并打印后存放于病历夹。

打印时除了病案首页外其余医疗文档必须一页一页打印。

8.电子病历打印出来后不允许再对打印出来的病历用笔修改或添加内容。

9.所有医生的病历签名采用双签名,即电子签名、打印件再手工签名,手工签名在电子签名之前,用“/”隔开,所有病程(病程录、护理记录)电子签名放在病历内容的下一行。

10.上级医师病历修改方式:上级医师可以直接在电子病历中使用“修改病历”功能,进行病历修改,如打印时不想打印修改痕迹,可在“工具”-“选项”-“个性设置”中进行设置。

11.病历书写过程中涉及到一些过敏史、过敏药物的描述,手工时代是红色的笔书写,因为计算机打印采用黑色,所以在病程中无法体现过敏史、过敏药物红色的描述。

12.病历归档的问题:目前设置病人出院后24小时候病历自动归档,归档后的病历医生、护士只能浏览不能修改,如若修改需相应科室给予相应的权限(权限开通1天,到夜里0点,权限自动收回,如需继续修改,必须重新申请)。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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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术记录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 写,但应当有手术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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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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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三、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 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 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 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四、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 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 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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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五、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 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 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六、电子病历书写时限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 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 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 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 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的执业医师或值班 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10)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 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1周 内完成。
(11)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 入后24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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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书写人的资质要求:
(1)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 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 死亡讨论必须由执业医师书写(无证医师、 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不具备书写资 格)。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5)阶段小结每月1次。 (6)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
成。 (7)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由参加手术的
医师在患者手术后及时书写完成。 (8)出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出院
24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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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9)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在抢 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经过并注明。 要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 术职务。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和交接班记录的书写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和交接班记录的书写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和交接班记录书写1、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2、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3、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4、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5、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6、电子病历书写时限:(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的执业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3)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病程记录。

对危重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阶段小结每月1次。

(6)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

(7)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由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手术后及时书写完成。

(8)出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9)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经过并注明。

要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10)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1)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电子病历规范要求

电子病历规范要求

大陆公司医院电子病历规范要求一、纸张:1、大小A4:(文件-页面设计-纸张-A4)。

2、每页前三行写:大陆公司医院病历首(续)页姓名住院号。

3、最后一行(首页写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其它页写第几页)。

4、每页再设行数设定:(格式-行距-固定值-20),用来写病历。

5、页边距:上1.0 下1.0 左2.0 ;右2.0 ;装订线:上1.5。

(文件-页面设计-页边距)。

6、病案首页用A4纸正反打印(到顺),其它页用一般A4打印纸。

二、字体:1、病案内容用楷体,小四号字。

2、页眉大陆公司医院病历首(续)页用宋体,三号字。

3、姓名、住院号、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等用宋体,小四号字。

三、格式:按医院下发的病历书写格式要求书写打印。

注意以下几点:1、住院病历中的一般情况及心界的位置不要移动。

2、每行起头时按中文书写习惯空2个字的位置再写内容。

3、初步诊断位置在每张纸中线的右半侧;确定诊断、诊疗计划等在每张纸中线的左半侧,顶头写;下面的1、2、3项前空2格。

4、每行中间的字要居中,每个字间空1-2格。

四、其他:1、凡签名处必须用蓝黑墨水手签。

2、电子病历必须在书写时限内打印完成。

3、日期、时间的书写方法,例如:2014年6月16日16:20。

4、逗号、句号、冒号、顿号等在空心、全角、中文下选用。

5、单位用半角下小写的英文,如:mg。

6、少数民族姓名中的点用实心点、居中。

7、存放时用另存为、病案号+姓名。

8、各科可建立科室的公用文件夹用来存放医院给制作的固定模板,个人建立自己的文件夹用来存放复制的模板及自己的病历。

9、每份病历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字体、页边距等要进行调整,下划线不完整的要划全,确认无误后再打印。

大陆公司医院2014年3月13日。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左:1.5cm右:1.5 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

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

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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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置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支持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应用、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术前平均住院日、合理用药、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成立电子病历系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三)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安全性。

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保护患者隐私,保障医院日常运营数据安全,应有数据备份机制,并建立灾难恢复系统。

(二)有效性。

能自动记录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任何操作(如录入、修改、查阅、复制、维护或监控等),记录操作人员姓名、时间及内容,并同电子病历保存。

(三)规范性。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电子病历基本内容第十七条根据患者就诊流程及临床诊疗工作特点,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第十八条门(急)诊电子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门(急)诊病历记录、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医学检验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门诊电子处方、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书等。

第十九条住院电子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检查资料、医学检验资料、体温单、医嘱单、各类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住院健康体检记录、各类医学证明书等。

第四章门(急)电子病历要求第二十条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可由患者个人信息数据库自动生成。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在患者再次门诊就诊时,能够更新患者信息(如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并留有历史记录。

门诊病历记录页面楣栏处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和病案号。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等。

复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体检时间,简要病史,内科、外科、五官等系统体格检查情况,化验及辅助检查结果,体检结论及健康建议,相关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录入抢救记录。

第二十四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

应当重点记录患者观察期间病情变化、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并注明患者去向。

第二十五条门(急)诊电子处方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费用分类(医保、自费等)、临床诊断,所开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剂量和用法等。

急诊、儿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处方,需按照有关规定设标识区分。

第二十六条门(急)诊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门(急)诊期间所做各项化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检查项目、开单日期、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检查结果等。

第五章住院电子病历内容要求第二十七条住院电子病历首页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和简要医疗信息。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的电话,费用类别,病案号等。

简要医疗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入院时间、入院科别、出院时间、出院科别、门(急)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其他诊断、并发症、院内感染)、ICD编码、病理诊断、入院时情况(病情危重、急、一般)、入院后确诊日期、出院情况栏(治愈、好转、未愈、未愈、死亡、其他)、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过敏药物、血型、手术及操作名称、手术者、麻醉方式、麻醉医师、切口等级/愈合类别、操作编码、抢救次数及成功标准、病案质量(甲、乙、丙)、质控医师数字认证签名、住院费用等。

首页由住院医师录入后,由主治医师、科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以上医师)审阅确认后完成。

患者再次入院时,首页中个人信息可由电子病历系统自动生成,能更新患者信息(如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和诊疗信息并留有历史记录。

第二十八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既往的住院志、入院志、入院记录统称为入院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入院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内容。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记录。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记录。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注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显示录入入院记录的医师数字认证签名。

第三十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时录入的记录。

其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其现病史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住院诊疗有关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记录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三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录入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等。

第三十二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病程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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