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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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病历首页:(一)、楣栏:均不得空项。

1、年龄:写明实际年龄,成人以“周岁”、一岁以内以“月”、一月以内以“天”计单位。

不能写“成”或“儿”不能只写数字不写单位。

2、民族:写明患者民族成份,对电脑默认内容“汉”,根据情况看是否需要修改。

3、婚姻:应写未婚、已婚、离婚、再婚、已婚丧偶。

4、职业:应写明具体职业工种,如:医生、教师、农民、煤矿工人等,不能笼统的填写成工人或其他职业,小儿可写“无”或“学生”,所以对电脑默认的内容“其他职业”要进行修改。

5、工作单位及地址:指就诊时患者的工作单位和地址,无工作单位者,应填写“无”,不能画“/”不能空项,不能填写“地址不详”,无法采集的应标明原因。

6、户口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应确实可靠,按:“××市(县)、××镇(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自然村(××街道××号)”的格式完整填写,不能笼统写成如“火车站”“赵桥”“人民南路”等不确切地址,不能画“/”,不能写“不详”,如无法采集应标明原因。

7、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别,例如“皖、z”,不能简写成“亳”“涡”等。

8、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不能用“同上”代替相同内容。

9、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应如实填写,如无电话号码、无身份证号码或无法采集,应写“无”或“无法采集”。

10、术前诊断及术后诊断应填写规范的中文诊断名称,不能写代码。

11、药物过敏者,应用红笔注明过敏药物名称。

(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质控医师等各级医师签名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名,别人不能代签;签名表示该医师对此病历已认真阅读和修改,病历出现质量问题将逐级追究责任。

(三)、死亡病例,其最后一次抢救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加盖相应红色印章并用红笔签字,其病历封面一律用红笔签字并加盖“死亡病历”印章。

电子病历规范要求

电子病历规范要求

大陆公司医院电子病历规范要求一、纸张:1、大小A4:(文件-页面设计-纸张-A4)。

2、每页前三行写:大陆公司医院病历首(续)页姓名住院号。

3、最后一行(首页写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其它页写第几页)。

4、每页再设行数设定:(格式-行距-固定值-20),用来写病历。

5、页边距:上1.0 下1.0 左2.0 ;右2.0 ;装订线:上1.5。

(文件-页面设计-页边距)。

6、病案首页用A4纸正反打印(到顺),其它页用一般A4打印纸。

二、字体:1、病案内容用楷体,小四号字。

2、页眉大陆公司医院病历首(续)页用宋体,三号字。

3、姓名、住院号、以上内容属实、月、日、第1页等用宋体,小四号字。

三、格式:按医院下发的病历书写格式要求书写打印。

注意以下几点:1、住院病历中的一般情况及心界的位置不要移动。

2、每行起头时按中文书写习惯空2个字的位置再写内容。

3、初步诊断位置在每张纸中线的右半侧;确定诊断、诊疗计划等在每张纸中线的左半侧,顶头写;下面的1、2、3项前空2格。

4、每行中间的字要居中,每个字间空1-2格。

四、其他:1、凡签名处必须用蓝黑墨水手签。

2、电子病历必须在书写时限内打印完成。

3、日期、时间的书写方法,例如:2014年6月16日16:20。

4、逗号、句号、冒号、顿号等在空心、全角、中文下选用。

5、单位用半角下小写的英文,如:mg。

6、少数民族姓名中的点用实心点、居中。

7、存放时用另存为、病案号+姓名。

8、各科可建立科室的公用文件夹用来存放医院给制作的固定模板,个人建立自己的文件夹用来存放复制的模板及自己的病历。

9、每份病历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字体、页边距等要进行调整,下划线不完整的要划全,确认无误后再打印。

大陆公司医院2014年3月13日。

电子病历操作规程制度

电子病历操作规程制度

电子病历操作规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电子病历的操作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订立本规程。

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书写管理的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的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电子病历:指由医院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和保管患者个人诊疗信息的电子文档,包含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2.电子病历系统:指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的硬件、软件系统,包含电子病历书写、存储、传输、查询和安全保护等功能。

3.电子病历操作人员:指具备操作电子病历系统相关权限的医院内职工。

第二章电子病历操作规范第四条电子病历操作权限管理1.医院应依据岗位职责,对职工的电子病历操作权限进行分类,并依照权限对人员进行授权。

2.电子病历操作权限应按需调配,未经授权人员严禁操作电子病历系统。

3.医院应定期对已授权人员的权限进行复核和调整,确保权限设置合理有效。

第五条电子病历书写规范1.电子病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的诊疗过程和医疗信息,不得随便删除或修改。

2.电子病历应使用规范的诊疗术语和标准化名称,不得使用简化、模糊、歧义的词语。

3.电子病历应依照时间次序进行书写,确保诊疗过程能够清楚地呈现。

第六条电子病历保管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制度,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可靠。

2.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分散保管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中,并设有权限掌控。

3.电子病历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时限保管,并订立相应的数据销毁计划,确保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第七条电子病历安全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2.电子病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透露给他人使用。

3.电子病历系统应设有用户登录日志和操作日志,记录操作人员的相关操作行为。

出院记录电子病历规范

出院记录电子病历规范

出院记录电子病历规范
出院记录是指患者从医院康复后出院时,医生对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病
情变化、治疗措施、康复情况等进行的总结和记录。

为了提高病历的规范
性和效率,发展了电子病历系统。

下面将介绍电子病历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出院记录电子病历规范的基本要求
1.完整性:出院记录应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主要病情变化、医疗措施、康复情况等内容,对患者的病情演变过程应做到全面详尽。

2.签名规范:出院记录应由主治医师亲自撰写,并在记录最后签名,
并注明签名的日期和时间。

3.时效性:出院记录应及时填写,不宜拖延,以确保患者的康复情况
及时得到记录和总结。

4.层次性:出院记录应按时间顺序,从早到晚,从住院到出院的顺序
进行记录,便于医护人员查阅和了解患者的病情演变过程。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与“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得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一、病历纸规范纸张尺寸:A4页面设置: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左:1.5cm右:1、5cm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

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二、病历首页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要具体到家庭门牌号码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注明入院时刻;病情陈述者必须填写,如就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她人代述,要注明与患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主诉主诉得内容应以患者入院得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

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

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得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得时间与发生、发展、变化得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得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得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得症状学与鉴别诊断、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的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电子病历的要求(一)规范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规范电子病历唯一患者身份标识(身份证号码),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和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病历的内容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病历首页(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包括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患沟通记录、医嘱单、体温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三)身份识别和操作痕迹的可追溯性对每位临床医生、护士、病历质量监管人员以及信息技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对历次操作均保存痕迹,标记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保证可查询、可追溯。

(四)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包括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规范化培训学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本院具有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同时设置电子病历的归档状态,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按规定时限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务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医疗 机 构 电
第八条
包 手 人 员提 供 专 有 的 身份 标 识 和 识 别 手 段 。 术 支持 。 括 医疗 费 用 分 类查 询 、 术 分
并 设 置 有 相 应 权 限 : 作 人 员 对 本 人 身 级管理 、 操 临床 路径 管 理、 单病 种 质量 控
份 标 识 的 使 用 负责 。 第九条
制 、 均 住 院 日、 平 术前 平 均 住 院 日、 位 床
子病历的建立 、 用、 使 保存和管理。
第 三 条 电子 病历 是 指 医务 人 员在 医疗 活 动过 程 中 , 用 医 疗 机 构 信 息 系 使 统生成的文字、 号、 表、 形、 据、 符 图 图 数 影像等数 字化信 息 。 能实 现存 储、 并 管 理 、 输 和 重 现 的 医疗 记 录 。 病历 的一 传 是
签名。
提 高 工 作效 率 , 保证 医疗 质 量 。 范诊 疗 规 电子 病历 系统 应 当 设置 医 行为 , 提高 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条
务 人 员 审 查 、 改 的 权 限和 时 限 。 实 习 修
医 务 人 员 、 用期 医务 人 员 记录 的病 历 。 试 应 当 经过 在 本 医疗 机 构 合 法 执 业 的 医务 人 员 审 阅 、 改 并 予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 医 修 务人 员 修 改 时 , 子 病 历 系 统 应 当进 行 电 身份 识 别 、 存 历 次修 改痕 迹 、 记 准 确 保 标 的修 改时 间 和修 改 人 信 息 。 第十一条 电子 病 历 系统 应 当为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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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AQMB-001
版本编号:AQMB-20XX-001
XXX医院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
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
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九条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
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
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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