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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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内容摘要】

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方面的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建设幸福建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这些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关键词:人民调解现状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一)人民调解的任务

一是积极调解民间纠纷;二是深入开展纠纷排查、预防激化;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四是努力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

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

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作了相关规定:

1、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一是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

2、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二是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规定: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二是司法确认程序;三是审查结果;四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

一是日常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政府预算中没有明确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培训费、表彰费等等,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蓬勃发展;

二是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办公条件与人员组成不合理。现有的村(居)办公面积在逐步扩大,但人民调解工作室没有得到发展,相当多的村(居)连调解室都没有,不知要如何调解,到哪里调解。且调解委员几乎都是兼职的,有的村(居)调解

主任也是兼职的,他们只有在干完本职工作后才能兼职工作。

(二)人民调解员素质普遍偏低

当前,我县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来源都是各村(居)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和一些志愿者,具备业务素质的缺少热情,充满热情的又缺少业务素质,致使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正常有序进行,影响着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

1、自身宣传力度不够。人民调解员大多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主观上对自身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对自身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对自身结构、调解能力、调节范围、调解效力的宣传力度不够。

2、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作用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很多村(居)民不知道村(居)委会有调解组织可以进行调解。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新型矛盾纠纷利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这些都给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带

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

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给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县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完善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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