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版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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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就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

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股东: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与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与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就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2)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与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第十五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与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与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她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与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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