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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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
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
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
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
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
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