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河南省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

河南省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医保报销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是很重要的事,那么河南省医保报销政策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2016河南医疗保险报销规定:2016年起,河南省将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参合农民在新农合报销后,年度自费累计1.5万元以上可再获大病保险二次补偿,且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农民无须额外缴费。
省内、省外就医都报销由于河南省在全国首先实现了省级统筹,河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同时实现了全省范围内的即时结报。
新政实施后,患者无论是在省内哪个地市、哪一级医院看病,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出院即可和新农合同步获得补偿。
新政策同时惠及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
按照政策,这部分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而为方便这些患者报销,相关部门要求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各统筹地区设置至少一个服务网点,以确保患者能享受到新农合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结算服务。
今年住院患者都受惠河南省于10月1日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今年前9个月住院的参合农民能不能享受新政?“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省卫生计生委农卫处调研员戴能光说,今年前9个月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另外,鉴于郑州、新乡、洛阳三市已启动运行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允许三市继续实行市级统筹,并在2016年前全部纳入省级统筹。
据了解,对于符合标准、当年又未能及时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结算的,可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或省内居住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5种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河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暂定为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
超出这两个目录的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也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河南:完善补偿和养老政策 村医有了“定心丸”

河南 : 完善补偿和养老政策 村医有了“ 定心丸”
李韶 辉
【 编者按】在河南省孟州市谷旦镇洪道村行 医4 0多年的牛天永如今因为医改成 了一名“ 家人 ” 公共卫 生费补 助、 本 医疗服务 费, 公 : 基 再加上 实施 药品零差价后 的专
项补 贴 , 年收入接 近 4万元 , 现年 5 9岁的他退休之后 , 月还 有 3 0元的生活补 助。 每 0 牛天永工作 的“ 洪道村卫 生所”诊 断 室、 , 治疗室、 观察 室、 药房 、 健康教育 室“ 五脏 俱全 ” 。去年 当地卫 生部 门补助 了 1 万元 的建设 资金 , 叉给配 了电脑、 病床 、 药柜 等。 2 1 年 1 , 卫生所 实行基本 药物零差 率政 策和新农合 门诊 统筹后 , 01 2月 村 到这 里 看病 的人 明显增 多, 再加上 国家的各项补助 , 牛天永收入 基本上能和 以前持平 。 河 南省陆续 出台的政 策让 不少像牛 天永这样 的村 医有 了“ 定心: 。 丸”
多渠 道 补 偿 维 护 合 法权 益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 药物制度 , 实行 药品零差 率销售 , 一定程度 上扭 转 了“ 在 以药 养 医” 的局面。为确保 乡村 医生的合 理收入不 降低 , 南省着 力建立健全机制 , 河 以服 务数量和服 务质量为依据 , 通过 3 个渠道对村 医予 以补偿 。 是基本 公共卫 生服务 补助 。通过政府购 买服 务 的方 式 , 村 医提供 的基本 公 对 共卫生服务进 行合理补助。 根据村 医的职责 、 服务能力及服务人 口数量 , 3 % 4 % 将 0 N 0 的基本公 共卫生服 务任务交 由村 卫生 室承担 , 并根 据绩效考核结果 将相应 比例 的基 本公共 卫生经费拨付 给村卫 生室, 不得挤 占、 留或挪用。 目前 , 截 河南省卫 生厅正在 制定基本公 共卫生服 务实施方案 , 近期将下拨基本公 卫补助 资金 。 二是 基本 医疗服务补偿 。对 村 医提供 的基本 医疗服务设 置一般诊疗 费, 准为 标 5元 , 中新农合 支付 45 , 其 . 元 个人支付 05 。新农合支付部 分 由新农合 门诊 统筹 .元 基金 支付 , 实行总额控制 , 包干使用 , 超支不补 。目前 , 各地 正结合 乡村 医生前 3 的 年 门诊 量 , 对每个 村 医的一般诊疗费进行 总额预算 。 三是实施基本 药物制度 专项补助 。河 南省 明确规定 , 乡村 医生的专 项补助标 对 准, 按每 10 个农业户籍人 口每年补助村卫 生室 50 元 , 00 0 0 省财政 承担 5 % 省辖市 、 0, 县( 、 财政承担 5% 目前 , 市 区) 0。 省财政 补助 资金 已全 部下拨 到县( 区) 市 。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河南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点击源网页【居民医保】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洛卫农卫[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卫农卫〔2013〕1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龙门园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市新农合补助管理服务中心,各市管新农合定点医院:现将《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和参合农民重大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工作。
2013年6月7日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水平,做好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3年版)》(豫卫农卫〔2012〕20号)、《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豫卫农卫〔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救治病种及补偿标准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包括:重大疾病门诊救治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
(一)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1. 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3.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限省定5家医院)4. 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5. 甲状腺机能亢进门诊治疗6. 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7.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二)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病种1. 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2.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3. 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的门诊基本药物治疗(三)补偿标准以上门诊救治病种,新农合按照80%的比例对政策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调查分析——以河南省沁阳市为例

今年 以来 , 我们进一步 明确工作职责 , 完善审核制度 , 制定 了《 阳市新 型农村合作 医疗费用审核办法 》从费用审核 的原 沁 ,
则、 费用审核的组织及其职责 、 费用审核的 内容 、 费用审核资料 及要求 、 费用 审核 的重点环节及方法 、 费用审核方式 、 费用审核 技巧、 医疗 服务 中常见 的问题 、 费用 审核结果 的应 用等九个方 面提 出新 的审核工作要求 ;我们利用每十天一次的例会 制度 , 及时了解运行情况 , 解决存在 问题 , 安排下一步工作 , 从住 院确
提 高 了 1%。 6
合理检查 、 合理用药 、 合理收费 、 公示落实等 十六个方面规范 了
服务 行 为 。 ( ) 强 基 金 监 管 规 范各 项 管理 三 加
为进 一步规范管理工作 , 障新农 合基金安全 , 们在现 保 我
有丁作人员短缺的情况 下 ,为加 强对 定点医疗 机构的监 管 , 采
2 县级住 院 74 . 0 9人次 , 医疗总费用 2 3 . 043 8万元 , 补偿 费 用 886 万 元 ,均次住 院费用 2 8 7 .1 8 6元 ,实 际住 院补 偿 比为 4 %; 去年同期相 比, 3 与 县级补偿增加 2 3 2 2人次 , 补偿 费用 增 加 5 20 7. 5万元 , 次住 院费用增 加 5 91 , 均 0 .元 实际住院补偿 比
、
( ) 一 基金 运 行 正常
今年 , 阳市新农 合基金 总额 3 9 .4万元 , 中往年 累 沁 6 71 其
计结余 5 44 7. 4万元 , 本年度实际到位 3 2 . 127 0万元 。建立家庭
账户 6 84 5. 6万元 , 大病 统筹基金 为 3 3 .8 0 86 万元 ( 含已提J 险 x L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豫卫基妇[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9号)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切实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以“降消”项目为依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不断完善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补助实施范围与对象(一)补助实施范围全省15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
(二)补助对象有河南省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获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三、实施时间2009年内完成。
四、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组成。
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提高对农村贫困、高危孕产妇的救助标准。
五、服务内容与补助标准(一)服务内容及限价标准1、服务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内容(见附件1)。
2020河南省医疗保险政策
2020河南省医疗保险政策河南近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明年起,河南省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省8000多万农村居民将与1100多万城镇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时间表、路线图。
根据要求,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工作,把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旨在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本次整合重点突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
新政策执行后,我省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也将统一。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安排,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今年围绕重点任务安排的工作计划是:10月底前,要出台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实施办法;11月底前,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年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机构的整合对接、新农合基金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并制定统一的经办业务规程。
2017年河南城乡医保整合统一后,疑难问题解答:城乡医保整合,对老百姓有啥好处?小金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弊端逐步显现,参保人员待遇不公的问题日益突出。
医保制度的碎片化,还带来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不合理负担。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梁淑华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9期摘要: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补偿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为了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出更大作用,保障农民利益,政府要制定符合省情的地方性法规,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宣传力度。
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转诊办法,方便农民就医,提高服务质量。
农民要掌握有关政策,明确并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关键词:新农村;合作医疗;对策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10-02一、引言新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具有该镇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不论性别、年龄、职业都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农业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为准。
自2003年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至2012年河南省先后6次调整和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偿封顶线由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困难,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愿望初步实现。
但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解决。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使千万农民的看病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补偿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实际补偿偏低或不予补偿虽然河南省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很大,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但却远远不够,农民实际享受的补偿比例仍达不到预期。
一般而言,农民看病花了上千元,真正拿到手中的补偿却太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
虽然有合理的报销单,但由于赔付机构的原因,出现赔偿金支付不及时、少赔甚至不予赔偿等现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