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原文+一图读懂+宣传海报)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原文+一图读懂+宣传海报)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将文件原文及一图读懂、动画解读和宣传海报对外公布。
宣传海报文件原文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建立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托育服务供给质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
根据《托育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结合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实基础。
近年来,围绕优化生育政策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决策部署,聚焦〃优质、均衡、普惠〃,立足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系统谋划重要政策,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构建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对发展托育服务作出相关规定,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
二是资源配置逐步优化。
继2020年后,2022年省政府再次将托育服务纳入民生实事。
相关部门围绕政策保障、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等重点,不断优化托育服务资源配置。
发改部门实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撬动地方财政部门投入12000万元用于托育事业发展,人社部门将培育托幼行业技能人才列入〃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教育部门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建设部门将托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卫健部门普遍建立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实训基地。
三是服务模式多元发展。
坚持多方参与,推进供给侧改革,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政府、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产业园区提供配套设施,联合专业机构举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各地培育发展了社会举办型、社区服务型、托幼一体型、单位服务型、医育结合型等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将文件原文及一图读懂、动画解读和宣传海报对外公布.
文件原文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本市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多方面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到2020年底,本市建成不少于34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良好局面,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科学合理,服务供给体系丰富多元,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本市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达到80%。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雷海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请审议。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发展,多次研究部署、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群众在托育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在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强调要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李强总理多次作出部署,要求健全生育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丁薛祥副总理、刘国中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心人口发展和托育服务工作,及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制定托育服务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通过立法修法、重点督办建议、听取审议报告、专题调研等方式,持续给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有力推动托育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开局良好、初见成效。
统计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38个,共有托位477万个,包含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幼儿园托班等多种模式,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
重磅!《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发布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将文件原文及一图读懂、动画解读和宣传海报对外公布。
文件原文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一章 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发展概述
02
2021年,国家启动实施三孩政策 及配套支持措施
03
2019年《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元年”
*
*
这一时期,国家高度重视0~3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 我国的托育服务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国家作为托育 服务的供给主体之一,承担了托育服务的相关责任并且发 挥着主导和引领的作用。
2021年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新 增中职“婴纨儿托育”专业,高职的“幼儿发展与 健康管理”专业调整改名为“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 理”,新增本科专业“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托育归口为医药卫生大类下的健康管理与促进类,进 一步畅通托育从业人员的学历提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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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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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性 从服务形式来看,相对于家庭养育,婴幼儿托育服务 是一种社会化托育服务。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社会性包 含五大基本要素:有服务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有托育 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者与管理者,有明确的托育服务 的具体内容,有适宜的托育服务模式,有适宜的托育 服务的硬件场所与设施。
* 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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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指导意见》,该文件的出台对我国新时代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台 了许多关于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 梳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的发展历 程,有助于把握托育服务政策的现状和未 来发展趋势。
*
2、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是推动实现“幼有所育”的重 要保障,也是一项庞大 的系统性工程,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
二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七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第十条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沿革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沿革作者:刘露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4期摘要:我国于 2016 年正式启动“全面二孩”政策,社会有着旺盛的托育需求,但是缺少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因此国务院于2019年出台了专门针对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本文回溯了我国托育政策的黄金期、萎缩期与重建期,为希望能够为我国当前的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托育政策;0-3岁婴幼儿照护;早期教育;二孩政策1 政策背景我国于 2016 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启动“全面二孩”政策,据统计2017年新生儿为1758 万,2018年出生人口为1523 万,2019年新出生婴幼儿1465万,可以据此推算我国0-3岁婴幼儿保有量为4746万。
在二孩时代下,社会各界发出了对全面开始“公共托育”的期待。
我国3岁以下托育服务短缺非常严重,庞大的托育需求与普惠性托育点供给稀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整个行业专业人才缺口巨大,亟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范,因此在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本文通过回顾托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希望能够为我国当前的政策提供参考。
2 政策沿革我国托育政策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56~1988年以国家为供给主体的黄金期,1988~2010年市场化改革的萎缩期,2010~2019年多种模式发展的重建期。
2.1 1956~1988年以国家为供给主体的黄金期1956年,内务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发布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将学前教育分为托儿所与幼儿园两学段,前者划归卫生部领导,幼儿园是归属教育部管理,这时起我国幼儿服务成了全国统一管理体系。
至此之后,这一时期的文件政策在明确相关部门主体职责的同时,也带有明显的体制性福利,许多托儿所的相关政策是与单位职工福利捆绑在一起的,例如1962年《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等。
同时这一时期也就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制度、建筑设计规范、人员师资等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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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1.本市制定《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背景、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首次将“幼有所育”作为
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本市
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有所增长,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但目前
本市托育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质量参差不齐,亟待加强引
导、规范和监管。
为此,本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以“促进发
展、规范管理、保障质量”为推进托育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遵循“规范引
导、多方参与、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托育工作的管理
体制与机制,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引导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构建
本市托育服务体系。
2.本市推进托育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