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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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08〕15号

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

余杭区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一览表

余杭区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一览表

余杭区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一览表(截至2012年6月)序号公布编号门类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国家级(5项)1 Ⅲ—16 民间舞蹈余杭滚灯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务院2006年5月国发〔2006〕18号公布,共518项)2 Ⅹ-3 民俗端午节(五常龙舟胜会)五常街道闲林镇仓前镇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国务院2008年6月国发〔2008〕9号公布,共147项)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 3 Ⅷ-99 传统手工技艺蚕丝织造技艺(余杭清水丝绵制作技艺)塘栖镇 余杭镇 运河镇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务院2008年6月国发〔2008〕9号公布,共510项) 4 Ⅹ-140 民俗 径山茶宴 径山镇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务院2011年5月(国发〔2011〕14号)5 Ⅵ-62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十八般武艺 五常街道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务院2011年5月(国发〔2011〕14号)省级(20项)1 5 民间文学 杨乃武与小白菜传说余杭镇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222民间舞蹈余杭滚灯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序号公布编号门类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3 37 鸬鸟鳌鱼灯鸬鸟镇遗产名录(浙江省政府2007年6月[2007]33号公布,共225项)4 103 杂技与竞技五常十八般武艺五常街道5 156传统手工技艺余杭清水丝绵制作技艺塘栖镇余杭镇运河镇6 157 余杭纸伞制作技艺瓶窑镇余杭镇7 195民俗龙舟胜会五常街道闲林镇仓前镇8 196 杭州运河船民习俗中国江南水乡文化博物馆9 3 传统舞蹈仁和高头竹马仁和镇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浙江省政府2009年6月[2009]35号公布)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1021传统技艺雕版印刷术(余杭木刻雕版多色套印术)余杭镇、良渚镇、仁和镇 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浙江省政府2009年6月[2009]35号公布)11 23 传统技艺 传统木船制造技艺(余杭水乡木船制造技艺)塘栖镇、仓前镇 12 26 民间文学 宝卷 临平街道、运河镇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6月浙政发[2009]35号公布)13 114 传统美术 殿堂壁画 余杭镇 14 198 传统医药 姚梦兰中医内科 仁和镇、塘栖镇15 208 民俗 径山茶宴 径山镇 16 233 民俗 元帅庙会南苑街道 17 246 民俗 蚕桑生产习俗(塘栖茧圆与蚕桑生产习俗 )塘栖镇、仁和镇 18 31 传统舞蹈 大陆花灯 良渚街道 第四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省人民政1994传统技艺中泰竹笛制作技艺中泰街道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 20159民俗水乡婚礼塘栖镇、五常街道、崇贤街道府2012年6月浙政发[2012]55号公布)市级(42项)1 5 民间文学杨乃武与小白菜传说余杭镇第一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杭州市政府2006年12月杭政办函[2006]301号公布,共99项,余杭13项)2 14民间舞蹈防风神话余杭文化馆3 15 朱三刘二姐长篇叙事诗余杭文化馆 4 16 杂技与竞技 运河船歌 余杭文化馆 5 22 民间舞蹈余杭滚灯 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6 27 大陆(石濑)花灯舞瓶窑镇、良渚镇 7 31 民 俗 鸬鸟鳌鱼灯 鸬鸟镇8 35 亭趾高跷 运河镇 9 52 杂技与竞技 五常十八般武艺 五常街道 1069传统手工 技艺 蚕丝生产技艺(制绵)塘栖镇 余杭镇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运河镇 11 72 中泰竹笛制作技艺中泰乡 12 97 民俗 龙舟竞渡(五常)五常街道 13 98 径山茶宴 径山镇 14 2 民间舞蹈 竹马舞(仁和高头竹马) 仁和镇第一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名录(杭州市政府2008年12月19日杭政函〔2008〕274号公布,共14项,余杭4项)15 10 传统技艺木板雕刻多色套印技艺 余杭镇、良渚镇、 仁和镇16 14 民俗余杭塘栖茧圆习俗塘栖镇17 14 塘北村蚕桑生产民俗塘栖镇 18 26 传统戏曲 卫家班皮影戏塘栖镇第二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杭州市政府2008年12月19日杭政函〔2008〕274号公布,共19 29 曲艺 宣卷 临平·东湖街道、 运河镇2032民间美术灶头画闲林镇序号公布编号门类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21 44传统技艺三家村藕粉制作技艺崇贤镇86项,余杭11项)第二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杭州市政府2008年12月19日杭政函〔2008〕274号公布,共86项,余杭11项)22 45 径山茶炒制技艺径山镇23 52 木船制造技艺塘栖镇、仓前镇24 62 传统医药姚梦兰中医内科区卫生局、仁和镇25 74民俗水乡婚礼塘栖镇、崇贤镇26 75 吃咸茶塘栖镇、良渚镇、仁和镇27 85 元帅庙会南苑街道28 86 杭州运河船民习俗中国江南水乡文化博物馆29 3 传统舞蹈龙舞(长乐草龙)径山镇第一批和第二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名录30 8 传统技艺红曲酒酿造技艺百丈镇、径山镇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 31 13 传统美术 刺绣(余杭刺绣)崇贤镇、仁和镇 (杭州市政府2009年6月10日杭政函[2009]105号公布)32 4传统音乐 梅花锣鼓 中泰乡 第三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杭州市政府2009年6月10日杭政函[2009]105号公布)33 12 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 掮炉子 余杭镇、南苑街道34 13 博陆火狮 运河镇 35 23 传统美术 岩彩殿堂壁画 余杭镇 36 25 传统医药 田氏妇科 良渚镇 37 27 民俗 百丈草灯 百丈镇 38 2 民间文学 骆思贤故事 仁和镇 第四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杭州市政府2011年2月杭政函[2011]21号公布)39 20 传统技艺 蜜饯制作技艺 杭州百年汇昌食品有限公司 40 21 传统技艺 古琴斫制技艺 崇贤镇 41 22 传统技艺 余杭纸伞制作技艺瓶窑镇、余杭镇422曲艺小锣书乔司镇、塘栖镇、第一至第三批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名录项目序号公布编号门类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仁和镇名单(杭州市政府2011年2月杭政函[2011]21号公布)序号公布编号门类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区级(94项)1 1民间表演艺术余杭滚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第一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3项)余杭区政府2005年11月9日余政发[2005]162号公布2 2 五常拳灯五常街道3 3 亭趾高跷运河镇4 4 鸬鸟鳌鱼灯鸬鸟镇5 5 大陆(石濑)花灯舞瓶窑镇、良渚镇6 6 博陆敲鼓亭运河镇7 7 民间造型艺术良渚玉雕良渚镇8 8民俗径山茶宴径山镇9 9 龙舟胜会五常街道10 10 元帅庙会南苑街道11 11 吃咸茶 塘栖镇、良渚镇、仁和镇 12 12 轧蚕花 塘栖镇 13 13民间传说 杨乃武与小白菜传说余杭镇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14 1 民间音乐 敲鼓亭 塘栖镇第一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余杭区政府2008年7月29日 余政发[2008]139号公布,3项) 15 2 民间舞蹈 拳灯闲林镇、仓前镇 16 3 民俗龙舟胜会(闲林小端午龙舟胜会) 闲林镇 17 1民间音乐车水号子 崇贤镇、良渚镇、星桥街道第二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余杭区政府2008年7月29日 余政发[2008]139号公布,33项)18 2 梅花锣鼓中泰乡19 3 民间舞蹈五谷龙 余杭镇20 4 百丈草灯 百丈镇 215长乐草龙径山镇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22 6 中泰狮子 中泰乡 23 7 仁和高头竹马 仁和镇 24 8 崇贤花篮崇贤镇 25 9 传统戏剧 卫家班皮影戏 塘栖镇 第二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余杭区政府2008年7月29日 余政发[2008]139号公布,33项)26 10 杂技与竞技竹偶人中泰乡 27 11 大纛旗 南苑街道 28 12 掮炉子 余杭镇、南苑街道29 13 博陆火狮 运河镇 30 14 民间美术 闲林灶头画 闲林镇 31 15 百丈竹刻百丈镇 32 16 木雕 星桥街道 33 17 根雕余杭镇、瓶窑镇 3418刺绣(鸭兰村绣花、崇贤镇、仁和镇序号公布编号门类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永泰刺绣)35 19 泥塑黄湖镇36 20岩彩殿堂壁画余杭镇37 21传统手工技艺三家村藕粉制作技艺崇贤镇第二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余杭区政府2008年7月29日余政发[2008]139号公布,33项)38 22 径山茶炒制技艺径山镇39 23红烧羊肉传统烹制技艺运河镇40 24 红曲酒酿制技艺百丈镇41 25 木船制造技艺塘栖镇、仓前镇42 26传统医药姚梦兰中医内科区卫生局、仁和镇43 27 田氏妇科良渚镇44 28 巴氏中医药仓前镇、余杭镇45 29 塘栖中医外科塘栖镇、区中医院序号公布编号门类项目名称保护责任地公布时间、文号(潘氏、沈氏)46 30民俗水乡婚礼塘栖镇、崇贤镇47 31 蚕桑生产习俗塘栖镇、仁和镇48 32 掏羊锅仓前镇49 33 塘栖茧圆习俗塘栖镇50 1民间文学防风神话余杭区文化馆已列入国家级、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自动列入区级名录的项目(余杭区政府2008年7月29日余政发[2008]139号公布,7项)51 2 朱三刘二姐长篇叙事诗余杭区文化馆52 3 运河船歌余杭区文化馆53 4传统手工技艺余杭清水丝绵制作技艺余杭镇、塘栖镇、运河镇54 5 余杭纸伞制作技艺瓶窑镇、余杭镇55 6 中泰竹笛制作技艺中泰乡56 7 民俗杭州运河船民习俗塘栖镇、运河镇、仁和镇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 57 1 传统舞蹈 鳌鱼灯 百丈镇 第一、二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余政发〔2009〕70号公布,3项)58 1 传统技艺 红曲酒酿制技艺径山镇 59 2 传统美术 灶头画 崇贤镇 60 1 民间文学宝卷 运河镇 第三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6月8日余杭区政府 余政发〔2009〕70号公布,共20项)61 2 骆思贤的传说 区文化馆 62 1 传统舞蹈 乔司莲湘 乔司镇 63 2 百子地戏 余杭镇 64 1 传统体育、游艺及竞技流星 闲林镇 65 2 拳船仁和镇 66 1传统技艺木刻雕版多色套印技艺余杭镇、仁和镇、良渚镇 67 2 滚灯制作技艺 南苑街道 68 3 黄烧纸制作技艺 中泰乡 694捻竿(罱)制作技艺仓前镇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70 5 笋干制作技艺 瓶窑镇 71 6 甏菜制作技艺 星桥街道 72 7 风筝制作技艺瓶窑镇 73 1 民间美术 剪纸 良渚镇 74 1 传统医药百丈中草药百丈镇 第三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6月8日余杭区政府 余政发〔2009〕70号公布,共20项)75 2 翁梅沈氏针灸 南苑街道 76 3 沾驾桥郑氏点风 崇贤镇 77 4 塘栖黄氏眼科塘栖镇78 1 民俗 米塑习俗 运河镇、塘栖镇 79 2 传统美食 塘栖镇 80. 1 民间文学 径山民间传说 径山镇第四批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81. 2 传统音乐 苕溪撑排号子 余杭镇 82.3曲艺余杭小锣书乔司镇、塘栖镇、仁和镇序号 公布编号 门类 项目名称 保护责任地 公布时间、文号 83. 4 传统美术铁艺画 南苑街道 月17日余杭区政府余政发〔2011〕82号公布,共12项)84. 5 传统技艺传统米烧酒酿制技艺鸬鸟镇 85. 6 圆木技艺塘栖镇 86. 7 传统茶食制作技艺 塘栖镇 87. 8 古琴斫制技艺 崇贤镇 88. 9 蜜饯制作技艺杭州百年汇昌食品有限公司 89. 10 传统医药 湖津荡徐氏中医内科运河镇 90. 11 民俗鱼汤饭习俗 闲林镇、五常街道91. 12 径山庙会径山镇92. 13 传统美术 刺绣(杭绣、戏服刺绣、饰物刺绣) 南苑街道、仓前镇 第二、三批扩展项目名录(余政发〔2011〕82号公布,共3项)93. 14 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流星 中泰乡 94.15拳船崇贤镇。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二○○八年三月五日。

校人发〔2008〕199号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人发〔2008〕199号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校人发…2008‟199号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学院(系、所)、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doc主题词:抄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06月30日发校对:张春林打印:郭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年龄及条件1.教职工退休年龄为: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

正高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工作需要,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

2.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知名高级专家可暂缓退休。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任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可暂缓至任期届满时办理退休手续。

3.未达到退休年龄除教师岗位外的各类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手续:(1)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年龄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差5年以内(含5年)。

符合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条件的人员,个人申请、本单位研究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手续,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节能评估报告编写法律依据

节能评估报告编写法律依据
[2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版)(GB50084-2001)
[26]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46号
[3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8]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JGJ144-2004)
[9]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10]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
[11]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
2、用能产品定限额类标准
[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T20052-2006)
[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043-2003)
[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044-2003)
[5]湖南省用水定额(DB45/T388-2008)
[6]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2008)
3、评估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6号)
[2]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衡政发[2006]4号)
[3]与项目节能方案相关联的技术参考资料
[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7]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201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二审案件材料

201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二审案件材料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2019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二审案件材料(修正版)·~·~··~·~··~·~··~·~··~·~··~·~··~·~··~·~··~·~··~·~··~·~··~·~··~·~··~·案件材料第三部分:二审辩护方主要证据(共五组十九份证据)【证据目录见下页】李小可走私案证据目录【注:以下证据及拟证明事项仅为二审个别辩护律师拟向法庭出示或强调的证据,其中部分已经在一审法庭出示,其中的拟证明事项也仅为二审个别律师对拟出示证据证明事项的说明,对参赛队员不具有约束力,仅作为参考;另,参赛队员对下列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容许发生争议】第一组涉案设备应当免税一、2009年3月12日发改委给顺成公司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附表设备清单)复印件拟证明事项:涉案第一、二台设备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政策二、2008年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拟证明事项:2008《不免目录》没有商品条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三、2012年版《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拟证明事项:2012版《不免目录》不包含商品条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四、2010年《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税收间题的复函》拟证明事项:《复函》中所载设备与涉案货物相同且已批准免税,涉案货物应当免税五、2009年7月9日顺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出的《关于进口焦炉煤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问题请示》顺字(2009)第6号文件拟证明事项:涉案设备与《复函》中的设备属性完全相同。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1⽇起施⾏。

根据新税法第五⼗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政法规和具有⾏政法规效⼒⽂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2008年1⽉1⽇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2009年按20%税率执⾏,2010年按22%税率执⾏,2011年按24%税率执⾏,2012年按25%税率执⾏;原执⾏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

⾃2008年1⽉1⽇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政法规及相关⽂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期满为⽌,但因未获利⽽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16⽇以前经⼯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

⼆、继续执⾏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开发有关⽂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书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8)《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
1。2.4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1)《重庆八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09月;
目录前言11总则311编制目的312编制依据313后评价构思614评价内容及重点715环境影响识别716评价工作等级范围917评价标准1018环境保护目标132项目概况1521项目基本情况1522项目组成1523公用工程2024总平面布置2025主要设备2126主要原辅材料消耗2228产品方案及技术指标2329劳动定员及生产制度242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53工程分析2631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2632物料平衡2933污染源分析334项目区域环境自然社会环境调查4441自然环境概况4442社会环境概况46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评价485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4852声环境质量现状4953地表水环境现状506环境影响评价5261施工期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5262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527环境风险6471风险识别6472风险防范措施6673风险管理及应急预案668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6981废水治理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698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7083噪声治理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748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7585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估算汇总769整改措施及时间计划7991整改措施7992整改计划落实时间7910清洁生产80101清洁生产要求80102产品指标分析80103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分析80104原辅材料指标81105资源能源利用指标分析81106污染物产生指标81107环境管理分析82108与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对比分析82109清洁生产结论及建议8211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8711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87112规划符合性分析89113选址可行性分析89114环境准入符合性分析9012总量控制9213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93131环境管理93132环境监测93133环境保护竣工验收9514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及建议98141结论98142建议102前言本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全国及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2011)

财综[2009]第1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设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附件: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财政部二○○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川财综[2009]第10号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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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

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

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

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

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

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

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

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

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

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

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

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

(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

(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

(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

(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

(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

(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

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

(1)种粮农民。

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

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

(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

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

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

(3)出租车。

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

(4)低收入困难群体。

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

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

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

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

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

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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